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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2021-11-26候京南

未来传播 2021年2期
关键词:评议公共利益新西兰

牛 静,候京南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一直以来,真实、客观、公正等伦理要求塑造了新闻的专业性。然而,媒介变革与技术迭代引发了更多的伦理问题,个别媒体在新闻报道中进行片面描述、忽视人文关怀等,不同形式的媒体伦理失范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在应对伦理失范问题、提升新闻专业性的过程中,媒体内部的行业自律与外部社会的公众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0年6月21日,新西兰Stuff新闻网站和《周日星报》(SundayStar-Times)发表了题为《边境的穿山甲:将新型冠状病毒从蝙蝠传给新西兰人类》的新闻,报道了海关在新西兰边境缉获部分野生动物尸体的故事。文章着重强调海关查出了部分穿山甲,还配了活体穿山甲的图片。该文章被同时公布在网站的头条首页和“最受欢迎”栏目。文章刊发后,读者特洛伊·丹多(Troy Dando)将其投诉至新西兰新闻评议会。丹多先生认为该篇新闻标题不符合事实,文章用不准确信息来吸引读者,违反了评议会拟定的“准确、公平与平衡”(Accuracy,Fairness and Balance)及“标题和说明”(Headlines and Captions)原则。该新闻标题暗示了似乎有活的穿山甲正在被进口到新西兰,然而这并非事实。另外,丹多先生还指出,文章中写的关于穿山甲作为中介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给人类的这一点尚未得到证实:“在人们对病毒高度关注的时候,这种模糊的措辞是不负责任的。”新西兰新闻评议会最终判定这则投诉成立,并要求相关媒体修改或撤销该条新闻。[1]如果公众发现新西兰新闻媒体如报纸、出版社、网站等发布的内容有违伦理准则,都可以投诉至新西兰新闻评议会。

作为媒体自律组织,新西兰新闻评议会(New Zealand Press Council)在出版商与印刷工业协会(联合工会)的赞助下,成立于1972年。该组织旨在以公正适当的裁决去解决公众的投诉,以促进新闻自由,并尽力维持新西兰新闻的专业水准。[2]这个行业组织属于公共事业,由媒体和工会代表组成。[3]其监管对象主要是新西兰流通的报纸、杂志和期刊内容,也包括网站;同时也包括广播公司平台的在线内容、含有新闻内容的数字网站、以新闻评论为特色的博客等。2018年3月1日起,新西兰新闻评议会也负责监管加入视频分级系统的视听节目平台成员,包括网飞(Netflix)、毛利电视台(Māori Television)、多媒体公司New Zealand Media and Entertainment(NZME)等。[4]

除了受理与媒体相关的投诉,评议会还制定针对新闻行业的《新西兰新闻评议会伦理原则声明》(StatementofPrinciples),勾勒了媒体应当遵守的伦理准则,同时也是评判媒体报道是否有违伦理准则的依据。《伦理原则声明》涉及准确、公平与平衡,隐私权,儿童与青少年,图片与图形,评论和事实等方面。新闻评议会功能的充分实现,有助于媒体维持高水准的准确性、公平性、平衡性以及公信力。

一、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运行机制

(一)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委员构成

针对媒体的公众投诉能否被重视、投诉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闻评议会的存在价值。评议会需要时刻重视公众对媒体的监督,而评议会委员是否具有足够的媒介素养,是否能依照《伦理原则声明》及公共利益针对投诉做出公正的评议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评议会的委员数量平均为11—16名,包括1名曾任高等法院法官的独立主席,1名执行董事,5—8名公众代表,4—6名来自新闻业界的成员。媒体行业人士不能担任主席,这一职位通常由曾在高等法院任职的法官担任。主席的一次任职期为5年,可终身连任。业界成员通常是评议会从接受监管的媒体机构中选出的有丰富采编经验的记者或编辑。2017年评议会年度报告中的委员名单显示业界成员有2名代表报业出版商协会的编辑,他们来自著名报业集团《新西兰先驱报》(NewZealandHerald)和传媒集团费尔法克斯(Fairfax Media)。此外,还有1名杂志出版商协会代表、2名记者代表和1名来自数字媒体的代表。公众代表则多由律师、商业顾问、独立咨询顾问组成。

