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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视角下湖泊治理研究
——以武汉东湖为例

2021-11-28婧,张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东湖湖泊武汉市

郭 婧,张 譞

(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湖北 武汉 430200;2.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社会生产所必需的生命维护系统,其能够为人类从事经济、文化、政治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能源[1]。现阶段,湖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阵地之一,科学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湖泊环境治理保护机制,进而维护湖泊资源的安全,将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湖泊治理是否科学也将会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并最终将作用于社会的进步。就东湖治理来说,与其利益相关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还有企业、公众、媒体、环保组织、科研院校等。各个参与主体在东湖治理的过程中既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也需要行使所属的管理权[1]。目前东湖治理模式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其中并形成合力的作用较低,鉴于此,需要在明确政府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合理定位社会范围内各角色参与的主要作用,加快形成东湖湖泊治理的多元合作网格。

1 武汉东湖富营养化现状

武汉东湖蓄水面积共计33.7 km2,平均水深达到2.8 m,年均水温约为17.7℃,本次研究湖泊治理重点选取了庙湖、水果湖、汤菱湖、郭郑湖、团湖。并根据各个子湖的最新采样结果进行分析,数据来源2018年。根据采样的数据分析,武汉东湖水温变化的范围为4.30~32.5 ℃,pH值变化的范围6.63~8.96,庙湖、水果湖、汤菱湖、郭郑湖、团湖5个子湖全年的温度、pH均未与此结果出现显著性偏差(P<0.05)。武汉东湖水体透明度变化范围为0.3 000~3.000 m,其中郭郑湖、团湖的水体透明度显著高于庙湖。溶解氧浓度全年的变化范围为5.10~14.8 mg/L,变化最高值出现在庙湖,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变化范围则是2.09~14.24 mg/L,5个子湖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对于磷营养盐、氮,5个子湖全年总氮浓度为0.514~5.35 mg/L,总磷浓度为0.0 170~0.277 mg/L,叶绿素a浓度为2.79~186 μg/L。根据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进行评价,并选取Chl.a、TP、TN、SD、IMn指标,从而得出最终的子湖富营养化状态为庙湖最高,其次为水果湖、郭郑湖、汤菱湖、团湖。

2 多元共治视角下的东湖治理现状

2.1 政府治理的现状

为了更好体现武汉滨水城市特色,市政府对东湖环境保护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手段。具体体现在立法方面,武汉市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还有数十部涉湖政策规划,较具代表性的有《武汉湿地保护政策》《武汉市城区中心湖泊保护规划》等。东湖已经被列入了武汉市湖泊保护名录,对于湖周边的建设、开发等行为已作出明令禁止[2]。同时为了良好配合水务执法工作的开展,武汉在市水务局下增设湖泊管理局,专门负责湖泊环境的保护,并监督“用湖”行为。而在行政管理方面,目前市政府已启动湖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行“湖长制”,将湖泊治理的具体指标与干部考核、年度绩效等挂钩。另外在规划管理中,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委会、东湖风景旅游管委会也已联动办公,统一行使管理与规划职能。通过一系列的顶层规划与政策制定,武汉市政府在东湖治理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企业、组织、公众、社会媒体、科研院所等对东湖治理的参与性较弱,多元主体的协作机制较为滞后,社会主体“发言权”“表决权”有所缺失。

2.2 公众参与及社会治理的现状

在武汉市政府的包揽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东湖湖泊治理的机会有限,在治理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够突出,影响力不足。特别是沿湖企业,其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作用下,时常逃避承担排污管网建设费用的义务,即便社会媒体已经多次对东湖环境保护开展宣传,但舆论引导力仍较为薄弱。此外,武汉市环保协会作为东湖治理的重要社会主体,其自身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协会规模尚小、环保经费有限、专业性不足等,所推行的治理活动效果未达到预期。在高校层面来看,武汉科研院校众多,科技人才创新能力较强,有关湖泊治理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是科研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效率不高。在社会公众层面看,武汉市也推行了多次的公益活动,公众也积极参与到了东湖管理之中,但活动时间较短,并没有充分调动市民积极性。因此,社会各个主体参与湖泊治理的主体意识并不强烈,承担的治理责任尚未明确,自愿性较低,未能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3 多元共治视角下东湖治理路径探究

