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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商事诉讼电子化的创新

2021-11-26杨光煊刘春松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民商事一审电子化

杨光煊 刘春松

(1.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5400;2.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度高的基层区域法院,伴随着经济发展涉及民商事的诉讼大量的激增,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诉讼的数量已经成为案件的“堰塞湖”。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程序的规制下,想打破诉讼“堰塞湖”很难。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围绕不打破固有民诉法规制,而且能够扩大的创新应用民诉法相应法条,围绕创新司法生态息诉的社会目标从民商事诉讼双务平息的发展特性来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来看,扩大化的全面实施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是可行的和必要的[1]。

一、现有一审民商事诉讼的程序弊端

(一)从立案难的角度看待一审民商事诉讼程序

伴随着民诉法的阶段性法条更新,近年来,最高院推行的法院立案程序全程电子化实施起初,从立案程序上缓解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顽疾。但是,随着司法实务的落地应用,立案后诉讼材料的送达反而成了新衍生的司法实务难题。基层法院受制于自身人财物的影响,只能阶段性的固定时间收取立案后的纸质诉讼材料,送材料难这个节点也进一步的阻挡了诉讼的进程,过去的立案难,演化成了现在的立案相对容易但是诉讼纸质材料送交法院难。

(二)从审判周期长的角度看待一审民商事诉讼程序

一审民商事诉讼在立案后,根据民商事诉讼息诉的原则,首先是诉讼前的调解,立案到诉讼前的调解,这个周期受制于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员数量以及民商事诉讼案件数量的限制,是当下一审民商事诉讼第一个阶段的难。民商事诉讼在诉讼前调解无效后转程序为诉讼程序的过程,受制于基层法院员额法官的数量和其他人财物的影响,能够在民诉法规制的周期内完成的诉讼微乎其微,这是当下民商事诉讼司法实务面临的难。

(三)从执行周期长的角度看待一审民商事诉讼程序

一审民商事诉讼,在诉讼立案后诉讼程序前的财产保全阶段和诉讼程序后的执行送达,受制于基层法院执行法官数量少及其他不利因素,执行程序的周期长已经是司法实务的常态。

一审民商事诉讼涉及程序的三难: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

二、创新一审民商事诉讼电子化的优点

(一)立案全程电子化创新一审民商事诉讼

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的规制下,从互联网电子立案到电子诉讼材料的上传,全程司法实务电子化创新应用,从诉讼程序上完全实现无纸化电子化立案。对于需要递送法院的纸质材料,完全可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进行自动的诉讼材料接收归档,从而通过变通的方式打破现有的立案电子化、送交纸质材料人工化的司法实务难题。

(二)审判全程电子化创新一审民商事诉讼

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后的诉讼前调解和诉前调解无效后转递的诉讼程序,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要求,完全可以依托现有的诉讼电子庭方式,可以进行全维度的诉讼前调解程序和诉前调解程序无效后的诉讼全程电子化。电子化的诉讼,不仅方便了当事人,更是节约了当事法院人财物等的司法资源,而且通过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变革应用更能够推动民商事诉讼解决的提质增效。

(三)执行保全全程电子化创新一审民商事诉讼

一审民商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包括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和胜诉后的执行两个维度。从诉讼前财产保全到胜诉后执行的送达全程依托电子化无纸化实现,必须要送交执行法院的纸质资料完全可以通过EMS快递的方式收寄。电子化诉讼程序的全域实施,在现有的司法实务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规制下,是完全可行的。

三、从民诉法创新的角度看待一审民商事诉讼电子化的可行性

电子化一审民商事诉讼是一个司法实务老问题的创新延展,电子化技术实现很容易,可是现实的司法实践是否能够完全的落地实行而且实行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要求却很难。基层法院有基层法院的难处,对于《民事诉讼法》现有程序的突破是否能够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现有法条的规制,这一些司法实践问题都需要讨论。

围绕已经成为堰塞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可以突破性的参考最高院的巡回法庭,以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建立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中心、审判中心和执行中心。

(一)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中心建立的可行性

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集中成立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中心,并同步构筑一审民商诉讼立案IT系统,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民商事诉讼的电子立案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提交即出现首负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一旦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工作人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现诉讼电子立案成功。必须的纸质诉讼材料的递送,要打破传统的必须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亲自送到法院的规定,通过立案IT系统的提示,通过EMS快递方式,并EMS快递面单背书网上立案的登记号码,直接寄送到相关法院的工作人员比对并归档。

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集中成立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中心,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来说是符合要求的;从最高院的实务指导来说,也是可行的,是一种创新发展的诉讼生态体现。

(二)一审民商事诉讼审判中心建立的可行性

部分基层法院由于城市发达程度的不均衡,在相对经济发达的集中区域,民事诉讼非常容易积攒形成民商事诉讼的堰塞湖,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民商事诉讼却是数量相对少,造成了对应的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浪费。

破解这个难题,就是围绕电子诉讼法庭的推广,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一审民商事诉讼立案的电子程序中,可以选择是否采用电子诉讼开庭以及是否同意选择区域外的员额法官审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选择电子开庭以及任意选择员额法官后,则立案中心根据中院管辖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工作的电子大数据,随机将一审民商事诉讼派送给相对空闲的其他法院的员额法官,安排电子开庭,从而节约属地司法资源。

电子诉讼法庭和随机员额法官的分配,能够减少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劳费,能够降低中院属地基层诉讼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会大比例的提高一审民商事诉讼的司法诉讼化解的效率。

(三)一审民商事诉讼执行中心建立的可行性

围绕一审民商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后的执行等程序,依托电子化程序和银行系统及其他不动产大数据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对接,推动诉前财产保全和胜诉后的执行程序提质增效。

(四)从立案到诉讼全程序司法工作人员的公开化和考核化

立案首接:推送立案负责人的工作电话、公务手机、公务邮箱甚至公务微信,推送给当事人立案节点的时间,立案节点完成提示当事人基于节点的完成度和满意度打分,有利于整个立案中心的数据考核。

诉讼首接:推送当事员额法官的工作固定电话、公务手机、公务邮箱甚至公务微信,推送诉讼材料的收取方式和程序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按照电子诉讼开庭的规制要求,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开庭。对于当事员额法官的司法考核,一样推送当事人的打分机制,大数据统计当事员额法官的工作。同时,远程电子法庭的开通,便捷当事人的同时,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

执行首接:推送执行法官的相关联系方式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电子执行的规制要求,对于执行一样的全程的电子化执行。同样的对于执行法官进行相关的考核机制,推动执行的提质增效。

四、创新一审民商事诉讼电子化的意义

民商事诉讼和社会经济发展时刻相关,2021年《民法典》的实施,涉及经济的民商事诉讼数量会进一步的增多,破解民商事诉讼难的诉讼顽疾,在《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司法实务创新,伴随着民商事诉讼全程诉讼电子化的落地实施,是消除这个堰塞湖顽疾的契机[2]。

民商事诉讼程序全流程的电子化从诉讼立案程序到诉讼程序,民商事司法诉讼突破性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全程序管辖升级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中心程序管辖以及根据司法资源不均衡现状随机分配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是与时俱进的司法创新。由此可见,创新的“巡回法庭”模式结合诉讼全程电子化的完全实施,一定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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