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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民法典物权编下的共同共有制度

2021-11-27崔响

魅力中国 2021年49期
关键词:份额物权所有权

崔响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及其特征

关于共有的概念,学界殆无争议,只是在表述方式上略有不同。通俗来讲,共有就是指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被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拥有。在此处需要强调,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不是一物之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现状出发,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物权共有制度的立法。因此,针对物权共有制度的立法,各国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也没有就此达成普遍的共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巴西以及日本等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通常只规定了按份共有,而没有具体规定共同共有这一方面的内容。

我国两大基本类型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民法学界均认为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之基础关系。而共同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身份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足以产生共同共有根基的关系。

在对共有人的限制方面,共同共有会比按份共有严厉许多,这不利于对共有物进行处置,也会对法律关系的简化会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对共同共有和共同关系进行一定的限制就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的普遍做法。主要包括:

第一,具备共同性目的是共同关系创立的必要前提,如遗产的共同共有是处理共同继承的法律关系,而夫妻共有财产是处理夫妻间所生的财产关系。因此,自受到共同目的的约束起,各共同共有人对此享有所有权,其共同目的方能达到。

第二,主体之间必须具备特定的联结关系(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建立需要满足的另一条件。在此联结关系消失前,各共有者无权申请分割共有物,也无权单独处分其中某一部分。

上述两点是共同共有的独特特征,也体现着和按份共有的本质差异。由此我们可以将共同共有理解为普遍具有身份属性的主体之间的,且只有满足法定情形才能够形成的共有关系。

二、共同共有制度意义

首先,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的存在意义,也是立法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因此法律具有注重效益性的特点。所以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存在的作用在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分配定分止争,维护普罗大众的利益诉求。

其次,保证社会大局尤其是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法律的重要作用。而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共同共有的财务分配的矛盾。共同共有制度就可以帮助我们改善这一问题,共同公有制中明确了对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对共有物品或者资源的合理分配问题的规定,是解决矛盾纷争的法律指导和有力武器。

因而将共同共有制度描述成协调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的“推进器”毫不为过,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共同关系之所以是一种身份关系,是因为共同共有成立于共同关系基础上。确立共同关系需要某些共同目的,如夫妻共同共有的目的就是婚姻生活。因此,出于家庭生活的角度就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规划。

在世界各国的通例中,针对一物由两人以上同时拥有的情况存在两种制度规范类型,分别是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随时申请分割共有物以退出关系。台湾著名民法学者谢在全学生认为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间虽因有共同目的而产生一定联结关系,但这种联结关系尚未达到其个人人格已退居幕后,成为独立人格的程度。实际上,共同共有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持共同关系以达到共同目的。

三、分析我国原《物权法》中共有制度的内涵与立法不足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对外效力上都表现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共有人间形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有人不能对权利人主张仅履行自己份额部分的义务,义务人在向共有人之一履行义务时也不可为份额的抗辩。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在于共有人间的内部关系上,如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等方面,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如按份共有人对外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对内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为在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要依其份额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关系是划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最本质内容,而非划定份额。共同关系的定义前文已述,它对共同共有的影响十分广泛且非常全面,不但揭示了两种共有形式的本质差异,而且还有很多其他的功能:

首先,由于共同关系的形式多样,共同共有存在着类型化特点。共同关系,都是在一定情况下因某些共同目的而确立的,每种关系中主体间都有不同的连接程度,因此由此而生的共同共有法律的规范上也有一定区别。例如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是普通合作伙伴关系,其松散性使得合伙人可为第三者代替,所以法律上一般规定,经过其他合伙人认可,合伙人可退伙或通过转让方式让渡给他人。又如,共同继承关系中,各继承人可以随时申请分割遗产。而家庭、夫妻关系的密切性及持久性使得共有人不能处置其份额,也不可能申请分割财产。共同共有因此体现了类型化。

其次,共同关系对于立法体例确立有深刻影响。不同种类的共同共有在法律规划上存在不小差别,有些形式的共有已非常趋近于按份共有,但也有其他种类的共有不具备这样性质。正是这样的差别使得对共同共有要总结出普遍性规范体系非常困难,所以大多国家在立法上,不同的共同共有规制常常通过规范共同关系的法律来确定。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结,构成共有制度中的最重要且不同的形式。但在按份共有被广泛认可时,我国学界对共同共有的讨论仍不够深入。原《物权法 》虽 然 较《民法通则》相对改变,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本文出版时,《民法典》业已生效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剖析一下原《物权法》的立法不足:

第一,共同共有的立法体例欠缺科学性。原《物权法 》在立法形态上将共同共有规范于共有部分,并在许多条款中将共同、按份共有进行混合式规范。由于共同关系多种多样,导致共同共有的类型化,所以共同共有应当通过规范共同关系的法律予以确定。对比《瑞士民法典》,我国的体例是比较创新的,但这样立法根本上依旧是对共同共有本质特性认识的错误判断,认为两种共有方式的区分不 过是份额划分问题,未曾体现共同共有的多样性所在。因此,我国共同共有在立法上的特色性存在一定不足,值得思考与改进。

第二,共同共有特征描述依旧沿用旧标准,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不论份额地拥有所有权能,但共有者拥有共同关系这一根本性要素未得到明确体现。一些大陆法系范围内的国家地区,解释共同共有就一定会提及共同关系,相对比,我国有关共同共有的阐释存在着不足,值得我国立法者思考与改善。

第三,共同共有制度有无份额的要求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制度显示了主流观念,反对共同共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份额。但必须明确,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应承认,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根本区分所在,而非份额的划定。但实际上,有些类型共同共有在设立之初就表明它必须有份额的存在,这样份额的划定,如合伙股份,也单纯为了维护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处分。共有关系继续时,份额的功能不是很明显,必须在共有关系消除后分割共有物时,方可表现出份额的功能。因此,这往往被称为潜在份额。有关共同共有人在权利义务上的享有与负担,法律上常运用“共同”二字。如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每个共有人都有管理能力;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应当经过全部共有人批准认可。再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的各类负担共同承担。而“共同行使和承担”是一种模糊且不确定的定义:倘若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发生了不同意见,该怎样应对?管理费用要是超出共有物价值,该怎样负担?一共有人负担所有共同之债后有无可能再向其余共有人追偿?这样的模糊阐释会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之处。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些不足之处相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四、总结

《民法典》物权编是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章程,共有制度的建立更是保证我国社会繁荣进步的内在动力。共同共有建立的根本是共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为同种目的而结成的身份关系。所以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同时铭记“法的价值在于实施”,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认真落实《民法典》物权编的内容,真正做到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落地生根,让民法这个“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焕发生机。使共同制度更加有力地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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