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出场逻辑及其建构
2021-11-26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吴 凯(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网络舆论具有塑造、控制和转换功能,它可以通过议题设置和公众参与,将私人性事件转换成公共性话题,“把公共兴趣转换成个体追求的生活策略”[1]。基于此,网络舆论就涵盖了对公共性的价值期待,同时指向私人性的认知规范,具有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双重属性。任何对网络舆论的讨论,都必须从考察网络舆论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有何种公共性开始。这个问题回答得愈是清楚,我们对网络舆论就愈有一个清晰而理性的认识,营造一个有利于实现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环境就愈加成为可能。近年来,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自媒体条件下,公众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能力得以提高。但数字化技术也使得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公私混乱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网络舆论生态平衡建设。基于此,本文拟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视角出发,对网络舆论公共性这一核心命题进行尝试性探讨,并在“我—我们—他们”的行动联结网与意义生产网之中综合考量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以此寻求构建网络舆论生态平衡的建设策略。
一、网络舆论的公共性与私人性
网络舆论公共性的理解离不开对西方社会公共领域(公共理性)思想的了解。阿伦特、哈贝马斯、泰勒、罗尔斯和汤普森等西方学者从不同视角阐释了自己对公共领域(公共理性)的理解,为我们提供了多元认识思路和理解框架。但由于西方学者所持的西方立场,我们在分析和运用其思想理论时,也要考虑到公共领域(公共理性)思想在当代中国的话语适用问题。我们要从中国立场出发,以科学、审慎、理性的态度对西方学者的思想理论加以批判性考察与鉴别,对其理论体系进行再语境化和意义再生产。相对于阿伦特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二元论模式,日本学者山胁直司提倡“改变公私二元论的理论传统,导入‘政府的公共’‘人民的公共’‘私人的领域’相互作用的三元论的方法论体系”[2],认为“各个地域都以‘地域性和现场性’为理论的基础与出发点,共同思考‘全球性的课题’,以确立共同的问题意识”。[2](19)可以说,问题意识是我们理性考察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先导,也是区分两者关系异同的评价标准。
亚里士多德从对公民的理解中来界定城邦的性质,以此引申出对公共领域的理解。亚氏认为“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3],而“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3](116-117)。在亚氏看来,公民成为维系城邦持久长存的前提,而城邦又创造了公共领域,发展了公共政治生活,赋予了公民在公民大会上可以自由言说的权利。古希腊的公民大会以及在广场上的集会讨论显然开始具有公共领域的典型特征,尤其是公民在集会广场的自由言说与讨论,已然成为古希腊城邦政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正如韦尔南所言,“城市建筑已不再像以前那样集中在被防御工事环绕的王宫周围,城市现在的中心是‘公众集会广场’,它是公共空间,是安放‘公共之火’的地方,是讨论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的场所。”[4]“古希腊把民主政治的最后保障落实在公民大会上。公民大会既是一种直接民主,更是一个公共领域。”[5]公民身份成为理解古希腊政治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对于我们理解公共领域,尤其是对网络舆论公共性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与古希腊公民身份对城邦的依赖不同,现代社会公民身份更侧重对权利与义务的强调。在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平衡关系,权利的获得意味着相应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它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6]。在雅诺斯基看来,公民身份更像是一民族国家内部的成员身份,是通过国家所赋予,但又不完全受制于国家,“因为有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辩论是在公众领域进行的,公众领域中的任何群体或个人都可以在这方面提出要求”[6](23),而且还有法律作为后盾进行认可和保护。我们也可进一步推知:在网络舆论的生产、消费和传播过程中,公民既是一系列权利的享有者,也是相应义务的履行者,因为“要成为公民,人们不仅必须在形式上有所归属,而且必须感到这种归属是‘真实的’”[7]。相比之下,本文主张在权责对等的视角下,将公民权利置于其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中心位置,但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协商关系。公民可以围绕网络舆论的中心议题建构交往关系,减少非理性因素对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影响。公民权利的中心地位,始终要与网络舆论公共性相协调,这意味着公民权利要与网络舆论所吁求的公共利益达成某种程度的重叠和共识,而且只有通过公共性的价值转向,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愈加平衡。