至今,新闻评议会委员中的新闻业界成员来自不同的媒体类型,担任不同的职务;公众代表也会时常发生变动以保持评议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新闻评议会的委员构成多样,这有助于公正地处理公众的投诉。

(二)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投诉与评议程序

依照新闻评议会的声明,公众发起投诉与委员会评议的过程是完全免费和公开的。其程序如下:

(1)投诉人与被投诉媒体私下沟通:除非经评议会执行董事批准,否则任何公众在向评议会投诉前,都需要先向他想要投诉的编辑、记者或媒体机构提出书面投诉,相关媒体机构应在接受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收到回复后,投诉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回应被投诉方。若投诉人与被投诉方私下处理与协商成功,则无须继续投诉至评议会。在编辑、记者或媒体机构没有及时回复或者投诉人对其处理方式不满意时,投诉人可将其投诉至评议会。

(2)投诉人填写投诉内容:投诉人可选择从评议会办公室获取纸质表单或登录评议会官网填写不超过500字的申诉内容,说明媒体发布的哪篇报道违反了哪些原则。所有投诉必须随附被投诉文章或新闻的完整内容及与媒体的通信副本,如有其他证明材料也可一并附上。

(3)评议会引导双方沟通:评议会查看公众投诉,依照投诉内容是否明晰完整等原则决定是否对投诉进行评议。评议前,新闻评议会将公众投诉内容通知相关媒体机构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相关事宜,随后将媒体的回复转发给投诉人,通知投诉人可以针对媒体回复提出200字左右的质疑。如投诉人与被投诉媒体在此过程中仍未达成一致,将准备召开评议会。

(4)评议会表决:一般情况下,召开针对某一投诉的评议会时,主席、执行董事与各位委员都应在场,依照《伦理原则声明》及少数服从多数的评判方式来决定对该投诉的处理结果。评议的结果一般为维持投诉即投诉成立(Upheld)、不维持投诉即投诉不成立(Not Upheld)与投诉中的部分成立(Upheld in Part/Part Upheld)等。大多数投诉均以双方提交的文件决定,但投诉人如欲亲自提出意见,可申请出席评议会议。

(5)评议结果公示:如果投诉被判定成立,评议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在结果中,评议会及媒体应对被公众投诉的内容进行说明,必要时,媒体应对不当的报道进行修改或撤回。同时,评议的日期、事件,投诉人的投诉理由,被投诉方的回应及评议会的评议与裁决结果等,会被总结和编辑成一篇文章发布在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官方网站中。

(6)投诉人可申请复议:如果投诉人有其他新的补充理由需要说明,可以申请复议。[5]

二、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处理的伦理问题焦点

2009—2019年间,公众向新闻评议会提交的投诉数量有了成倍的增长。2009年收到投诉77起,2014年收到投诉156起,2017年收到投诉的数量超过210起,约是2009年的3倍。除去出于各种原因比如撤回、未按要求投诉等未能进入评议程序的,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平均每年处理投诉约50—120份,2009—2019年间评议数量呈现缓慢而稳定的增长态势。这其中,公众集中投诉的几个方面有:报道不够准确客观和虚假报道,内容侵犯隐私,未体现对儿童与青少年的人文关怀等。

(一)对有违“准确、公平与平衡”原则内容的投诉

评议会官网的案例汇总显示,多数情况下,公众会控诉某一新闻内容违反了不止一条伦理原则,但其中原则1“准确、公平与平衡”在投诉中被提及的次数最多。新西兰新闻评议会拟定的“准确、公平与平衡”原则是指:“任何时候,出版物都应保证准确、公平与平衡,不得以故意捏造或遗漏的方式来误导读者。在具有争议性或分歧性的文章里,为保证观点的公平,必须呈现另一方的声音;凡事也有例外,一些长期性的议题可能无法做到在每一期报道里都使各方的观点得到合理的呈现,此时若要对相关报道是否具有公平性和平衡性进行判断,依据的应该是前后一系列的而非某个单一的报道。”[2](479)

数据显示,2019年参加评议的案例有118个,其中涉及原则1“准确、公平与平衡”的案例占50.8%。2018年进入评议的案例有105个,涉及原则1的有72个,约占68.6%。2017年参与评议案例共86个,涉及原则1的有62个,约占72.1%。这表明,在近几年接受的公众投诉中,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例都与“准确、公平与平衡”相关。