3.1 政府视角

政府在东湖治理中需做好宏观布局及规划。其一,应理顺东湖管理体制。就综合管理体制而言,应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理念,明确政府角色,从传统管制的方式转向管理服务的方式,并根据参与的主体设三级管理机制——东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咨询委员会,各个层级相互配合协调分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东湖治理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办公室则主要处理治理工作事务,技术咨询委员会即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持,见图1。

其二,建立东湖生态补偿机制。其中首先需建立多元化稳定投入的机制,实现多渠道筹措资金。相较于东湖每年产生的生态效益,单一的政府财政投入对东湖生态补偿远远不够,因此需要积极引导多元化的社会资本参与东湖治理事业中。其次,进一步完善东湖湖泊资源产权制度。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促进湖泊生态补偿机制稳定运转。最后,发展配套的基础性技术措施。政府应强化科研支撑,鼓励专业人才协同合作。具体生态补偿机制框架图如图2所示。

3.2 企业视角

企业在东湖治理中需要主动践行绿色经营的模式。首先应树立绿色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对沿岸的民营企业注重绿色经营管理的培育,促进其树立绿色战略指导思想。通过制定绿色战略目标、绿色市场战略、绿色技术战略、绿色产品战略等,良好贯彻落实理念要求。其次,对于企业污染治理、污染物减排的效果构建明晰、定额的指标,对排放采取实时监测制度。最后,企业与企业之间需要协同互助,大型企业强强联合,加快绿色科技成果实现互通,并将研发与应用相结合,实现绿色经营与发展。

3.3 新闻媒体视角

新闻媒体应在东湖治理中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需要将传统媒体、新媒体、融媒体的传播优势相互组合,从而能够正确引导舆论的产生,并借助媒体作用,把握舆论的主动权、控制权。同时,还需强化对于舆情监管的动态管理过程,及时有效地捕捉舆情热点,识别其发展的规律,总结并归纳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从而科学、合理地为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决策。

3.4 公众视角

公众在东湖治理中需要积极维护东湖的生态权益。其在理论方面可通过知识讲座、媒体宣讲等多种渠道认识武汉市东湖的状况,对东湖的资源受损程度形成大致认知,明确其保护东湖水质及生态的重要性。在实践方面,公众应当发挥政府法律法规中所赋予的参与权,通过听证会、市长热线等向政府部门、环保组织等反馈沿岸水质状况,对于破坏水质的事件、行为应举报或提出意见。但出现个人经济利益与社会生态利益冲突时,其需要在配合政府部门相应的引导下,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注重对东湖生态环境的保护。

3.5 环保组织视角

环保组织在东湖治理中需要发挥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所扮演的中介角色。具体有以下内容,一是汇聚全市范围内的环保协会,构建环保联盟,进一步壮大东湖湖泊治理的力量,有效拓展群众基础。通过制定科学的联盟协会运作章程,规范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行为,促使其积极与社会公众沟通,并以官方的媒体渠道对外宣传,定期开展环保讲座与知识课堂,普及湖泊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更多的市民参与环保活动。

3.6 科研院校视角

科研院校在东湖治理中需要提高湖泊保护成果转化的效率。科研院校需要明确的是科研成果需要在实践的运转中才能发挥其最终的价值,相应的成果转化部门应正确认知其职责与权利,加强对科研团队的管理与建设,一方面吸收专业化、高素质的技术产品研发人员,另一方面还需要提升团队产品营销的意识,强化科研机构的经营式开拓能力。作为东湖治理成果中的开发主体,其需要与应用主体——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加强技术交流沟通,实现良好的湖泊治理效果。

4 总结

综上所述,本研究以武汉东湖为例,基于多元共治的视角分析湖泊治理的相关内容,分别从政府、企业、新闻媒体、公众、环保组织、科研院校的视角提出了对应的治理责任与治理义务,相关研究成果以期能够为东湖湖泊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实践参考,促进我国湖泊治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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