我们可将网络舆论公共性理解为:网络舆论公共性不只是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的公共性,网络舆论表达内容的公共性以及网络舆论效果的公共性,也不仅是公民对其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身份认同,更多的指公民可以公开、广泛、自由地参与网络舆论表达,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各项权利,并将公民的权利转化为其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能力,进而促使公民以理性的态度自觉规范其参与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网络舆论公共性的价值转向。可以说,网络舆论公共性是以公民身份认同、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是一种统摄“我—我们—他们”的行动联结网和意义生产网。
公共性涉及网络舆论的价值转向问题,但对网络舆论属性的把握却又离不开对网络舆论私人性的理解。虽然公共性对公民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和强调,但网络舆论主体归属,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以及网络舆论的媒介使用都涉及网络舆论的私人性问题。私人性意味着剥夺了网络舆论可被他人所视的开放性,创造了一种适合私人个性化发展的即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主体以理性化方式参与网络舆论表达是很困难的,而且私人化的网络舆论也会利用媒介强化个人兴趣,离散网络舆论主体之间的个人关联,加剧数字鸿沟带来的权利落差。
不论我们从何种角度来考察网络舆论的主体归属问题,只要是“能够参与到网络舆论生产、消费和传播过程中的人或组织”[8]都可以视为网络舆论主体,那么这就涉及网络舆论主体所固有的一般规定性。这个一般规定性是以承认网络舆论主体的对象性认识活动为前提,承认网络舆论主体具有建构和调试功能。换句话说,主体的对象性认识活动对网络舆论本身具有建构和调适作用,这是网络舆论私人性的关键所在。对网络舆论主体对象性认识活动的考察,不能囿于一种理论上的概念阐释,而是要深入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关注对象性认识活动在网络舆论表达中是如何被描述出来的,以及这种描述具有何种层面的实践价值,进一步激发参与主体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中的建构与调适功能。
对网络舆论参与主体而言,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就成为其认识和改造的客观世界,它“不单是一个自在的客观世界,而且是一个可以经由人的活动改造成为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世界、价值世界”[9]。这样一来,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就需要注入人的意识、观念和价值,使之成为参与主体建构网络舆论的主观世界,然后通过参与主体的客观实践,再把这种主观世界转化为现实世界,以此实现网络舆论的再语境化和意义再生产。这表明,参与主体的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虽然最终指向了网络舆论的意义再生产——即公共性价值转向,但这种由主观世界出发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认识实践活动,难免带有主观世界的印记,具有私人性的属性。如果网络舆论不具有这种私人性,那么参与主体就失去了通达对象世界、价值世界的基础与桥梁,也就不会存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网络舆论是面向公共的,也是指向社会共同体的,哪怕是私人性的网络舆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因为“我们私人拥有的,即日常使用和消费的东西要比公共世界的任何部分更迫切地为我们所需”[10]。
网络舆论媒介使用的私人性,主要是通过参与主体的个人欲望和自我需求来呈现的。在网络舆论媒介使用的背后,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参与主体一旦获得了媒介使用权利,掌握了媒介使用技巧,就似乎等于决定了网络舆论的传播内容和效果。而这一“事实”正是网络舆论媒介使用的私人性所在。网络舆论媒介使用的私人性,完全是基于个人立场出发的,参与主体不再关心网络舆论是为谁生产、消费和传播,不再有意识地关注那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网络舆论,也不再参与关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网络舆论表达,而是把注意力放在纯粹的、个人的、私利的主观需求上,更多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醉心于私人性网络舆论带来的片刻欢愉之中,“私人型受众经验是根据个人心态和环境条件建构的,不涉及对社会或其他人的任何考虑”[11]。
总而言之,网络舆论具有天然无法割裂的公共性和私人性。公共性关系到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问题,是网络舆论再语境化和意义再生产的主要目的和手段。私人性主要是参与主体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中的自我呈现,带有主观世界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参与主体对网络舆论这一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改造。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并没有十分严格而清晰的边界,有时候私人性的网络舆论也是公共性的,具有一定的公共价值,给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带来影响。实际上,网络舆论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主要是基于网络舆论结果来进行划分的,即网络舆论是否引起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是否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