在相关案例中,典型的例子之一是2015年一则刊登在新西兰《豪罗芬努阿纪事报》(HorowhenuaChronicle)上的新闻《湖泊治理的新阶段》。新闻描述了豪罗芬努阿湖泊正在进入第二阶段的治理中,湖水质量得到了改善。从表面上看,这篇新闻报道似乎是多来源多素材的:引用三个人的观点且记述了将近20段文字。然而,投诉者发现这些内容和豪罗芬努阿区议会发布的新闻通稿几乎相同,因此公众投诉该新闻违背了“准确、公平与平衡”原则。经过调查发现,该新闻确实改写自新闻通稿,呈现的三个观点分别来自当地的市长、议会主席及区委员会代表,实际上属于同一种消息来源,并不存在对其他立场及不同意见的采访和描述。因此,对该新闻的投诉得到评议会的支持。[6]

新西兰新闻评议会认为,“准确、公平与平衡”是媒体需要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但如今各类媒体呈现给受众的作品都很难真正做到遵守这一原则。使新闻报道“失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直接通过网站搜索而没有实地考察导致的信息不准确,也可能是素材来源单一诱发的真实质疑。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新西兰新闻评议会批判了当今媒体多以新闻通稿代替实地采访的情况:“新闻通稿只是一个人或组织的观点。它可能是准确的,但根据定义,它违背了公平和平衡的原则。简单草率地运用来源单一的新闻通稿等捷径可能是由于最近新闻编辑室面临的压力。但在目前媒介环境下,想要在传统新闻面临困境的状态下保持新闻报道的质量,如果抛弃公平、平衡或剥夺回复权利,是永远不可能得到受众认可的。因此,评议会敦促新闻记者多方采访确认事实,以保护公众还存有对维护公平的记者的信任。”[7]

(二)对有违“隐私权”原则内容的投诉

《伦理原则声明》的第2条为“隐私权”:“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享有个人隐私权、空间隐私权及私人信息隐私权,这些权利应该得到媒体和出版商的尊重。然而,隐私权不应成为对涉及明显的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的障碍。在披露嫌犯亲属的身份信息之前,媒体应抱持特别的谨慎,因为嫌犯亲属可能并不与所报道事件有关联。采访报道那些遭受创伤与悲痛的人士时,需加以特殊的关心和爱护。”[2](479)

投诉至新闻评议会的涉及“隐私权”的案例数量持续上升。2008年有6起与隐私完全相关的投诉,从2010年至今,有超过上百个案例部分或全部与隐私相关。

1.悲剧事件涉及的隐私问题

在“隐私权”的原则声明中,评议会特别强调了“嫌犯”“遭受创伤与悲痛的人士”等特殊人群的隐私问题。媒体在采访、报道这些人群及其家属时,不应随意公布其个人信息,这不仅是出于保护其隐私的考量,更是凸显人文关怀的必然选择。但为了追求新闻信息的独家性或爆炸性,个别媒体或记者仍然对当事人及亲属过度消费,造成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以2016年2月的一起投诉为例,投诉人瑞维特(Bob Rivett)的儿媳在2016年1月的一次踩踏事故中丧生,随后新西兰《新闻报》(ThePress)的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和采访瑞维特的儿子。在没有得到他们一家人的允许下,该媒体刊登了其儿媳的生前照片、姓名、职业等警方没有公布的个人信息。新西兰新闻评议会评议认为,《新闻报》违反了“隐私权”原则,不仅没有保护受害人隐私,还忽视了其家属的感情。[8]

2.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冲突

在面临重大公共事件或新闻符合公共利益时,相关的事件应当被报道。在处理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投诉时,评议会一般会选择维护公共利益。2019年3月,读者罗宾·哈里森(Robin Harrison) 将《新西兰先驱报》投诉至新闻评议会。她认为该报披露国会议员罗斯(Ross)婚外情对象之一道伊(Dowie)的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但评议会讨论认为,道伊本人的情况与国会议员罗斯的精神健康、被指控腐败等问题息息相关,而国会议员罗斯的私生活已经影响到了公众对其的评价,其婚外情应被公众所知。另外,道伊也已经开始被新西兰警方调查。因此,公布道伊的一些个人信息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并没有违反“隐私权”原则,哈里森对媒体的投诉没有得到支持。[9]

