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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河南现状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研究

2021-11-28李丹颖李建伟秦三宽

河南科技 2021年27期
关键词:代理信用诚信

李丹颖 李建伟 秦三宽

摘 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作为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对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体系公正透明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存在着价格战频发、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缺乏信用奖惩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对信用评价机制构建提出了挑战。本文结合河南省实际状况和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比,深度剖析了相关问题形成的原因,通过有效分析,调整工作思路,制定相关策略,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研究提出了思路和方向。

关键字: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1)27-0120-04

Abstract: As an indispensable guarantee for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the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indust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stablishing the industry self-management,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ensuring the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system. However, at present,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industry in our province, such as frequent price wars, information asymmetry, external diseconomy ,lack of credit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and so on, which pose challeng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relevant data in Henan Province, 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adjusts the working ideas and formulates relevant strategies through effective analysis,so as to put forward new idea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on the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industry in Henan Province.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作为社会中介行业,其行业地位决定了它是一个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行业。信用评价是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需要结合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的现状建立行业自律的内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体系公正透明地运作,并推动体系发展。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意见稿,其中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将实行信用评价机制,低于60分的机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近年来,河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但与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存在。

1 河南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价格战”频发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专利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制胜市场的砝码之一,其分量与日俱增。代理机构与日俱增,打“价格战”是目前知识产权代理信用市场上不可忽視的一个严重问题。虽然在市场自由竞争环境下,价格随市场环境波动。但由于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形成时间较短,市场自主调节能力不足,价格杠杆这种策略可吸引消费者眼球,达到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利润空间缩水严重,而缺乏差异化的服务模式导致了不少代理机构在服务溢价和客户黏性上屡屡碰壁,“价格战”乱象由此产生。

1.2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难度加大

当前,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通过低价陷阱、虚假服务等方式发展客户,恶意侵吞市场,致使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出现了“利润倒挂、诚信缺失”的现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决策者,要为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节市场主体与公众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地方知识产权监管部门责权不分明,造成了知识产权查处力度不足的现象。其二,知识产权监管部门普遍存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薄弱的问题。其三,信用建设的信息化标准不统一,各地方的信息口径和识别标准不一,且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导致各地区之间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不畅,分割严重。

1.3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随着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市场渐渐饱和,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当大多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讲信用,只有少数代理机构讲信用时,会让部分讲信用的代理机构承担较大的损失,造成无人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局面。特别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想从大量数据中摒除噪声,筛选有效信息变得十分困难。委托人作为弱势方,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充分,不能完全预测代理人的行为,故不信用的行为也难以被发现。信息不对称往往会造成逆向选择,优质代理机构会被失信代理机构挤出市场。同时,还会造成道德风险,双方达成交易后,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来损害对方的利益。

1.4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外部不经济问题频发

信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容易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采取的扰乱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的优化配置,其带来的边际私人成本将低于边际社会成本,行为也无法得到约束。外部不经济的增加,让失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尝到了甜头,变本加厉选择频繁压低价格的方式获取市场,打压竞争对手。

1.5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缺乏信用奖惩机制

在市场机制调控下,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要调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守信的积极性,就要有明确的奖惩规则。但是目前,河南省还没有建设明确的知识产权代理信用奖惩机制。针对惩罚方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频发,从侧面证明了违法违规的成本较小的问题。目前,对大部分失信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警告等措施,震慑力严重不足。特别是经济惩戒方式,运用较少,失信企业没有付出代价,缺乏对信用的重视。针对奖励方面,奖励的方式没有吸引力,也达不到相应的社会影响力,使企业缺乏动力。

1.6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缺乏行业协会监管及品牌机构带动

行业协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约束代理机构行为的重要机制之一。当前,阵对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大多强调监督管理,强调其配合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而忽视其服务职能。不能满足会员经济利益增长的需求和单位利益的维护需求,使会员单位失去对行业协会的信任和兴趣,进而造成了行业协会更难发挥监管职能。同时,由于缺乏品牌会员单位的带动示范,整个行业协会缺乏动力和积极性。

2 河南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2.1 建立职能部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职能,运用“有形的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信用建设,以信用信息作为基础,协同构建知识产权监管新机制。一是建立以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为指标的信用评价基础,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主动监管的力度,即事前以信用承诺管理机制为重点、事中实施协同信用分类监管、事后注重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开展多部门联合,建立信用信息更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巡查机制、案件移送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强化主动作为。三是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共建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2.2 建立信息披露公开制度,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相关信息资源存储、统计、共享的重要参与者、组织者、主导者,更需要利用现有的公权力,牵头依托互联网平台技术,结合大数据,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打造关键信息集成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一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失信的行为实施惩戒,建议将个人、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保护情况与整个国家的社会信用制度进一步挂钩,将失信违法行为频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及时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平台进行公示。二是对知识产权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日常自律、成绩突出的代理单位制定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方面的便捷化服务政策;重点工程项目,率先落实了对于诚信代理机构能够给予的重点扶持与优先方便的具体举措;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2.3 规范信用中介发展机制,强化中介服务职能