二、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出场逻辑
宽泛论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两者的不同地位,都内含着对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理解。权利有利于激活网络舆论私人性的潜在本能,是参与主体调适网络舆论的现实途径,这种潜在本能一旦不加约束地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同参与主体的思想行为相关联,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在权利和义务对等基础上的自律与他律就会失去共存的可能,很可能异化为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彰显权利的个体性之维,往往引向突出‘我的权利’;注重义务的社会性维度,则每每导向强化‘你的义务’”[12]。正是这种隐含的网络舆论私人性的占有逻辑,常常使参与主体频现“无尽地享有权利,而义务的履行则愈加阙如”的怪相。
如果网络舆论参与主体陷入“我的权利,你的义务”的窠臼,无法与“我的义务,你的权利”实现视域转换并保持同步,那么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公共性势必被私人性所占有,建立在权责对等关系上的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就无法成为可能。
“‘权利上的个体’深陷困境,他们要成为‘事实上的个体’却有着各种可能性,使其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并做出自己真正希望得到的选择。”[13]但是,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却又加剧了这种困境,致使每一个“权利上的个体”都可以通过网络舆论来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博得社会共同体的广泛关注,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挤占他人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公共空间,剥夺他人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权利。一旦网络舆论被这种私人性占有逻辑所驱使,权责对等的天平就会失去平衡,公共性就会偏离正常的轨道,“我的权利,你的义务”就无法靠“权利上的个体”来摆脱困境,这就意味着参与主体没有为任何他人履行义务的意识,意味着参与主体不再受社会共同体所承认的规范的约束,意味着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无疑使参与主体将公共性从网络舆论中毫无保留地剥离出去,并将其纳入服务于自我利益追求的范围。至于“我的义务,你的权利”,早已脱离了网络舆论的意义再生产,摆脱了网络舆论公共性的范畴,超出了网络舆论参与主体的活动范围。权利的过分强调和义务履行的阙如,其结果无异于将权利视为自我攫取利益和欲望的工具,而他人却只能在无尽的义务履行中苦苦挣扎,但又没有能力完全获取权利在场的条件,网络舆论公共性的价值转向则变得更加渺茫。
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并不是偶然的,它更多地指向网络舆论参与主体的理性发展能力,参与主体越是能够正确地看待权利与义务关系,就越是能够理性地扮演自己在网络舆论参与中的角色,就越是能够协调“我的权利,你的义务”衍生出的各种冲突关系,就越是倾向于承认他人的权利来增进自己义务的履行。换而言之,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取决于其理性发展能力的程度。
参与主体的理性发展能力,能够在自我权利欲求与义务履行方面达到或实现平衡。而理性的首要任务则是抑制参与主体对权利的过分欲求,并将其对义务的履行纳入网络舆论公共性发展的范畴之中。这既是对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的协调,也是对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的克制。网络舆论私人性的占有逻辑的后果之一就是将权利与义务机械地联系起来,而不是有机地联系起来,权利欲求日益增加而义务履行却不断减少。如果我们不警惕这种状况,“我的权利,你的义务”势必会造成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地专注于自己的内心生活和个人权利,越来越多地以个人认同为核心,越来越少地关心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取向,越来越少地考虑网络舆论的意义再生产,逐渐稀释网络舆论公共性的社会交往价值。参与主体不再关心任何他人的声音,人们之间的现实距离和虚拟距离也越来越大。这种私人性占有逻辑的怪相已然使参与主体成功地保持了自己的利益基础和价值取向,成为彰显自我欲求和表达个性的“我的权利”,而“我的义务”此时则被视为对“我的权利”的威胁和侵犯。对“我的权利”的片面强调,往往会伴随着消极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当我们习惯了这样的情况后,任何我们不熟悉的、与我们无关的事情就会引起我们的愤怒和恐慌”[14]。当面对虚拟时空中网络舆论带来的愤怒和恐慌时,尤其是参与主体之间出现权责不对等的时候,任何与利益相关的话题都会刺破公众的神经,都会引爆网络舆论热潮。此时网络舆论私人性就会拥有一种消解参与主体理性发展能力的功能,以作为参与主体自身进行话语对抗和语言暴力的工具。在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中,几乎所有的网络舆论表达最终都会沦为私人性的工具,成为抑制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的手段,而参与主体也在自我权利的不断膨胀中逐渐失去自我。