早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评议会便指出了媒体处理隐私问题时的困境:“新闻行业面临的挑战是要在侵犯个人隐私空间和完成其所承担的职责之间走一条艰难的路线:在公共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新闻服务。”[10]面临公众对媒体疑似侵犯隐私的指责,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始终试图在协调新闻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决议。

3.社交媒体内容的隐私争议

新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加剧了人们对隐私问题的讨论。2014年到2017年,评议会收到的许多涉及隐私的投诉都显现媒体频繁使用了来自Facebook页面的照片或其他内容。人们虽不吝啬将自己的生活状态甚至各种隐私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却又担忧自己的隐私会被泄露或滥用。

社交媒体是大众频繁发表观点与分享意见的平台。记者或者媒体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被公开在网络上的社交信息在新闻业界引起了讨论。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页面都是开放的,其内容可供任何公众个体查看。媒体通常认为,页面的公共性意味着该材料属于公共领域,因此无须限制记者对公开内容的使用。

2010年,评议会首次收到了对媒体使用社交媒体内容的投诉。当年年度报告总结提出:“在大部分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直接获取并使用发布于社交媒体网站上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社交媒体使用者发布的信息被媒体采用时,涉事人隐私也可能被媒体或网民在网络平台曝光,成为公众讨论的对象。”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被分享,记者和媒体将会不断地免费从社交媒体上获取信息作为新闻素材,这导致对于侵犯隐私的投诉将继续存在。评议会认为,确保记者们所发布的新闻符合道德准则的做法之一就是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尽量使用新的方法,开辟新的途径,并在信息发布前尽量征得有关人士的同意。[11]

(三)对有违“儿童与青少年”及“图片和图形”原则内容的投诉

评议会的第3条原则为“儿童与青少年”:“如果要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报道,则编辑必须证明报道比不报道具有更高的公共利益。”[2](479-480)在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定义中,儿童与青少年主要指年龄范围在1—18岁的群体。评议会认为,儿童成长为成年人这一阶段的身心健康十分重要,无论是社会组织或法律机构都应该对此密切关注,尤其是注重保护其名誉及隐私。年轻群体虽是新闻媒体的合法报道对象,但媒体报道时,应谨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儿童、青少年的个人权益。

第11条原则“图片和图形”的内容为:“在挑选和处理图片和图形时,编辑应谨慎小心。任何可能误导读者的技术性操作都应被标示出来并加以解释。在处理一些展现悲痛或可怕情形的图片时,应特别考虑其可能造成的影响。”[2](481)

“儿童与青少年”的原则与“图片和图形”的原则提醒着媒体需要在某些场景中小心选择合适的图像,以及谨慎考虑是否公布儿童与青少年的照片,一旦披露不当便会引发伦理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2010年12月新西兰《周日先驱报》(HeraldonSunday)刊登了一幅在上学途中的5岁男孩照片,其母亲是近期因被杀害而登上新闻的奥克兰女子卡门·托马斯(Carmen Thomas)。照片中小男孩还身着校服,可以就此辨别出其就读的学校。包括儿童委员会专员约翰·安格斯博士(Dr. John Angus)在内的至少8人都向新闻评议会提出了投诉,认为这张照片与男孩被杀害的母亲并无关系,该报刊违反了“儿童与青少年”与“图片和图形”原则。评议会支持了该投诉。[12]这与2019年的一个案例相似:来自英国的一对夫妻由于大声喧闹而被新西兰当地人投诉,但新西兰媒体却在报道中刊登了这对夫妻6岁儿子的照片。[13]评议会认为,案例中的儿童与实际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并无关联,对儿童照片的披露没有表现出任何公共利益,因此判定投诉成立。

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评议会总结道,刑事案件和社会争端是媒体应当关注的,但相关家属尤其是儿童与青少年的照片不应当被随意公布于公众视野中。评议会认为,如果孩子们是直接和高度参与到被报道的事件中的,那才可以考虑公布孩子们的图像。比如在波及一定人群的灾难报道中,报道公布关于受灾的儿童信息或图像能够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在保证图片不血腥、不过分可怕及令人悲痛的情形下,这样的新闻是有价值的。即,儿童与青少年的图像本身应当具有新闻价值,并旨在增加读者对事件了解或理解时,才具备可公开性。[10]

