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空间正义的“承认”转向及问题视域研究
2021-11-25袁超
袁 超
空间正义问题的提出既是一个理论逻辑的发展进程,更是一个实践发展的进程。随着城市治理危机的凸显,社会科学的研究当中也逐步形成了空间转向,空间正义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理论上被自觉。空间正义是正义理论在空间生产语境下的重新出场,也是空间问题对正义理论的问题式激活与具体发展。空间正义是根植于当代都市语境、伴随着空间的性质变化而生成的正义范畴,其关注的是空间的基本结构与组织形式的合理安排,其现实指向与理论旨趣就是要通过空间生产方式的调整、空间的重构来实现空间的和谐发展。现有的空间正义理论体系大都是站在分配的角度去考量城市空间正义问题,描述资本、权力对于空间生产的影响,讨论城市空间权益的分配问题,而忽视了以“承认”为核心的城市空间正义理论的论证和建构。“分配”问题是城市空间正义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但“承认”问题应当处于更为核心的地位,城市空间权益的分配冲突可以看成是空间承认斗争的特殊种类,应当以承认统摄分配。城市化的推进不仅仅是城市规模的扩大,更是人的城市化,如何消除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带来的空间“蔑视”,实现空间主体的自主发展成为城市化的关键。
一、作为分配正义的城市空间正义
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1]。其实空间正义更多是一种状态,是一种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空间正义就是一种符合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也就是不同社会主体能够相对平等、动态地享有空间权利,相对自由地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2]。空间正义最开始关注的问题就是“分配”,重点规制空间资源、空间权利的平等分配问题,因此空间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正义。
作为分配正义的城市空间正义首先就是保证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公共物品以及城市发展利益的分配在空间上的公正,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公共产品是支持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地区获得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多少以及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区域发展的速度和潜力。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原则”,公共资源的配置要符合公正原则,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空间需求,但是由于空间组织的影响,公共物品的分配的主导要素成为资本和权力。空间组织的出现是带来空间不正义的主要因素之一。空间组织包括了空间政治组织以及空间经济组织,空间政治组织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以符合自身利益为标准分配空间权力和安排空间资源,从而导致空间的不正义;空间经济组织则是利用手中的资本,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而使得空间被异化,呈现出过度资本化的趋势,从而出现空间发展的不均衡。空间政治组织的排斥性的区域规划、制度化的居住隔离、不公正的公共资源的配置都是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城市的发展也是建立在对弱势群体剥夺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的共同作用下的空间生产极为不利于弱势群体空间资源的分配以及空间权益的保障,贫困阶层、弱势群体的空间边缘化趋势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不断加强。旧城区改造等工程的推进导致部分贫困阶层因无法在城市中心地区找到生存空间而被动“郊区化”。而公共资源的配置被资本和权力控制,某一区域一旦失去资本和权力的支持也就极有可能成为“被遗忘的地带”。随着各种城市空间不正义现象的深化,城市属地空间的碎片化也不断加深,进而导致城市空间两极破碎化。城市空间属地碎片化最直接的表征就是私人门禁社区的兴起和发展。传统城市空间街道纵横、彼此相互贯通,而现代城市空间则是以物管化、封闭化、私人化为主要特征,各种大型卖场以及封闭小区的出现将城市空间分割为一块块“飞地”。在资本和权力的共同作用之下,城市空间被切割,城市空间变成私有属地,并被硬质边界所隔离。特别是在私人门禁社区的兴起所带来的城市空间“块状”破碎的情况下,居民步行变得极为不便,私家车也就逐步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整体而言,城市更新带来的高大围墙、宽阔马路将城市空间割裂成为无数小块,而这些小块也逐步推动着城市阶层的分化。空间两极破碎化是城市阶层分化的缩影,也是城市空间剥夺和空间隔离的直接后果。与西方的不同阶层人群的明显对立不同,目前中国城市空间呈现出混合破碎状态。新城区高档别墅区与拆迁安置区经常在地理上相邻,旧城区高档小区与城中村在空间上并立,高楼大厦与破败街区紧密相邻,这些都反映着城市不同时期建设的不同断层,呈现出相互隔离居住的破碎化状态,形成“大混居、小聚居”的居住空间格局。从宏观上看,整个城市的居住结构并未呈显著明显的隔离,但从微观层面上看则存在着明显的分异,高档的小区呈现出“点状”或者“块状”分布于城市的不同区域,与传统街区拼接在一起。需要提防的是,这样一种混合状态的空间结构随着城市更新的推进正在不断向空间两极破碎化转变,城市优质地域逐渐被富裕阶层占有,而贫困阶层则被迫迁移到更加偏远的地段。因此作为分配正义的空间正义首先需要保证城市公共资源以及城市发展利益分配的公平,尽力消除空间剥夺和空间隔离,充分保障居民的空间权益。
