乡村治理对县乡的具体要求
2021-11-29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仝志辉
文/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仝志辉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治理有效”的工作要求,并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长远目标。2020年一号文件提出的乡村治理工作体系,除了继续对村级治理提出加强党组织领导和在行政村层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外,着重对县、乡怎么做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乡镇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在人们的惯性思维里,认为乡村治理仅仅是乡镇和村两级的事情,有的更是把乡村治理仅仅看做是是村里的事情。可能从工作内容上来讲,乡村治理主要是对着农民,落实到村里。但是抓这个工作的力量不能仅仅是乡村两级干部,而必须是县乡村三级齐上阵,从县里开始,重视基层,推动资源下沉,如此才能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二,县是乡村治理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对县抓乡村治理上的工作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加强统筹策划,落实领导责任”;对县抓乡村治理的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强化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对县抓乡村治理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保存制度”。按照这些要求去做,就真正落实了县级抓乡村治理工作的责任。有了这样的要求,乡村治理就真正能够成为三农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就可以使得乡村治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坚实保障。
第三,加强乡镇在乡村治理工作中责任和能量的具体办法。首先是明确乡镇地位,乡镇是为农服务中心。其次,乡镇在乡村治理中要加强管理服务,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理。结合当下农村改革发展任务,要充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工作力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