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理论的研究
2021-11-27郝培培
郝培培
(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河北 邯郸 056300)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一种新型、特殊的劳动群体,具有流动性大、覆盖面广、素质水平低、自我保护意识弱等特点。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农民工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使得农民工在劳资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度剖析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理论研究。
一、分析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和问题
(一)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在社会教育资源城乡差距明显的背景下,农民工群体中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人员,学历为小学和初中的居多,面对拖欠薪资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异常艰难。正因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意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农民工在讨薪未果时,往往采取聚众围堵、群体上访、软禁包工头等极端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但会触犯法律,让自己置身于牢狱,更对讨要薪资没有任何好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二)清偿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
农民工劳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随着建筑业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工程招投标承包制度的实施,建筑业已初步形成以施工总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为作业层并相互依托的施工管理体制。[2]实践中往往通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形式由没有经济实力的小建筑商或者包工头找来零零散散的农民工作业,这种用工方式不仅存在利润层层剥削现象,小建筑商和包工头极易出现发放工资困难问题,而且整个资金链条一旦出现断裂,最终倒霉的还是最底层的农民工。因此,人社部门或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3]
(三)法律机制不健全
立法机关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的关系,虽然这些法律某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民工这个集体,但是农民工相比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理应得到更加充分全面的法律保障,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对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便《条例》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做了明确具体规定,但这并不是一部法律性规定,是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法律位阶上,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机制均没有劳动者权益保护健全。
二、解读《条例》在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发挥的作用
(一)规范用工形式,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条例》秉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规定了风险防范的事前规定。比如:(1)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依法规定工资支付内容;(2)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 年;(3)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等。这些事前风险防范性规定从根源上遏制了用工主体不规范的管理用工形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源头性管控、规范、预警效果。
(二)明确责任主体,抓住矛盾的关键点
针对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不明确问题,《条例》专门作了细化规定。比如:(1)用工单位使用个人或者没有资质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由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追偿;(2)用人单位允许个人或无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由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追偿;(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可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由继承本单位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等等。也就是说,若存在违法使用,违法发包或违法建设情形,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用再担心因包工头跑路血汗钱追讨无门的情况,最终都会由有资质的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清偿主体责任,让农民工群体吃下一颗“定心丸”。
(三)监督与惩罚措施双管齐下,搭建多元共治体系
制度是否可以顺利实施,有赖于监管措施是否落实。《条例》在监督管理方面做出如下新规定:(1)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不同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2)人社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3)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等等。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条例》加大惩戒力度,在管理方面做出如下新规定:(1)未按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2)向媒体曝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措施;(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等措施。
通过实施严密的监督体系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推动社会构建一个“守制度、畏欠薪、重民生”的法治环境。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理论的对策和建议
(一)培养农民工法律素养,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1.设立“农民工法治讲堂”,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志愿者设立“农民工法治讲堂”,定期走进农民工所在建筑工地、单位,课上以发放宣传手册、案例演讲、法条解读、法律咨询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课后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合格人员予以物质奖励。不仅提高了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还加强了农民工法律意识,给予了农民工充分的法治保障。
上访讨薪是农民工常见的维权方式。有学者将上访讨薪途径归结为合法的非正式利益抗争,即有些行为处于合法与违法边缘或者虽然违法但政府能够容忍。[4]此种方式的农民工往往情绪激烈,不听劝阻,围堵政府机关大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政府机关部门正常工作。当地司法局和社会组织的律师志愿者可以对农民工薪资维权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无偿优先代理农民工案件,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2.增强农民工收集和保存证据意识
定案证据是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5]鼓励引导农民工搜集证据,不单单要搜集证据,还要会搜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比如,农民工进入建设工地工作,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给谁打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建设工地包工头,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一定要知道;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考勤记录、报销单据、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人证言等证据也要保存、拍照留存。
(二)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打造快捷讨薪模式
1.开通讨薪快捷通道,形成“一条龙”办案模式
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衔接办案机制,做到信息实时共享,案件上网通报,形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法院“一条龙”办案模式。三机关互相配合工作,不得互相推诿,采取“谁发现、谁受理、谁追责”模式,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需要其他机关配合完成工作的,相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缩短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审理期限
由于农民工一般都是在外地打工,申请维权需要经常往返于老家和外地办案机关之间,一张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奢侈品,更别提多次往返两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种开销。因此,办案机关自受理农民工案件之日起应当在1 个月内审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5 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工资支付法治体系
1.制定专门性法律
截至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律,当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处于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此时农民工权利必需做出让步,因此制定、颁布《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法》《农民工欠薪维权法》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法律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上的事前监督防范、事中依法用工、事后责任追究和惩罚惩戒做出明确规定,让“驼背”的农民工真正地“挺直腰杆”霸气讨薪维权。
2.完善司法诉讼程序,“打通维权之路最后一公里”
树立能动的司法理念,主张打破“法律衙门高高在上”的现象,通过简化司法程序、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等举措为群众“打官司”提供司法便利。[4]各基层法院开设农民工欠薪维权立案窗口,成立农民工欠薪工作小组,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开展工作,确保简化立案手续,降低诉讼费用,缩短诉讼时间。案件一经受理,立即启动程序,保证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做到“五个第一: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第一时间维护权益”提升维权的时效性。[5]
四、结语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事关千千万万农民工的家庭幸福,为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条例》法规,加大监督、惩戒力度,倒逼用工主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帮助农民工摆脱讨薪维权难困境,实现“零拖欠”目标;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制定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制监督等法制体系,补齐支付短板,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护网,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