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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演变及治理对策初探

2021-11-28万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7期
关键词:比特币

万毅

摘 要:伴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认同度不断提升,非法活动以虚拟货币为通道,全球年均流转资金已达百亿美元。虚拟货币洗钱具有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化等特点。受反洗钱监管趋严影响,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历经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面对日益庞大的虚拟货币市场,监管机构如何破解监管难题,司法机关如何有效追诉犯罪,亟待从“法律+技术”的复合路径探索有效治理对策。

关键词:虚拟货币 比特币 洗钱黑产链 区块链分析 洗钱犯罪

自2020年末,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异常火爆,比特币价格一度飙升至6.4万多美元历史最高点,市值一度达到1.2万亿美元。比特币诞生之初,本意在于弥补传统金融模式之流弊,却未曾料到,抗拒监管的去中心化特性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与风险。其中,最大风险当属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相关犯罪活动。

一、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基本特性

根据上游犯罪不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类犯罪分为两种,一是虚拟货币直接作为上游犯罪对象,犯罪分子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后,可直接进行币币、混币、跨链等多种交易,迅速转移到多个地址后层层洗白,以此对抗警方追查,如黑客盗窃、勒索虚拟货币等网络犯罪,此类犯罪无论上下游均有较高技术要求。二是上游犯罪利用虚拟货币洗白赃款,如电信网络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此类犯罪需将赃款先转换为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上述洗钱操作。无论何种,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与其数字特性密不可分。以比特币为例,主要有“去中心性”“高稀缺性”“全球性”“匿名性”四大特征。

(一)匿名性导致傳统技术难以追溯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比特币等大部分虚拟货币的每一次交易信息均向全网节点推送,但其公开的只是电子钱包地址和转移数额,并不显示比特币地址的实际身份,传统技术手段也难以识别,和IP地址“落地”一样,是惩治网络犯罪永远的课题。除此以外,门罗币、大零币等匿名虚拟货币,甚至可以对外完全隐匿其交易信息与数额。[1]

不过,身份信息虽不能直接获知,但区块链基础技术却提供了另一种追踪便利。由于区块链交易账本全网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追踪每一笔交易双方地址、金额以及资金去向。

(二)去中心性、全球性导致洗钱跨国快速流转不受限制

据CipherTrace研究报告,虚拟货币交易所84%的比特币交易是跨境转移。[2]相较于传统货币,比特币没有银行等中心化监管机构,不存在外汇管制,其可以借助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通。同时,警方受限于管辖权范围以及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及时追踪取证。

(三)价值认同度提升导致“洗白”方式多元化

洗钱的最终目的在于洗白提现。但对于比特币来说,传统提现模式不再是唯一选择。一方面,比特币具有较强投资价值。2020年疫情期间,受美元增发影响,全球通货膨胀严重,比特币成为大多投资者的避险工具。另一方面,比特币具有较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多国家、企业开始认可比特币价值,现已有超过34家公司支持比特币支付报酬,多国或地区也支持使用比特币自助柜员机自助交易或取现。此外,比特币仍然是暗网交易的通行虚拟货币。即使最终选择提现,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后续多层混合交易,将比特币分散至多个账户,最终跨境至监管薄弱国家,实现提现风险最小化。

二、虚拟货币洗钱渠道总体趋势

(一)全球趋势:总量降低、大额增多

基于区块链公开账本,非监管者也可以对全球虚拟货币地址流转资金情况进行全局式观察。从全球范围来看,转入虚拟货币地址的非法资金总量开始降低。据2021年Chainalysis发布的“加密犯罪研究报告”,与2019年相比,2020年虚拟货币地址流转非法活动资金明显降低,从2019年214亿元降至2020年的100亿美元,仅占比虚拟货币流转资金总价值的0.34%,总体呈现好转趋势,但仍远远高于2017年、2018年非法资金总量。

与此同时,比特币洗钱所涉及非法资金量却呈现大额化趋势。相较于2019年,2020年比特币地址转入非法资金的55%集中在1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区间内,每年转入比特币地址的非法资金有数十亿美元,相当于上百亿元人民币。[3]

(二)国内趋势: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逐年增多

2017年9月4日,国内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此后,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转移境外,然而,国内个人用户仍可以绕过管控登陆币安、火币等中心化交易平台(CEX)从事交易,国内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通道仍然客观存在。

