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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市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现状与打防对策
——以安徽省界首市为例

2021-11-2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界首市出租房县域

李 虎

(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安徽 界首 236500)

县域城市是我国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四五”时期,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显现,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当前发展高质量县域经济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经济犯罪数量的攀升,特别是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问题被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一、界首市概况

界首,安徽省辖县级市,位于安徽西北部,总面积667平方千米,户籍人口83万,常住人口65万。2019年、2020年,成功入选“2019年全国投资潜力十强县(市)”、“2019年安徽县域经济总量20强”。2020年,界首GDP达346.5亿元。

界首市作为县域城市的一员,有着与其他县域城市相似之处,通过对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的实地调查,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视角,笔者以界首市为例对县域城市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问题开展调查分析与思考。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经济犯罪日渐增多,经济犯罪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到底什么是经济犯罪,出现了不同的学说,有经济领域说、经济法规说、经济活动主体方式说、主观图利说等等,虽然都突出了经济犯罪的某些特征,但是无法廓清经济犯罪概念的边界,也未能真正揭示经济犯罪的本质。在这里,我们不能仅从文字表面上解释这一概念,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不是广义的经济,它其实是狭义的概念,即“商品经济”或着“市场经济”。

因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中,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表明经济犯罪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经济犯罪是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它滥用了市场所允许的经济自由,是典型的经济失范行为。

三、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涉案出租房屋位置分散,具有不确定性

经过实际调查发现,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类型主要有门面房、写字楼、农家楼房、小型旅馆等,根据近年来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租住的出租房屋位置比较分散。有的在闹市街区,比如郭某倩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犯罪团伙利用界首市国祯广场巨大的人流量,在国祯广场内部明显位置租住一间房屋,以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假冒国际网络投资平台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展下线投资。有的则在隐蔽的民房内,比如张某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嫌疑人租住一位置偏僻的普通民房,为了牟利,大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基站位置不准确,办案民警使用多种手段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总的来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经济犯罪所租赁的房屋具有不确定性。

(二)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众型案件高发

在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具有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受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仅仅张某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就达1.2亿;杨某勤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涉案人数200余人,层级达30层以上;朱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500多万,受害人130余人。从受害人身份看,从待业者到上班族,从知识青年到退休老人,从低学历到高学历,各行各业的人群都有参与。经过对近几年发案数量的汇总分析,在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涉众型案件发案数量较高。这些涉众型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不仅有损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而且还严重侵害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巨大压力,直接影响本地经济安全和社会大局安定,甚至引发“破窗效应”,造成重大金融风险。

(三)以多人作案为主,单独作案与团伙作案并存

近年来,在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实施经济犯罪既存在单独作案,比如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的王某丹涉嫌非法经营案件,其独自一人在出租房屋内利用手机微商平台进行贩卖假烟,将出租房屋作为仓库;同时也存在团伙作案,且以多人作案为主,嫌疑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宣传、培训、入单、提现等等全流程下来都有专人负责,犯罪手法比较专业。

(四)涉案罪名比较集中突出

从近三年发案情况分析,对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实施经济犯罪进行筛选,案件一般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6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12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0起)、串通投标罪(8起)、非法经营罪(7起)等,以上罪名出现比较集中,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除此之外,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合同诈骗罪的也有出现。

四、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经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要深挖探究经济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剖析,再仔细研究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特征,从而找到答案,这也有利于从深层次预测、防治经济犯罪,制定有效的打击犯罪对策。鉴于此,笔者经过实地调研,认为当前界首市城区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群众逐利心理凸显

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却没有同步跟进,经济利益至上的观念普遍存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出租房屋数量不断飙升、经济犯罪高发的首要原因。

近年来,县域城市城区经济发展已进入瓶颈期,群众手中有更多的闲置资金,但民间投资渠道有限,社会公众暴富心理普遍化,使得群众往往盲目的投资以达到已有财富的保值、增值。正是基于此,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趁机抓住广大群众的这一心理特点,通过出租房屋借“高收益项目”寻求他们的“生财之道”。

还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愿意从事扎实稳定的工作,一心图快钱,追求体面高质量的生活,就利用自身专业化的手法甚至招募专业相近的人员共同在隐蔽的出租房屋内实施经济犯罪,比如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的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注册虚假公司、办理税务、资金转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联系业务等环节都有不同的人负责,犯罪手法比较专业,犯罪分子均为金融会计专业出身的专业人员,为了谋取巨额利益,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经济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群众防范意识不强

违法犯罪分子依托租赁的房屋,作为撑起实施犯罪活动的门面,让受害人以为是正当合法的生意,实则“挂羊头卖狗肉”进行经济犯罪。在县域城市里,群众人际关系比较密切,群众间的信任感较高,一名群众看中了项目承诺中的高收益高回报之后就会迅速地向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这种链条效应非常明显,加之群众缺乏财产保护意识,被高额利益引诱,低估了面临的风险,不能辨别哪些受法律保护、哪些不受法律保护,有的甚至心存侥幸,妄图成为“幸运儿”,相信自己不会受到损失,但最后依然落入犯罪分子精心策划的经济犯罪圈套。