三、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特点与局限性

(一)新闻评议会评议的特点

1.评议过程重视公共利益

评议会在判定投诉是否成立时,经常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公共利益,即那些与公众密切相关、影响公众生活的事情或现象是需要媒体报道的,如发现或者揭露犯罪和严重的不当行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保护公众免于被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或陈述误导;揭露个人或组织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渎职行为;揭露司法不公。[14]评议会拟定的《伦理原则声明》共有12条准则,其中明确提及“公共利益”的就有5条。如第7条原则“歧视与多样性”规定:“当性别、宗教、少数群体、性取向、年龄、种族、外貌、身体或精神残疾等事项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时,对之进行讨论是合法的,媒体也可以对之进行报道和评论。但是,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不应无端地强调以上事项。”第9条原则“欺骗、隐瞒”规定:“通过欺骗、歪曲或不诚实的手段获取新闻或信息是不被允许的,除非该新闻或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又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手段获取。”[2](480)原则中对符合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情权、媒体自由报道权做出了明确维护,同时也出于公共利益限制了部分媒体权力的滥用。

当申诉人向评议会提起申诉时,可能会援用《伦理原则声明》中的基本原则。但是,也不仅限于基本原则。[2](479)尤其当投诉内容涉及其中未详细提及的情况时,公共利益便成为如何进行评议的基本准绳。例如,《伦理原则声明》中未提及如何处理与漫画有关的投诉。但评议会认为:“漫画一般被视为评论性的内容。在评议有关漫画题材的案例时,会暂时把公平和平衡的原则放在一边,因为漫画家经常使用夸张、隐喻及想象的方式来说明问题。但公共利益与准确性的原则依然存在。无论漫画家的作品如何夸张,其实都是对事实与真相的反映与再创作。如果漫画能够不偏激地反映事实,描述内容也符合公共利益,适合为公众所了解,评议会便会支持该漫画的公开。”[15]

2.评议程序公开公正

新西兰新闻评议会一直促进评议过程的公正公开,这不仅是公众对相关信息透明化的要求,也是维持评议会自身独立与自律性的保障。

其一,公正性。这有赖于评议会委员构成的多元化、回避制度的执行及评议过程的透明化。一般来说,大多数投诉都是由全体成员召开会议审议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针对某一成员工作单位的投诉,该成员这时会宣布因为与此案件有利益相关并会退出针对此投诉的审议。无论是投诉人还是被投诉的媒体记者、编辑或机构,都可申请出席评议会并提出意见或为自身辩护。另外,评议会委员的意见也会被完整地记录下来,这些都维护了评议的公正。

其二,公开性。评议会要求公开地发表相关评议结果,这使得媒体对评议会的裁决更加重视,也有助于媒体受众更加直接、清楚地了解被投诉的内容,即文章或出版物中出现的违背媒体伦理之处。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经过了新闻评议会的讨论,某投诉被维持,那么被投诉媒体应当对裁决结果予以公开的发表。

同时,针对不同的文本类型,评议会都详细制定了明确的评议结果发表规范,比如某纸质出版物第1—3页上发表了一篇被投诉的印刷文章,应将判决直接写在第3页,最多400字。裁决必须在未经二次修改与编辑的状态下进行发表。当被投诉的文本已经传播扩散时,新闻评议会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在网站中发布一个写有裁决内容的链接,该文章应被标记为违反了评议会的原则;在文本内容传播到的其他平台,评议会将发表一份简短的声明,以在每一份已公布原稿的出版物或媒体上说明。[16]

新西兰新闻评议会认为,自我监管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之一是公众的看法。因此,要求发表评议结果不仅是对媒体的一种制裁,而且是为了提醒公众,新闻界可以而且确实是在接受公众监督的。[10]

(二)新闻评议会评议的局限性

1.评议原则不够细致

1999年8月,评议会发布了第一份《伦理原则声明》。2002年对其作出了轻微的修正。此后,《伦理原则声明》未发生任何变更。由此,诸多媒体工作者和社会公众认为评议会提供的原则声明过于传统。对于任何裁决机构来说,如果没有一套明确有效的原则来作为判定投诉是否成立的基础,往往很难作出有说服力的裁决。在2007年对评议会的意见收集中,许多人提出评议会提供的原则声明太模糊,没有针对细节做出详细的规范。对原则的主要批评和建议可以概括如下:

