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渠道、政府信任与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
2021-11-25张伟
张 伟
(华东政法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1620)
引 言
网民存在着显著的属性结构差异,并在互联网的使用能力以及各类互联网应用的使用偏好上有很大不同。由于这些异质性的存在,网民在利益诉求的表达上也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既有热衷表达的“网络极端情绪人群”,在面对外部刺激时,他们“往往会投入极大的心理能量做出反应,并具有比普通人群更高的从极端情绪到极端行为的转变概率”[2],也有沉默的旁观者,这些人的权利意识相对薄弱,虽然在互联网上耳闻目睹了众多的诉求表达事件,但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却仍然采取息事宁人的处事逻辑。这种截然不同的诉求表达倾向除了取决于网民个体的性格与身份属性,是否还会受到他们日常互联网使用的影响呢?根据李普曼的观点,“外部世界和我们头脑中的景象可能有所差异”[3]23,也就是说,我们所处的信息环境并不是现实的镜子式再现,而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呈现出来的,因此,信息环境将会影响个体对特定行动预期效果的判断,并由此决定个体是否开展行动。诉求表达作为一种典型的目的理性行动,如果行动结果具有可期待性,人们通常会选择更能达成这种期待的行动方式和行动策略;如果可期待性较差,人们则很少会将诉求表达付诸实践。互联网所塑造的信息环境无疑比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更加复杂,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它们对网民“头脑中外部世界景象”的塑造显然也会引致不同的结果。在2016年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古人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很多网民称自己为‘草根’,那网络就是现在的一个‘草野’。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网上民意大多都体现为网民的诉求表达,而对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展开深入探讨能够加深对网民群体的认识,进而深化中国的互联网研究和互联网治理实践。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诉求表达:行动与行动倾向的双向增强
诉求表达是民众将与之利益相关联的情绪、意见、愿望、主张和要求,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表示出来的过程,其中不仅包括合理合法的成分,也存在非理非法的成分;既包括体制内表达,也包括体制外表达[4]。但从本质上来看,微观层面上的个体诉求表达是宏观层面上群体利益分化的具体表现。在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社会出现“从利益平均化到利益多极化、从利益依赖性到利益独立性、从利益稳定性到利益多变性”[5]124的发展态势。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成为与过去的“单位人”不同的“社会人”,很多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往往溢出单位组织和社区组织;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各种社会群体都在自发地寻求不同的渠道以表达其利益诉求[6-7],“自主性的利益诉求表达”[6]成为当前社会诉求表达的主流。
诉求表达只有付诸实践才有可能达成维护利益的目标。从现有研究来看,研究者通常根据社会公众的表达渠道将诉求表达划分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类[8-9],二者的差异在于诉求表达所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社会既定的制度规范和法律。由于社会利益诉求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同群体或个人进行利益表达的资源和能力各不相同,不同的社会群体倾向于采取不同的诉求表达策略及途径。社会中的强势群体能够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资源采取个人接近、游说乃至灰色手段对行政决策产生影响;而利益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往往难以通过制度化途径有效地表达诉求,因而容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从而导致一系列强制性利益表达行为的发生。
从行动特质上来看,不管是制度化的还是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行动,都可以归入马克斯·韦伯界定的“目的合理性行动”的范畴,即“由周围环境和他人客体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这一类型行动的成立,“是行动者将其行动指向目的、手段和附带结果,同时他会去理性地衡量手段之于目的、目的之于附带结果,最后也会考虑各种可能目的之间的各种关系”[10]31。现实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诉求表达总是与其权益受损联系在一起,而能够达成权益维护目标的手段多种多样。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社会成员手里可能会有不同的附带结果,因此,出于目的合理性的考虑,社会成员在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时通常不会简单地只选择一种“手段”,而是多种手段相结合,其中的一些手段被赋予更多的目标期望,另外一些手段虽然可能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却仍然被纳入诉求表达的行动框架。