(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目前,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出租房屋都负有管理职能。虽然管理部门多,但实际上具体分工落实不到位,缺乏统一的目标和协调的行动。

住建部门对城市房屋租赁中出现的漏洞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出租房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及早处置,不能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断租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最后到了事态严重、群众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成为了处置的主力军和责任者,加上警力严重不足,造成刑事打击不全面。而且当前公安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暂住人口登记治理中仍和上级要求存在差距,在公安协同办案系统中登记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时录入“犯罪嫌疑人现暂住地信息”模块时直接填写户籍地信息,以致失管、漏管。因此,从实地调查、案件汇总情况来看,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租住的出租房屋有相当一部分未纳入公安管理视线。

五、县域城市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打防对策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实现城乡经济循环畅通,关键在于发展高质量的县域经济。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是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大局安宁稳定的重要支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严重,事后的打击难以挽回全部损失,往往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打击和防范县域城市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势在必行。预防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侦查的战略任务。为了从根本上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必须始终坚持“打击和防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总要求,重点做到“严管理,重打击,强宣传”。

(一)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在立法明文规定房屋租赁机构责任及义务的基础上,出租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房屋租赁机构人员的法规宣传、政策引导,通过开展不定期的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取缔、打击非法中介,保障正规合法租赁机构及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向良好态势发展。根据实地情况,最大限度地将出租房屋机构纳入重点管理视线,建立出租房屋机构负责人重点资源库,并将其开辟成为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的新领域。

(二)科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平台

政府各级部门必须时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强调的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总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高,群众的日常生活与出租承租房屋经营活动越来越需要安全稳定的环境,经济安全更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政府各级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情报主导实战的理念,实施“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战略,落实投入资金主导建立房屋出租方、承租方风险预警机制平台,进行量化打分,加强基础工作研判,完善查询和动态监管功能,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细化责任清单,强化人员管理,突出重点对象管控,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力求主动发现嫌疑人,对出现苗头性经济犯罪问题随时进行风险防控预警信息录入,依靠大数据及时主动出击,对需要整改的立即整改,需要关停的立即关停,需要打击的依法从快打击。

(三)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同作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犯罪手段向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犯罪涉及面广,经常出现跨区域犯罪。因此公安经侦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主动承担起打击经济犯罪的主体责任。在打击经济犯罪的战线上经侦部门是主力军,但不是孤军,一方面需要加强与银行、税务、证券、烟草、市场监管、金融办等部门沟通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建立警税、警烟、警银等合成工作室,形成情报导侦机制,共同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众所周知,出租房屋的各项管理是公安基础工作的一部分,公安派出所与治安部门应依托人口管理的优势,积极采取便捷高效、因地制宜的工作举措,在切实开展“阳光+智慧”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引进人工智能技术,对辖区出租房屋和租赁房屋人员进行分门别类管理,对分散的出租房屋可采取相配套的智能化管理,组建电子化档案资料,实时更新信息数据,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资源整合,将原有出租房屋信息资料和现有实时信息有效结合起来,这样,出租房屋信息管理工作的效率就会大大提升,而且为收集违法犯罪信息、对经济犯罪开展侦查和防范工作提供了更高效和便利的基础条件。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公安内部各警种、部门间的协作,尤其是经侦部门要加强与派出所建立经侦协作网络,建立“一所一经警”制度,即确保每个派出所都有一名经侦民警作为联络员进行对接;在公安移动警务通上研发经侦协作平台APP应用,便于收集和掌握有关线索,互相提供信息,协查有关案情,形成打击合力,更好地织起打击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的天网。

(四)加强经侦秘密力量建设

经侦秘密力量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力量,它可以获取前沿、早期预警和深层次的经侦情报信息,甚至获取到一般情况下难以掌握的关键信息。2019年,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一起出租房屋内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就是依靠群众力量的前瞻性作用。但是,调查发现,近年来各地的这项工作较以前有所减弱,情况不容乐观。因此经侦秘密力量建设急需加强,要按照“服务实战,贴近需求,严格保密,单独管理”的原则,重点关注金融、保险、证券、宾馆饭店、娱乐等行业和一些中介机构,以获取各类经济犯罪情报线索,协助监视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控制重点地区和要害场所,从而确保下好打击经济犯罪的先手棋。

(五)强化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教育

公安经侦部门要联合派出所不定期召开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部署会,了解民意,倾听呼声,主动开展前瞻性法制教育,在抖音、微信、今日头条等多媒体平台上推送预警防范信息进行宣传,占领网上网下宣传阵地,重点关注中老年人、创业青年、居家女性三大群体,做到主动宣传、多点宣传、精准宣传。公安经侦部门不仅要利用好每年“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的关键节点,还要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宣传常态化,做到像当前打击防范电信诈骗一样的宣传力度,通过常态化的宣传,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社会大众了解什么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具体表现,使其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进而加大对出租房屋内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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