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应以正义理念为旨归,也就是通过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通过参与网络舆论表达,去理解和建立空间正义。这就意味着所有网络舆论参与主体都需要按照正义理念进行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都需要按照社会共同体所倡导的价值规范来从事交往活动。
空间正义就是指在网络舆论生产、消费、传播过程中,不计年龄、性别、地域、贫富和阶层的差异,所有人都能以主体身份平等参与网络舆论表达,都有均等获得网络舆论资源的权利,都有共同承担实现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的义务。空间正义有助于网络舆论公共性的价值转向,这不仅是因为正义理念把网络舆论中所有的冲动、暴力和解构因素都纳入到了一种更为系统的评判视域,还因为正义理念能够帮助参与主体深入剖析网络舆论参与过程中的权利落差,实现对网络舆论中非理性、非正义现象的批判。以此出发,机会均等与权责对等就成为网络舆论空间正义的两个重要内容。相对于参与主体而言,机会均等与权责对等首先就破除了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所带来的非正义屏障,这种非正义主要通过“资本对网络空间权利主体的无形宰制、网络主体碎片化、权利虚拟化、政治知识取代政治智慧”[15]得以体现。同时,空间正义也进一步明确了“我的权利”的适用范围,即不得损害任何他人获取网络舆论资源的机会和平等参与网络舆论表达的权利,规定了“我的义务”的职责划分,要承担起网络舆论参与主体的伦理约束和道德责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善为出发点,去实现与维护网络舆论的空间正义。理想的空间正义是通过网络舆论参与主体权责对等,网络舆论公私关系的理性优化而得以实现的。不过,正义理念的确立和空间正义的实现,都需要赋予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对等地位,而不能单纯追求“我的权利,你的义务”的极值表达。如此,才不会妨碍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应然出场。
三、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
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是实现网络舆论公共性价值转向的前提,这不仅意味着要破除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肩负着再造网络舆论公共空间的重任。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需要按照“最大公约数”的原则,着重培养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建立对称性的权力关系结构,以及重塑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
第一,培养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主体对权利系统各要素的客观认识,就网络舆论参与主体而言,真正的权利意识是参与主体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整体性认识,既体现着参与主体对网络舆论公共性与私人性的辩证认识,也包含着参与主体对“我为的义务”和“为他的权利”的理性探索。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意识仅仅是出于对权利的迷恋,对网络舆论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的欲求,而缺少对网络舆论公共性的理解和建构,那么它就只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在这种虚假的权利意识中,权利会异化为支配参与主体思想和行为的工具。因此,参与主体权利意识的培育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权利的追求并不构成网络舆论公共性建构的全部,对“我为的义务”和“为他的权利”的理性认识才是网络舆论公共性建构应然逻辑。当然,这其中也存在着对参与主体应有的、正当的、合法的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其二,权利意识必须要以承认他人的权利为前提,与纯粹的权利意识不同,反观自我与推己及人才是权利意识的根本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可称为“权利的共在”。“权利的共在”有助于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建构,是对单向度权利意识的理性规避,其目的在于维持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和谐统一。其三,权利意识应具有普遍意义,而不是某一群体或利益集团的量身定制,反对歧视性、有限性和偏向性。普遍意义上的权利意识是对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后果的超越,在增加公共性力量的基础上,倾向于从全面性、完整性和整体性的视角来理性建构权利意识的系统结构。