河南省信用服务业发展时间不长,但整个社会的信用需求却在不断增加,从信用中介发展情况来看,仍处于起步区。发展各种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以市场主体为导向,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开展各类信用服务业,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统一原则,把維护社会利益摆到第一位。规范地采集企业的信用资料,保障信息数据来源的合法、真实,不允许披露、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在行业信誉评估的过程中获得的企业有关信誉的相关资料。

政府应当扶持一些市场成熟度高、竞争力强的信用中介机构深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依靠他们已经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带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同时,推动地方政府与相关商务组织有机融入结合,开放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归集企业和其他个人信用资料的通道,与金融、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共同统筹,建立了向政府、大众及各种媒体等机构所需要搜集到的社会化资料信息采集的机制,确保了相关信用中介机构能从正常的途径和方式收集必需信息。

2.4 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品牌机构带动

行业协会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辅助机构,应当发挥其引导、指导、监督的作用,积极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指导。应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自律规章公约,推进诚信代理平台的规范建设,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协会信用风险承诺、资料公开、年终财务报告、行业协会信用风险评估等自律制度,组织自查,签署信用承诺书,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对行业会员的信用情况评估、行业红黑人员名单及重点人员名单的认定和发布,以及实施鼓励和奖罚考核制度,多措并举,推动协会会员良性发展。鼓励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的信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强化其社会责任。坚持公平竞争,坚决反对通过低价陷阱、虚假服务等方式发展客户,恶意侵吞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树立典型品牌服务机构,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将由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代理服务机构或其他个人、诚信人员职业行为道德劳动模范、行业协会自荐推选的诚信协会成员、经过新闻社会传播媒体深度挖掘的诚信企业主体等单位作为诚信行业典型,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推介。联合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组织实施行业人员坚持守信敬业精神考核激励。通过为其他会员单位提供示范带动作用,激发会员单位提升质量,争名创优的积极性,带动其他会员单位“链式”学习。同时,品牌服务机构作为“风向标”,也能积极贡献长板,通过自身守信、诚信的行动带动整个行业,推动行业内的各个单位把各自优势转化为整体优势,协同发展。

2.5 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指标,探索信用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结合专利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级指标3项: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二级指标20项:企业资质、人员资质、知识产权申请量、知识产权授权率、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竟业禁止、公益慈善、工资与福利、融资信用、纳税信用、表彰激励、弄虚作假、行贿行为、伪造证件、泄露秘密、非正常代理行为、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诉讼记录,如表1所示。

2.6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的经营主体因企业违法行为的信用过失,已经依法负起了企业相应的行政惩罚和相关法律责任,并积极接受企业诚信再教育,主动履行失信相关的法律社会风险责任之上的必要条件,可以优先考虑通过完善建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通过进行时间缩短或者暂时结束对企业失信资料的强制宣传,根据现行国家的信用规范要求进行信息保存和监督管理。信用记录修复处理工作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主动退出信用惩罚,而是一个过程具有一定前提、程序性、限制性地对一些失信用户进行检查整改的工作过程。

失信的债权主体首先应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缺失修复。通过主体履行守信用的承诺、完成对主体失信的排查整改、通过主体信用风险审计、接受相关专题研究机构培训、提交主体信用评估报告、参与管理公益性慈善基金工作等采取一系列认为有利于信用缺失修复的处理方式。但是这种新的信用评级修复行为并非完全无最大限度地可以进行,应该通过建立一个基于信用行为评级分类修复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失信信用行为的评级分类,区别可持续修复信用失信与进行不可持续修复信用失信两种信用行为。对轻微或一般的严重失信信用行为,在全面及时纠正自己的严重失信行为且满足企业信用资产恢复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企业可以依法依规申请撤回“黑名单”,并同时解除联合信用惩罚。对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将不得退出“黑名单”,不能取消违法失信的给予联合调查惩罚,不能结束违法失信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失信信息记录将由各级失信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按纪依规及时给予管理保留。同时,加快探索建立健全了与社会失信协同部门联动、一网通一协办的失信工作联动机制,为社会失信服务市场主体维护群众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和失信修复。鼓励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组织向各类失信企业市场主体机构提供企业信用服务报表、信用风险管理服务顾问等信用服务。

参考文献:

[1] 叶悦青.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5.

[2] 刘亚娜.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14.

[3] 周斌泉.我国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

[4] 唐小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體系建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5] 杨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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