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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朋友圈”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11-25周晴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朋友圈探讨分析法律问题

摘要:从实际占据的基本地位和具体发挥的作用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微信朋友圈是微信软件程序基本社交功能的延伸运用,源于发布呈现在朋友圈内部的信息内容通常只有指定的微信好友才能查看,客观上说明微信朋友圈是具备半私密与半公开属性特征的网络社交空间。文章将会围绕“朋友圈”背后的法律问题,展开简要的阐释分析。

关键词:“朋友圈”;法律问题;探讨分析

最近若干年间,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尤其是即时性聊天通信软件技术和短视频技术的推广运用,不仅显著改善提升了信息资讯联通交换环节的推进效率,还给普通民众的沟通交流活动实施方式造成了深刻改变。伴随着“微信朋友圈”应用范围的逐渐拓展,部分社会民众已经形成习惯在日常化社会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运用智能手机随手拍摄短视频并且将其上传到“微信朋友圈”中,或者是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之上。在上述行为具体开展过程中,如果未能关注和了解其中关涉的法律问题,则极有可能在无意识条件下针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经济利益施加损害,继而引致极其严重的不良结果。

一、微信朋友圈常见法律问题概述

第一,通过对部分事实信息的故意隐瞒或者是篡改,针对其他人实施恶意误导行为。

在现实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有些社会民众在与其他人发生矛盾纠纷事件之后,倾向于针对记录事件发生过程的视频资料在实施剪辑处理后发布在网络社交媒体信息技术平台之上,且其在剪辑处理过程中,通常都会倾向于保留对自身有利的内容信息组成部分,继而将矛盾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指向对方当事人,自身则以“受害者”的身份获取到多数网络社交活动参与者的同情和支持。部分采取极端做法的网络视频信息发布者,甚至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直接在视频资料编辑过程中呈现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继而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并且给其正常化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作为心智健全的正常人类个体,在不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或者是流通去向条件下,极少有人会允准陌生人对自身实施正面拍照行为,或者是视频内容素材拍摄录制行为,尤其是在明确知晓拍照或者是录像行为对自身法律权益明显不利条件下。

遵照《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民法典》第1019条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知道,运用智能手机拍摄其他人的正面形象,通常应当界定成制作他人肖像行为。在不具备法律允准的恰当化理由条件下,针对其他人的肖像信息展开制作行为,必须事先征得其同意。

在民事法律纠纷事件发生之后,相关当事人拍摄制作视频素材并且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之上,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大事件的影响力,继而获取到网民的同情和支持,并且调动网民对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展开攻击行为。从法律条文规定角度展开阐释分析,上述情况明显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在不征求他人同意前提下,合法使用肖像信息的情形。在未经他人同意允准条件下,擅自拍摄制作其他人的包含肖像信息的视频,通常构成针对其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具体剪辑发布呈现的视频仅公开呈现民事法律事件发生过程中的部分内容,则尽管具体上传视频在内容构成方面具备真实性,但是其中存在的故意隱瞒部分真相信息,恶意引导其他人观看的行为,通常构成捏造事实侵犯他人名誉的法律情形。

除却《民法典》之外,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系统规定。

第二,在违背他人主观意愿条件下,对他人隐私信息实施非法传播行为。对于曾经引起网络信息舆论环境高度关注的“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而言,姑且不论涉事保安与女乘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涉事保安实施的暴力执法行为引致女乘客身体部位大面积裸露,事实上构成针对女乘客名誉权的侵害,并且导致女乘客遭遇精神性伤害,则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在“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具体发生演化过程中,数量繁多的围观群众运用智能手机针对涉事女乘客身体裸露部位开展的视频拍摄行为和网络性上传发布行为,客观上显著加重了针对女乘客施加的伤害程度。当涉事女乘客遭遇执法保安的拖拽行为,并且导致身体部位基于公共场所内部发生大面积裸露问题条件下,事件的发展走向已经超出其主观预料。而周边群众开展的围观行为,本质上构成对女乘客的严重伤害,而其实施的视频短片拍摄行为和网络发布传播行为,则加重了伤害问题的作用程度。遵照《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遵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即使是将围观群众开展的视频拍摄行为定性为舆论监督,但是其在拍摄内容层面和信息传播扩散方式层面的不合理性,客观上则构成对涉事女乘客基本法律权益的侵犯和破坏,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法律侵权责任。

第三,在捏造事实条件下针对其他人实施诬陷伤害行为。在具体参与实施的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有些公民在不具备明确充足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害情况下,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实际遭受的侵害程度不足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是刑事法律责任情况下,偏好于将自身主观臆想形成的事件发生过程,或者是事件演化结果公开发布在网络社交媒体渠道之上,继而接受来源于广大网友的审核与评判,并且期望实现针对事件对方当事人的道德谴责作用效果。举例论之,发生在2020年年底的“清华大学学姐诬陷学弟”事件,曾经在一段时期之内引起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且充分满足上述情形。

二、微信朋友圈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改善强化广大社会公民的法治思想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要采取适当形式的宣传普及教育措施,引导促进我国各界社会民众建构和秉持遵纪守法,以及文明参与网络社交媒体活动的思想意识。要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针对所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展开抵制与处理,基于源头性层面控制规避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引导促进网络社交媒体信息技术平台运营企业能够严格且充分地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网络社交媒体信息技术平台运营企业要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资讯出现之后,或者是内容严重失实的信息资讯出现之后,或者是煽动诱导性信息资讯出现之后,及时展开介入环节和处理环节,从根本性层面控制和掐断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演化路径。

第三,加大针对各类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置力度。要借由对相关性法律法规条文的整合归纳,明确界定和揭示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的概念内涵和表现形式。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后果的网络违法侵权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成本,建构形成优质和谐稳定的网络社交媒体信息舆论环境。

第四,要改善强化针对我国各界社会民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我国社会民众在参与实施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与转发活动过程中,能够自觉做好针对信息内容真实性的审核与把控,自觉抵制虚假信息资讯或者是煽动性信息资讯,不做不良信息资讯传播过程路径上的“中转站”或者是“助力器”,对具体遭遇的不良信息资讯主动作出纠正和澄清,为网络社交媒体信息环境的持续改善优化创造支持条件。

结束语: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微信朋友圈在拓展社交活动实施渠道基础上,也会同时引致出现一定数量的法律侵权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择取和运用适当措施展开控制干预。参与实施基于“微信朋友圈”的社交媒体生活实践过程,必须做好针对发布信息内容的恰当控制,规避因信息内容控制失当,引致发生不必要的法律侵权问题。

参考文献:

[1]吕行,金忻淳.“何人可见”与“何时可见”:双重语境崩溃下社交媒体用户的自我呈现管理——一项对于微信朋友圈可见性控制的考察[J].新媒体研究,2021,7(18):37-41+55.

[2]段亞宁.大学生微信朋友圈使用行为及其与孤独感的关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17):83-84.

[3]刘映升.“朋友圈”自我形象呈现在教育管理服务实践中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21(08):103-105.

[4]刘婧雅.基于扎根理论的社交媒体倦怠影响因素研究——以微信朋友圈为例[J].新媒体研究,2021,7(15):16-19.

[5]张津嘉.从科技创新到企业布局,大数据看长三角“朋友圈”谁当先锋[J].财富时代,2021(07):13-14+17.

作者简介;周晴 (1990-06)女,汉族,籍贯北京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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