国内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案件主要以上述第二类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为主,罪名包括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2017年至2020年,国内相关刑事案件数逐年上升,2020年已达84件,超过2019案件数(25件)三倍之多,截至2021年4月案件数(29件)也已超过2019年全年。

全球趋势下,国内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反而增长,其原因有三:一是伴随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逐渐成熟,国内价值认可度增强,认同群体范围扩大;二是受2020年全国范围内“断卡行动”影响,与银行业务紧密关联的虚拟货币通道同样受到牵连性打击。同时,依赖于国内银行卡取现的传统洗钱模式受到严重冲击,犯罪分子不得不改变资金洗白兑现策略;三是国内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以第二类上游犯罪为主,大部分通过中心化交易所交易,伴随全球反洗钱监管要求趋严,各平台KYC(know-your-customer)验证机制逐步完善,从身份证核验升级至人脸识别,为追溯犯罪提供了更多线索。

三、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演化史

根据Chainalysis研究报告,2020年,12.49亿美元的巨额非法资金仅转入270个比特币地址,占全部非法资金的55%。其表明,或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持地址直接流转赃款,或是专门人员利用其控制的地址帮助上游犯罪洗钱,比特币洗钱已逐步专业化、规模化。

国内形势亦是如此。2021年6月9日,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五輪集中收网,与历次行动不同,此次集中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洗钱服务的违法犯罪团伙(170余个),公安部首次将此类人员称为“币农”。

为对抗监管,绕开交易所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措施,犯罪分子不断升级变换洗钱方式,主要有点对点式场外交易、虚拟币跑分、代买虚拟币。

(一)点对点式场外交易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陈某枝洗钱案”[4]中,陈某枝在其前夫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境外后,明知上游资金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却在陈某波组建的群聊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供陈某波在境外兑换使用。

该案例采用的是最为原始直接的点对点式场外交易洗钱方式,通过自行组建群聊联系比特币卖家,快速跨境转移赃款,最后在境外兑换提现。目前,点对点模式升级为中介模式,由中介商联络并提供担保,如有专门洗U的承兑商开创所谓的“U2U模式”,组织他人用自己的USDT换犯罪分子的低价“灰U”,从中赚取差价或佣金。

(二)虚拟货币跑分

典型的虚拟货币跑分主要是“USDT跑分”,即以稳定币USDT(泰达币)为跑分媒介,常见于网络赌场收取赌资。其与二维码跑分极为相似,均需向跑分平台缴纳押金并代收赃款。二者区别主要有二,一是将缴纳的押金换成抵押虚拟货币,二是原本的收款二维码变为虚拟货币收款地址。

然而,部分USDT跑分平台人员利用虚拟币难以追溯的特性,在收取抵押的USDT币后演变为资金盘,时机不对就携币跑路,跑分客反而被骗,且难以挽回损失,因而,USDT跑分模式已逐渐被跑分客认清风险,难以为继。

(三)“币农”组织代买虚拟币

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转移境外,基于平台便利以及实名验证趋严,国内“币农”组织代买虚拟币渐成规模。专业“币农”团伙一般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技术主导,受上游犯罪指挥,主导虚拟币洗钱过程;第二层为中间商,负责招募组织第三层;第三层为真实身份提供者,其提供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代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后购买虚拟货币。其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组织招募。据CipherTrace研究,全球范围内仍有56%的交易所平台KYC验证机制较弱或存有漏洞,洗钱团伙利用漏洞躲避监管打击。同时,面对将近半数平台完善的KYC机制,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或直接组织招募他人注册认证交易账户,导致KYC名存实亡。

2.多层混淆。币农接受赃款购买虚拟币后,一般会将赃款分批打散,利用搅拌器(mixers)或滚筒(tumblers)等自动化混币功能,反复进行币币交易,在不同地址、不同交易所间反复转移,最终转至犯罪团伙指定钱包地址。

3.整合提现。为了将虚拟货币洗白为法币,犯罪分子通常有三种选择:将赃币转移至KYC宽松的小型交易所出售;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自行寻找场外承兑商兑换现金;作为场外承兑商出售虚拟货币。

同时,转换法币也从纯线上交易向线上联络、线下交易的形式演变,犯罪分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售卖虚拟币,线上充值至买方地址,线下收取现金。