空间正义也要求保障下一代能够有效利用空间资源,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正义不仅仅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需求,更是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空间正义不仅仅保证空间权益在同代人与人之间配置的公正,同时也要保障当代居民与后代居民之间配置的公正。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资源享有上具有同等的权利,现代城市化的推进建立在一种高消耗的基础之上,大量的资源消耗、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都严重损害了后代人的利益,我们应当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仅要保护当代人享有公平的空间权益,更要维护后代人的利益,保证当代人的发展不会制约后代人的进步,维护后代人的空间权益。我们要保证后代人与当代人享有同等数量的自然和文化资源,拥有同样的相似的可供选择的多样性资源;我们要保证后代人与当代人享有同等质量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也就是说自然在当代人手中没有遭到严重破坏,后代人能够与当代人一样利用地球资源;我们要保证后代人享有与当代人同等的使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
与此同时,空间正义还要求保护不同空间群体的环境公正。自然环境也是重要的空间主体。空间的合理发展与构建需要环境、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和谐发展。“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的议题必须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时变得充满敌意。”[3]因而空间正义要求在空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不仅仅要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公正,更要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空间正义要求将自然环境作为空间主体之一,自然环境同人一样拥有空间权利。自然环境的空间权利就是其自在状态应受尊重的权利。这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自然环境的空间权利一旦破坏,必然导致人类承担不可承受之重。我们目前的社会生产力在不断提升,生产能力在不断提高,但是不得不承认我们现有的各种自然资源都在不断减少。自然环境拥有空间权利,而与此同时生态权利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而城市中有一部分人处于脏乱差等的空间环境中,其所享有的优质空间权利被剥夺,这是空间非正义的体现。空间正义要求保护不同空间群体的环境公正。
从横向上看,作为分配正义的城市空间正义首先应该保证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公共物品以及城市发展利益的分配在空间上的公正,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确保每一位居民都能够享有同等的空间权益。从纵向上看,作为分配正义的城市空间正义不仅仅保证空间权益在同代人与人之间配置的公正,同时也要保证资源配置在当代居民与后代居民之间的公正。
二、城市空间正义的“承认”转向
“分配”问题是城市空间正义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但“承认”问题应当处于更为核心的地位,承认是比再分配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空间正义关注的不仅仅是城市整体层面的“分配”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空间主体的“承认”问题,这是由空间的属人性决定的。现代空间最为显著的特征和属性应当是属人性,属人性的空间要求城市化首先要遵从“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价值。人类创造了空间,人才是空间的主宰,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人”的空间而不是“物”的牢笼。现代城市空间已经不单纯是一种物理的空间,更主要的是一种社会关系集中的社会空间。城市的组成也不仅仅是在物质上形成的人口、生产资料的聚集,更为重要的是城市社会关系的集合。“空间是‘关系和意义的集合’,是功能和社会属性的表征,作为一种对世界的叙述,空间的属人性表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在场—不在场’‘参与—排斥’的对应关系”[4],这也就意味着空间不是一种单纯的物理空间,并不是仅仅具备物理属性。空间正义理论的建构要将人放入社会关系中进行考量,从现实的维度展开。