于是就形成了利益诉求表达中的行动与行动倾向双向增强的局面。具体而言,社会成员在开展利益诉求表达行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诉求表达倾向(这种倾向既体现为“手段偏好”,即采用怎样的手段或手段组合能够获得最大收益,也体现为“价值偏好”,即根据对诉求表达行动能否达成权益维护目标的判断而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将诉求表达付诸行动),这种诉求表达倾向又会反过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社会濡染和同群效应的互动功能”[11]发挥“示范”或“延续”效应影响后续行动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诉求表达行动的开展,进而达到一种行动和行动倾向上的均衡。
(二)媒介使用与诉求表达倾向:直接与间接效应
媒介使用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社会成员的诉求表达可以纳入“媒介效果”的研究范畴。就像拉扎斯菲尔德所说,大众传媒影响个人的知识、态度、意见和行为。这些影响可以是即刻发生的,也可以是延迟发生的;可以是短暂的,也可以是持久的;既可以是个人对传媒的直接反应,也可以通过一个复杂的因果链而产生[12]。对信息受众而言,媒介效果模式不仅能敏锐地指出效果赖以产生的条件,而且能充分考虑受众的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13]。这里的选择性注意是指个体会选择与自己态度和观念相一致的信息,而忽视或回避与自己态度、信念不一致的信息;选择性理解所说的是个体倾向于认同那些与自身观点相似的人物、议题和消息源;选择性记忆是说人们先前的期望和态度会影响他们对媒介内容的记忆。在社会媒介化程度日益深入的今天,人们同时面对多种不同的信息媒介,虽然媒介融合成为媒介发展的新趋向,但就当下而言,不管是出于差异化传播的考虑,还是出于信息内容管理的考虑,报纸、电视、互联网等不同媒介在信息内容的呈现上存在着显见的差异。正因为如此,研究者在进行媒介效果的具体研究中通常会将现有的信息媒介进行类型化处理[14],其中最常见的是区分传统媒介和新媒介[15-16]。从受众的角度来看,虽然信息来源横跨线上和线下两个空间,但是受到“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的影响,人们在当前的媒介生态中往往会有自己的媒介偏好。互联网通常是最主要的信息媒介,它所展现出来的“有史以来最快速的沟通媒介穿透率”[17]437使得它的使用成为很多人每天工作、生活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集合性媒介平台的互联网又衍生出新闻门户、微博、微信、微视频等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媒介形式,由于内容偏好和内容监管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媒介形式所塑造的“拟态环境”也呈现出很大的异质性。以新闻门户网站和微博为例,新闻门户网站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信息媒介的生产方式,主要依靠专业的记者和编辑团队来操作,虽然大部分新闻门户网站为了迎合受众需求相继引入了自媒体人的内容,但从整体上来看其内容普遍具有专业性和真实性;微博中的内容则主要是由用户生产,其专业化程度和真实性通常难以保证。互联网上不同媒介形式所生产的媒介内容在真实性和专业性上良莠不齐,可能会对受众产生不同的影响,不仅如此,这种影响还会通过受众自身的选择性偏好进一步增强。
本文认为,在当前日益汹涌的“数字化浪潮”下,从互联网中获取信息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日常活动,而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也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如主观层面的生活幸福感、政治或政府信任、阶层认同或自我认同等,以及客观层面的消费方式、人际交往、政治参与等。诉求表达作为一种个体或群体层面的社会行为,其实施者主要是利益攸关方,因而可以被认为是广义的民意表达的子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介,为社会成员的诉求表达提供了最方便最直接的平台[18]。不仅如此,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网络社会的崛起”使得人们逐渐身处于一种更加开放、多元和主动的信息语境中,“失去了某种‘社会化’控制的网民,不再需要那么循规蹈矩地表演和观看”[19]46,人们几乎把所有碎片化的时间投入到互联网内容生产中[20]。考虑到“上网”这一个体行为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娱乐”“购物”可能很难和人们的利益表达联系起来,能够发挥影响的应该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特别是那些时政或社会热点方面的信息。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使用互联网获取时事信息越频繁,诉求表达倾向越强。
区块分为区块头和区块体2部分:区块头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难度值、Merkle根节点的哈希值、时间戳和随机数;区块体包含当前区块的所有交易。
本文从媒介内容的真实性和专业性是否有充分保障入手,将信息渠道划分为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两类。其中,官方渠道中的信息更多是由机构生产的,而非官方渠道中的信息则更多是由个人生产的。分别探讨这两种信息渠道对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将假设1分解为下述两个研究假设:
假设1a: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时事信息越频繁,诉求表达倾向越强。