第二,建立对称性的权力关系结构。对称性的权力关系结构有利于均衡参与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网络舆论公共性的建构。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参与主体都能公平获取相应的权力,甚至需要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权力地位的对等。这种非对称性的权力关系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极大地消解了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结构,引发权力的滥用、权利的拒斥、义务的阙如等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就需要把权力关系视为一种对称的双边关系,实现对权力源的均等化分布,鼓励参与主体共同享有对网络舆论资源分配和利益调整的权力,共同承担各自对社会共同体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在权利与义务的视域转换中实现平衡。权力关系的对称性有利于形成限制完整权力的力量,“限制完整权力可以既不缩小掌权者的决策自主权,也不在特定领域让其他人控制他的权力”[16]。就当前的网络舆论而言,完整权力主要集中在媒介资本、意见领袖和网络大V的手中,底层群体、弱势群体以及分散的个体几乎很难发出强有力的声音,也无法与强势主体权力相抗衡。这样一来,强势主体的权力就渗入到网络舆论的生产、消费和传播过程,甚至可以左右网络舆论的发展态势。限制完整权力掌权者的权力,即重新确定媒介资本、意见领袖和网络大V等强势主体的权力使用范围,规范其权力来源,划定其权力使用标准,在权力的动态平衡中增进参与主体之间的理解和认同。对称性的权力关系不再是一方独大的权力结构,不管是强势主体还是弱势主体,只有参与力量上的差异,而没有权力地位和力量掌控上的不均。简而言之,建立对称性的权力关系结构并不是要剥夺强势主体的权力,而是通过限制完整权力,来抵制和摆脱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对权力的无限欲求,满足弱势主体的权力需求,消除网络舆论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力落差,从而实现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
第三,重塑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重塑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有助于规范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关系,这不仅是因为当前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关系正逐渐被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所稀释,而且也将带有情绪化、暴力化、碎片化、标签化的非理性表达纳入网络舆论之中,“我们交流的内容常常是思想和情绪的碎片,只有更多的交流才可能消除其不完整感”[14](137),这种不完整感一方面割裂了网络舆论生产、消费和传播的整体性和连续性,造成参与主体社会交往价值的剥离,另一方面也制造了妨碍参与主体之间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的壁垒,使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关系愈发孤立化、个人化和原子化。重塑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就是去破除不完整感给参与主体带来的交往困惑和选择性忘却,尤其是“爽一把就跑”的非理性心态使得参与主体片面追求网络舆论表达的主观感受和刺激效应,而不是以他者立场反观自我,不是以“权利的共在”为前提来进行网络舆论的生产、消费和传播。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并不存在于孤立化、个人化和原子化的社会关系之中,它需要参与主体之间的联合行动来实现。这样一来,参与主体就能有意识地去发现彼此,有意识地去了解、理解、认同彼此,有意识地去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借助双方都能认可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表达,并通过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视域转换来建构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行动框架,从而在主体之间形成规范力量,最终实现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
四、结 语
诚然,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需要政府、社会、媒介、公民等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作为“我—我们—他们”的行动联结网与意义生产网的网络舆论生态系统,需要重新审视破除网络舆论私人性占有逻辑的两大影响因素——权利与义务,尤其需要对单向度的“我的权利,你的义务”作出新的解释和回应,对网络舆论中频现的“无尽地享有权利,而义务的履行则愈加阙如”的怪象给出新的应对之策。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视角出发,试图通过着重培养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建立对称性的权力关系结构,以及重塑参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价值,来综合考量网络舆论的公共性建构,多多少少在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略给人以无力感和浮夸感。但本文并非意在通过一种具象化的操作框架来谋求理想状态的网络舆论公共性建构,而是旨在通过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反思,试图谋划一种协调两者关系的结构框架,从而为建构一种平衡的网络舆论生态提供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