(1)公众利益的内涵亟待完善,诸如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真相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等问题需要加以规定。

(2)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原则过于模糊,基本的指导原则应当是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信息。这些原则应该包含一些细节的条款,以平衡言论自由权利和可能在新闻报道中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

(3)在隐私方面的原则应更加具体,可借鉴澳大利亚新闻评议会制定的对于隐私保护的规定。

另外,许多被访者认为应当允许有相关经验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伦理原则的制定过程中。同时建议评议会应时常审查与改进各项伦理原则,并广泛征求意见,新闻与传媒学院、业界人士也应参与其中,共同商讨并制定更加详细规范的基本原则。[17]

2.公众对媒体评议会认知不足

2007年,新西兰高等法院退休法官伊恩·巴克(Ian Barker)与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经济学教授刘易斯·埃文斯(Lewis Evans)主导了一项关于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公众认知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评议会认知不足。许多受访者表示不了解评议会的职责与功能。147名受访者中大部分人从未向新西兰新闻评议会投诉过,其中有过对媒体投诉行为的有46人,但通过评议会进行投诉的仅有17人,仅占受访者的11.6%。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新闻评议会是由国家权力机构设立的,并过分依赖于出版商或其他媒体机构的资金支持,一旦资金不足,独立性就难以保障,甚至许多媒体相关人士也有同样的看法,而这些看法与评议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相符。部分受访者建议评议会应当在保证解决公众投诉的基础上增强自身的宣传,如通过印刷宣传册、参与电视演讲、举办有关媒体问题的公开研讨会等方式强化受众对其职能和性质的认知。[17]

3.处理投诉与评议流程缓慢

许多投诉者在调查中指出,评议会的决定公布时,被投诉的伦理失范内容已发表许久甚至已广泛传播,即使勒令媒体修改内容做出补救措施,也已经不够及时。政界咨询人士称在政治工作中尤其是遇到选举等重大事件时,针对涉及某位政府官员报道的投诉在一周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这甚至可能影响该官员的政治生涯。曾向评议会提起投诉的某商业实体企业负责人也指出,当注意到媒体发表了对其企业不准确的表述但未得到媒体答复时,他立刻向评议会投诉,虽然投诉最终成立,但媒体发表的不准确言论早已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最终,评议会的决定只会于事无补。2020年12月1日的数据显示,从公众发起投诉直至评议会公布结果,大约需要3—8周的时间。大部分投诉处理时效在6周左右,许多投诉者认为一个半月解决一件投诉是让人难以接受的。[17]

四、结 语

设立新闻评议会的意义主要在于约束与监督新闻行业,维持媒体专业水准。作为媒体内部自我监管的代表性机构,新闻评议会能够直接接触并面对公众的质疑与投诉,使得媒体行业的自我约束成为政府监管媒体之外的有力补充。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在倾听公众意见、解决针对媒体投诉、监管调和逐渐庞大的媒体机构、促进公众与新闻工作者的沟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评议会始终重视各种基本媒体伦理准则,仔细考量涉及隐私、准确公平、特殊群体利益等较难以界定的复杂问题,通过规劝性的原则声明对媒体进行有效监管,尽力在彰显公共利益、维护媒体权益及保障公众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然而,新西兰新闻评议会依旧存在着诸如标准模糊、效率低下、监督不全面等问题。新闻评议会如何变革、如何适应时代发展是仍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面临多媒介形态的冲击尤其是视听新媒体平台如网飞公司(Netflix)的发展,新西兰当地纸质媒体发行量和受众阅读量有所下降,公众对媒体的投诉对象也不局限于报纸、出版社。基于此,新西兰新闻评议会迈出了变革的第一步:为多媒体视频点播系统(Video-On-Demand,VOD)推出一个独立的消费者投诉程序,在评议会下设立单独的委员会专门处理公众对视听节目的投诉,扩展了自身的职责范围,目前,该委员会已任命了包括独立主席在内的4名专家成员。同时,2018年3月1日起,新西兰新闻评议会更名为新西兰媒体评议会(New Zealand Media Council),这是为更好地解决公众质疑并回应视频等新媒介形式的发展而进行的变革。

新闻评议会的运行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本文通过介绍并分析新西兰新闻评议会的运行机制、部分案例评议情况,期待增强新闻业界、学界对新西兰新闻评议会制度的了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媒体伦理研究的全球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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