假设1b: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时事信息越频繁,诉求表达倾向越强。
获取时事信息的频繁程度为何会影响社会成员在诉求表达行动中所形成的行动倾向呢?本文认为,在这一关系路径上有些因素会发挥中介作用。媒介或信息对个体的作用主要在于它们可以塑造个体的价值观进而将其卷入特定的社会行动之中。随着大众传媒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大众传播媒介日益成为现代民众获取政治信息、形成政治认知的重要方式。而“中国公民在充当意见表达主体时,倾向于把自己纳入他们所从事劳动或生活的那个共同体的政治活动之中”[21]90,国家作为最大的社会共同体,使人们“相信政府可以最好地表达人民群众的利益…… 政府既然知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那么,政府也就能了解人民群众的各种具体的利益”[22]。正是由于这种认识普遍存在,当遭到不公正对待时,人们通常将个体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归结为政府是否作为,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信任政府,那么就会表现出很强的诉求表达倾向,反之则诉求表达倾向较弱。政府信任来源于民众对个体利益、政府绩效等方面的感知[23]。与此同时,很多研究表明,新兴媒介显著地降低了居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使用传统媒介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加对政府的信任[24-26]。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新媒介中的信息很难被控制,“民众更容易接触到自主的、多元的政治性信息,甚至接触负面信息的机会也会更多,并且新兴媒介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和宣传具有放大和拓展效应,很容易引起网络群体极化现象”[26]。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依托不同信息渠道的网民或社会公众很容易处于对外隔绝的圈层之中,圈层内的正反馈使人们笃信自己的主张、观点和逻辑是大家一致认同的;政府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图景”,也会在不同的信息渠道内部被定格化,进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27]。因此,本文继续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获取时事信息的频繁程度以政府信任为中介,对诉求表达倾向发挥影响。其中,官方和非官方信息渠道的表现又有所差异。具体而言,官方渠道获取时事信息的频繁程度与政府信任正相关,进而增强经历不公正对待时的诉求表达倾向;非官方渠道获取时事信息的频繁程度与政府信任负相关,进而削弱经历不公正对待时的诉求表达倾向。
二、数据、变量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马得勇教授课题组2014年实施的“网民社会意识调查”。该调查采用网上问卷的方式,同时在问卷网、新浪微博、凯迪社区、天涯论坛等网络社区发布答题链接,邀请网友自愿答题。为保证调查的可靠性,设定每个IP地址只能回答一次,且将答题时间少于7分钟的样本予以剔除,最后获得4 129份样本。本文所关注的是有过不公正经历的网民,因而在进一步的数据清理后,最终将1 562 个样本作为分析对象。
(二)变量处理
1. 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是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它并非指代一种态度,而是指网民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透过实然发生的诉求表达方式的选择所体现出的行动偏好。在此调查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后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被设置成一道多选题,其答项包括12个,即“1.忍 了算了”“2.向法院起诉”“3.申请行政裁决或复议”“4.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投诉”“5.联 合他人集体上访”“6.向新闻媒体投诉”“7.把事情曝光到网上”“8.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帮助”“9.寻求工会、妇联等团体的帮助”“10.找关系去施加压力”“11.私下报复,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以及“12.与对方直接正面冲突,包括使用暴力”。将该题转化为12道“是”或“否”的选择题,采用潜类别分析法来确定网民在诉求表达上的不同类型。通过比较模型的赤池信息准则(AIC)和贝叶斯信息准则(BIC)数值,同时考虑模型结果的可读性,本文选择包含3个潜类别的模型(样本量为1562)作为最优模型。3个潜类别在12个答项上的边际概率如图1所示。其中,类别1仅在“忍了算了”上的边际概率较高,可认为是“极少表达”;类别2在除了“忍了算了”之外的各答项上的边际概率均高于类别1,但数值都未超过0.5,可认为是“消极表达”;类别3则在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边际概率,特别是在“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裁决或复议”“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投诉”及“把事情曝光到网上”等答项上的边际概率均高于0.75,可认为是“积极表达”。从样本潜类别的分布来看,“消极表达”的比重最大,占54.55%;“极少表达”次之,占38.99%;“积极表达”的比重最小,占6.47%。这就实现了因变量“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构造。
2. 自变量与中介变量
