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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药经营及监管问题思考

2021-11-29靖广林陈爱辉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许可证许可江苏省

孙 奕,张 渝,邱 峰,靖广林,陈爱辉

(江苏省农药总站,江苏 南京 210000)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农药经营人员、营业和仓储场所、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自施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江苏省农药经营单位的专业化、规范化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为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制度施行过程中,江苏省农药管理部门发现,不同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人员专业水平、经营场所设施规范程度、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效率等存在差异,对江苏省农药经营高质量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这一问题引起了农药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1 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及监管现状

1.1 审查工作规范持续完善 2017年11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并印发《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以下简称《审查规范》),明确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流程和内容。2018年3月,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均衡设置、便民高效”的要求,出台《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明确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983个。2018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药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范围为“农药”的经营许可证,需要取得《布局方案》中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没有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若确有出口业务需要,可申请经营范围为“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的经营许可证,并且不得在国内销售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22种限制使用农药。

1.2 审查工作机制有效建立 根据《条例》及《审查规范》,明确经营范围为“农药”和“农药(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核发;跨行政区域设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可受理省内所有类别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截至2021年6月,江苏省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共计2万余家,其中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680余家,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企业194家,其余为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经营单位。

1.3 许可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 江苏省将经营许可准入与事后监管作为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同步推进。制定《江苏省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农药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指引表》,将经营资质条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内容,明确处理程序要求和规范。常态化开展农药经营许可事后监管工作,2019年,开展全省农药管理服务“回头看”活动,围绕农药经营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全面组织复查,全年共检查农药经营单位16 171家次,责令限期整改1 969家次;2020年,成立8个农药安全生产指导组,定期前往责任市,指导各地对农药经营门店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2021年,开展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排查工作,计划用6个月时间,对标许可准入要求,全面排查经营单位许可条件变化情况,依法督促经营单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 江苏省农药经营及监管存在问题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已形成了较为规范严格的工作流程。但后期调查发现,在经营过程中,部分门店因疏忽或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而做出了一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这一问题引起了农药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2.1 农药经营存在问题

2.1.1 经营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应具有相关学历或五十六学时培训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但实际经营时,一些经营人员对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深或经验不足,且没有实时关注当季病虫害发展动态,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病虫害情况并提出合理的用药指导建议,极有可能会延误当地病虫害防治;不少农药经营门店有且只有一名经营人员符合相关要求,但受个人发展、农药市场行情波动等实际因素影响,经营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少数留守门店的是无经营资质人员,无法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2.1.2 场地及设施管理有待规范 根据《条例》和《办法》,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和仓储场所面积分别应达到3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并且农药经营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之间应做好有效隔离。但实际上,一些农药经营单位由于经营农药种类较少,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私自缩小营业或仓储场所,隔出小间出租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少数经营人员为图方便,趁无人检查时,将营业或仓储场所当做日常起居场所,这在农药包装破损、甚至沾染食物时,极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存在安全隐患。

2.1.3 可追溯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办法》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但该类系统的实际使用率并不理想。一些农药经营单位的进销存台账记录不够完善,尤其在农忙季节等农药需求量大、农药经营繁忙的时候,销售时间、销售品种、销售数量、施药对象、防治病虫害等关键信息容易少记漏记[2];由于经营人员操作不熟练、一些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体验较差等原因,部分门店的经营用计算机使用率低,有的甚至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就挪作他用。

2.2 农药经营监管存在问题

2.2.1 相关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条例》和《办法》并未对农药与其他商品、区域等之间有效隔离的具体隔离方式、隔离距离等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1],导致农药经营单位在设置隔离、农药管理部门在指导隔离时都缺乏准确有力的依据;目前农药市场允许使用第三方开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但对开发标准没有明确设定,导致市面上已投入使用的系统种类繁多[3]、功能不一、管理混乱,由于缺少统一规格、统一模式、统一标准,农药监管部门对经营行为和经营数据的掌握、管理也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2.2.2 监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农药经营监管对监管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专业知识、行使监管职能时的应对措施、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均有较高要求,且随着农药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储备和监管重点也需要不断更新,这是长期学习积累的过程,而各地农药管理部门的年轻工作者由于工作年限尚短,专业知识储备有限,工作经验相对欠缺,其监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2.2.3 监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江苏省各市(区、县)基本都已由种植业管理处(科)挂牌成立农药管理处(科),牵头或参与对属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但实际江苏省各地农药经营监管职能规划各不相同,许可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农药经营事后监管,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不同环节可能涉及农药管理处(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植保植检站、行政审批处(科)中的一或多个部门,不同地区差异较大、时有变化,缺乏较为完善的农药经营监管体系,这对农药经营联动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也为地区间农药管理经验交流带来不便。

3 农药经营监管相关建议

3.1 完善农药经营监管体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考虑历史、地理、人文等因素,因地制宜,针对农药经营监管各个环节,明确负责部门,正式出台职能划分文件,既有利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又便于群众咨询业务。由各地农药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环节负责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引导使用“江苏省数字农药监管平台”,实现同属地不同部门的农药经营审批结果、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数据共享,根据共享信息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促进农药经营监管服务一体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检查发现问题、抽查发现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实施重点监管手段。有计划地开展农药经营监管培训[4],邀请专家解读农药经营相关法规政策,经常性召开经验交流分享会,鼓励“老带新”,帮助年轻同志更快提高业务水平。

3.2 加快农药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为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更好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厅启动了“江苏省农业农村大数据云平台”项目,而“江苏省数字农药监管平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该平台拟实现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数据的即时更新和后台监控管理。现阶段,平台构建方面,基础框架已构建完成,基本功能已调试通过,正在向农业农村部申请与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金农工程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农药进销存数据、农药进出口服务审批数据等重要信息的区块共享;平台使用方面,已引导江苏省各级农药管理部门和农药经营单位注册登录并完善信息,后期,将继续开发拓展平台功能,加快推进“互联网+农药”监管,通过对江苏省农药经营大数据的计算分析即时掌握农药经营情况,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农药经营行为,促进江苏省农药经营高质量发展。

3.3 持续推行标准化门店建设 江苏省在2020年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分别在溧阳、高邮、沭阳等地区开展农药经营门店标准化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推进科学安全用药、促进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建议组织农药管理部门和经营门店开展江苏省农药经营门店标准化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邀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农药管理部门和经营门店代表,从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经营行为、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废弃物回收六大方面分享标准化门店创建经验和成果,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推进试点工作,打造高质量农药经营门店,进一步促进农药经营秩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3.4 强化经营人员培训 省市县三级多部门联动,制定全年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计划。除取得农药经营资格所需的最基本的五十六学时培训外,还要定期宣讲农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帮助提升农药经营人员政策理论储备;根据往年病虫害发生特点和当年气象情况,综合不同季节、不同作物各生长阶段的用药注意事项,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讲解各类农药优缺点,传授选药用药经验,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理论储备。申请相关经费,对于坚持组织经营人员参加各级培训并考核成绩优秀的农药经营单位,颁发“优秀农药经营单位”奖牌、赠送农药经营所需设备或奖金,以形式多样的奖励机制,激发农药经营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提高知法守法安全经营意识,提升指导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3.5 出台续证相关工作细则 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将于2023年正式启动,在这之前,根据《条例》、《办法》及江苏省农药经营实际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严把农药经营许可延续门槛,十分有必要。细则内容应明确要求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列明需提交的申请表、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清单并提供模板,确认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需包含的数据等内容,规定未在要求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确定审查形式为仅审核延续申请材料还是审核材料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等。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工作细则,以便于各级农药管理部门提前部署安排、农药经营单位按时申请延续,确保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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