四、虚拟货币洗钱治理对策初探

互联网时代,国内虚拟货币洗钱治理面临两大困境:一是法律政策方面。虚拟货币洗钱监管是全球性任务,但全球对于虚拟币监管政策却尺度不一、瞬息万变,不同监管政策间必然产生监管漏洞;二是技术方面。即使法律政策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互联网时代也绝难实现,“去中心化”的本质特征与技术手段已经使得比特币等去中心化可转换虚拟货币超越了既有法律框架与权力监管的传统性制约。[5]此外,针对自动化混币功能,技术上尚无有效应对策略。

目前,全球反洗钱监管机构已经将虚拟货币逐步纳入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框架之内。2019年6月,FATF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更新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其中,针对新科技领域反洗钱的建议15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2020年,新加坡、我国香港陆续发布关于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咨询意见。然而,无论法律还是技术,都无法独自完成虚拟货币反洗钱任务,仍需采取“法律+技术”双重互补策略,做好与虚拟货币洗钱长期斗争的准备。

(一)法律政策方面

对于虚拟货币,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虽然行政部门规范文件层面承认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但自2017年9月4日《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平台渠道已经完全阻断。2021年5月,金融委又首次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政监管趋势全面趋严。

同时,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刑事法网逐步织密。伴随FATF监管要求,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兜底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原先被视为不可罚行为的“自洗钱”列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将该罪数额标准修改为情节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有争议,且市场价格暴涨暴跌,难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改为情节标准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无需纠结虚拟货币价值,更加有利于司法机关适用该罪名,有利于全面打击洗钱类犯罪。

不过,一刀切的行政监管趋势反而可能进一步加剧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困局。[6]2013年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法》第35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并规定了具体反洗钱义务。但自《公告》后,有关部门对中心化交易所进行清理整治,交易所均已转移至境外,国内以中心化交易所为目标的反洗钱监管形同虚设。此外,交易所转移境外增加了调证难度,导致跨境洗钱犯罪刑事追诉障碍重重。

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币间兑换,也可能产生洗钱犯罪中追缴返还虚拟货币违法所得的法律障碍。国内民事司法实践多数观点认为,法院执行过程必然涉及对虚拟货币的交付、定价,与现行政策相悖,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的请求无法通过合法平台销售予以实现,因而不予支持。但刑事司法实践面对被害人要求偿还损失的要求,显然并不在意这一逻辑悖论。

核心问题仍然是如何调和虚拟货币商品属性与实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之间的矛盾。法律法规有必要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予以明确,并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间接实现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技术策略方面

2021年6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成功追回全美最大燃油管道客隆尼尔公司被勒索后支付的63.7枚比特币,此事件导致比特币价格暴跌。可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比现金洗钱更易被追踪。FBI可通过区块链公共账本进行追踪,从而识别黑客钱包地址,最后结合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取钱包私钥。

如今,“链分析”( Chainalysis)公司的链上追踪技术最为成熟,其为多家交易所、执法机构提供区块链交易记录跟踪分析服务。通过KYT等工具,收集区块链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检测识别高风险交易,实时预警非法资金流转,将网上可疑活动与现实实体相关联。

与此同时,国内欧科云链、派盾等区块链安全公司技术也逐步成熟,通过区块链链上追查,有效协助国内警方追查犯罪。链上追查核心在于大数据形成的可疑地址标签库,其基本原理是通过社会工程学方式、转账关系挖掘等方式逐步形成,为虚拟货币地址去匿名化提供了现实可能。

2021年4月,运行时间最长的加密货币“搅拌器”Bitcoin Fog运营者因洗钱等罪名被美国警方抓获,在其长达10年运营过程中,转移超过 120 万个比特币,价值大约3.35 亿美元,此事件为自动化混币服务的洗钱风险治理提供了启示。虽然技术存在短板,但法律政策可以补足,简要而言,行政层面可以对提供混币技术服务公司设置准入门槛,刑事层面则可以对放任洗钱团伙使用该功能的公司人员采取刑事措施,最大化压缩混币功能的不法应用空间。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法律部[101100]

[1] 参见时延安、王熠珏:《比特币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2] Ciphertrace,https://ciphertrace.com/wp-content/uploads/2021/01/CipherTrace-Cryptocurrency-Crime-and-Anti-Money-Laundering-Report-012821.pdf.

[3] Chainalysis,https://go.chainalysis.com/2021-Crypto-Crime-Report.html

[4]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5] 参见谢杰:《“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刑法规范的影响及其应对—比特币关联犯罪的刑法解释》,《犯罪研究》2015年第2期。

[6] 参见[英]凯伦·杨(Karen Yeung):《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林少伟译,《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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