本文的自变量是网民获取时事信息的渠道。时事信息获取频率被设置为二分变量,其中0表示低频率,包含“几乎不看”和“偶尔看看”;1表示高频率,包含“经常看”和“几乎每天都看”。此外,问卷中划分了7种时事信息来源(详见表1)。它们的答项被分为4级,其中,0=“几乎没有”,1=“偶尔有”,2=“经常如此”,3=“几乎天天如此”。这7种信息源使用状况之间的科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等于0.649 9,在统计学上处于可接受的水平,因而在测量上具有内部一致性。将其纳入因子分析模型,可形成“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两个因子,其中,官方渠道在前三种信息源上的载荷显著,而非官方渠道在后四种信息源上的载荷显著,具体如表1所示。为了便于解释,本文还对这两个因子进行了规格化处理,使其取值在0到100之间。
表1 时事信息获取来源描述及其因子载荷
中介变量政府信任的构造同样使用因子分析的方法来实现。问卷中将政府机构细分为法院、公安、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并将答项设置为5个等级,其中,-2=“完全不信任”,-1=“不太信任”,0=“说不清”,1=“比较信任”,2=“非常信任”。6类机构回答上的科隆巴赫系数为0.9082,在测量上具有较强的内部一致性,通过因子分析可整合成一个“政府信任”因子,然后同样经过规格化处理使其取值在0到100之间。
3. 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为表2中的前9个。后续模型构造中使用的控制变量、自变量、中介变量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续 表 3
(三)模型设定
由于因变量诉求表达倾向是一个三分类变量,因此本文选择多分类Logit模型来分析它的影响因素,该模型基于“无关选择独立性”( IIA)的假定,即任意两类结果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在实际的分析过程中,多分类Logit模型通常以因变量的某一类型作为参照,来分析模型中的自变量是否影响其他类型相对于该类型的发生比。此外,分析过程中还涉及“政府信任”这一中介变量,本文使用广义结构方程模型(Generalized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来呈现具体的影响路径。
三、数据分析结果
(一)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因素
表3所列的三个多分类Logit模型均以“极少表达”为参照来分析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因素。由于模型中纳入了一系列解释变量,带来少量的样本损失,其中的样本量变为1 366人。模型1中纳入了控制变量并将整体的信息获取频率作为解释变量,从中可以看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后,获取时事信息频率高的网民具有消极表达和积极表达这两种诉求表达倾向的可能性分别是获取时事信息频率低的网民的1.375倍(e0.319)和2.105倍(e0.744),其系数均在0.05的水平上显著,假设1由此得到支持,即信息获取频率越高的网民,在遭到不公正对待时,所表现出的诉求表达倾向越积极。
表3 诉求表达倾向的多分类logit回归估计结果
模型2则区分了官方和非官方这两类不同的时事信息获取渠道,并将其代替整体的信息获取频率。从模型2的估计结果来看,网民不管是通过官方渠道还是非官方渠道,获取时事信息越频繁,他们诉求表达的倾向性越强。具体而言,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中的信息获取频率每增加一个单位,相对于那些倾向于“忍了算了”的极少表达派,网民具有消极表达倾向的可能性分别提升1.006倍(e0.006)和1.017倍(e0.017),其系数分别在0.05和0.01的水平上显著;具有积极表达倾向的可能性分别提升1.017倍(e0.017)和1.016倍(e0.016),相应的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01和0.05。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假设1a和1b,说明两种渠道中的信息获取频率与诉求表达的强度具有正向关联。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政府信任这一解释变量,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对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均不再具有显著性;而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信息的频率仍然显著作用于网民诉求表达上的选择(同样在0.01和0.05的水平上显著),相对于极少表达派,网民被归入消极表达和积极表达的可能性随着非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分别提升1.020倍(e0.020)和1.019倍(e0.019)。此外,模型3的估计结果还表明,政府信任水平对网民诉求表达倾向上的类型划分具有显著影响,它在相对于极少表达的另两个类型上的系数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中的信息获取频率与网民的政府信任在影响诉求表达倾向时可能并不处于同一地位,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效应传递,这需要使用更复杂的方法来挖掘。
(二)信息渠道对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机制
为了进一步剖析官方和非官方这两种不同的信息渠道类型对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机制,本文使用广义结构方程模型来分析其具体的影响路径。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的现有体制下,国内信息传播受到政府管控,因而不同渠道的信息在属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简而言之,这种差异就是官方和非官方之别[28]。根据多分类Logit模型的分析结果,在纳入政府信任之后,非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对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不再显著,而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的影响则仍然保持。将信息渠道、政府信任和诉求表达倾向这三方面的变量都加入模型,可以构建如图2所示的路径图,从中可以发现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图2中的参数估计采用的是极大似然估计法,并采用考虑异方差的稳健标准误。根据图2中的结果,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相比于极少表达,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对消极表达或积极表达发生的可能性不具有显著影响,而非官方渠道信息获取频率则同时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路径系数分别为0.019和0.02,它们都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作为中介变量,政府信任的增强有助于提升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对消极表达和积极表达这两种类型,其影响系数分别为0.011和0.015,且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但政府信任的前置变量所发挥的作用却是相反的,具体表现为:官方渠道的信息获取有助于改进网民的政府信任,而非官方渠道的信息获取会显著降低网民的政府信任,其路径系数为0.55和-0.24,均在0.01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这支持了假设2中的观点,即官方渠道的信息获取不会直接提高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却会通过政府信任这一中间环节发挥正向影响;在直接路径上,非官方渠道的信息获取能够提升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但在通过政府信任这一中间环节时,它所发挥的作用则是负向的,这就削弱了非官方渠道信息获取对消极表达或积极表达相对于极少表达发生的可能性。
注:图中的各路径系数是在控制了年龄、性别、民族等变量的情况下得到的估计结果,为了保持图形的简洁性,上述路径图中省略了控制变量及其系数图2 信息渠道影响诉求表达倾向的路径图
四、结论与讨论
首先,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虽然还有待加强,但已经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向。非制度化的诉求表达方式在网民群体中逐渐式微,即便是对那些积极表达利益诉求的网民,“找关系去施加压力”“私下报复,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以及“与对方直接正面冲突,包括使用暴力”这三种利益诉求表达行为都未达到0.4的发生概率。
其次,信息获取行为可以强化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不管是整体性的信息获取行为,还是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的区分,都可证实这一结论。互联网时代的时事信息获取朝更加客观、充分的方向发展,日常生活中的信息获取频率越频繁,在经历不公正对待时,越有可能通过合乎理性的诉求表达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即表现出更强的诉求表达倾向,而非采取更加保守的“忍了算了”的策略。
最后,官方渠道和非官方渠道的信息获取行为对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作用路径不同。官方渠道对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不具有直接影响,却会通过政府信任发挥间接的提升作用;非官方渠道对网民的诉求表达倾向同时具有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且直接效应为正向,经由政府信任的间接效应则为负向。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不断加速,公众的政府信任愈发受到媒介信息的影响,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治理上,专业信息和谣言会对人们的政府信任产生不同影响[29]。因此,官方媒介和非官方媒介所呈现的信息在对社会事实的重构及选择性偏好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将引起两类媒介的使用频率通过对公众政府信任的不同塑造而以相反的方式影响诉求表达行为。
我们正在迎来一个“人人皆网民”的时代,因此,探讨信息渠道对网民诉求表达倾向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延伸到一般的社会公众。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加开放多元的信息环境,这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现实社会理解的广度和深度。与此同时,还应注重对网络乱象的治理和网络负能量的抑制,使人们对现实社会的理解更加准确和客观,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上的积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媒介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文使用的数据在时效性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后续研究可引入新的数据呈现信息渠道对诉求表达倾向影响机制的动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