“分配”和“承认”是正义领域的两大基本维度,“再分配与承认成为当代社会正义的两个维度,这是指把它们作为分析社会问题和社会运动的两个不同视角,而不是把它们视为实体性的两种存在”[5],这两大基本维度生成不同的正义规范原则。以“分配”为核心的正义理论最终的落脚点还是通过资源的分配使主体权利得到规范承认的正义,但“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或蔑视代表着规范目标;不是分配平等或物品平等,而是尊严或尊敬构成了核心范畴”[6]。分配的不公也可以被理解为错误的承认关系的制度性表达,正如霍耐特所言:“将分配冲突解释成为为承认斗争的特殊种类更为可行”[6],“分配不公必须被理解为社会蔑视在制度上的表达,抑或更好的说法,理解为承认的不公正关系”[7](P87)。承认理论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社会和历史基础。从“认识你自己”将人的问题变成知识问题的时候起,承认要求也就应运而生。基督教关于人人平等的观念其实就是承认的先声,承认人作为人是平等的存在。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承认理论得到更进一步的拓展;从自然法学说到社会契约论,承认理论更加注重主体间承认的阐述。传统的社会理论理解人的生存状态是从“为自我持存斗争”开始的,马基雅维里认为主体间永远处于一种敌对状态,“可是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同人们应当怎样生活,其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致一个人要是为了应该怎么办而把实际上怎么回事置诸脑后,那么他不但不能保存自己,反而会导致自我毁灭”[8](P73)。霍布斯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出发,提出在斗争过程中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契约,以实力的强弱作为衡量是否正义的标准,失败者只能被动接受,以此来承认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仅仅依靠自然法则是无法完成的,社会契约达成的前提就是要承认主体是自由平等的存在。“承认”是人类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条件,缺乏“承认”和尊重,人类共同体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承认理论的发展要追溯到黑格尔,他在费希特“自我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了“为承认而斗争”的正式体系化。与霍布斯不同的是,黑格尔将承认问题放到社会关系范畴中展开分析,用整体论取代原子论的基本概念,承认理论也就从为私有财产权的承认而斗争转向了在政治共同体中为获得权利与义务的承认而斗争。霍耐特继承了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同时吸收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米德社会心理学说等思想资源,构建了以社会承认和蔑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理论,开启了承认理论的转向。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物质财富正在不断积累,但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依旧此起彼伏。在霍耐特看来,社会冲突并未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减少,就是因为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富足,更重要的是要争取平等权利的承认。相较于再分配而言,“人类尊严的承认构成了社会正义的中心原则”[6]。“再分配”到“承认”的转向是20 世纪以来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特征。作为承认理论的主要倡导者,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内在涉及正义问题。霍耐特承认理论包括了三大领域(情感、权利和社会)[9](P135)、三大模式(爱、法律、团结)[9](P100)以及三大原则(需要、平等和贡献)[6],这其中爱、法律、团结的对立面就是“蔑视”(强暴、剥夺权利、侮辱)[9](P100),“蔑视”就是连接承认与正义的关键点。消除蔑视而非消除不平等成为正义理论的核心,这也就为现代城市空间正义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开辟了一条新的致思路径。
理论场域中,现有的城市空间正义理论所关注的核心更多是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分配正义问题,与此不同的是以主体间相互尊重、相互承认为基础的城市空间正义并不否认城市空间权益的分配,而是将城市空间权益的分配冲突看成是空间承认斗争的特殊种类,认为应当以承认统摄分配。从承认角度对城市空间正义进行理论建构,将一个人文地理学科的“社会关联”和一个社会学科的“空间转向”进行结合,不仅仅关注宏观层面的空间权益分配,更关注空间主体的平等自由发展。现实的场域中,城市空间权益分配的目的是消除空间的剥夺、空间隔离所带来的羞辱和蔑视,实现城市空间内个体的平等自由发展,这与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的目标存在一致性。其实城市空间正义不能够简单从整体层面去调整与规范空间的权力与权利、空间财富分配等问题,而是更应当关注城市内部个体的空间关系,凸显人与人之间人格上的平等,承认所有人的个体尊严。承认是一个具有基础性、统摄性的道德范畴,社会的不公是社会蔑视在制度上的表达,现代城市的空间冲突其实质就是羞辱和蔑视带来的冲突。实现个人空间自由、空间平等以及空间包容是城市空间正义的核心,但是这些并不能通过空间权益的公平分配而由个人独自获取,而是以相互承认的方式在主体间获得,因此城市空间正义的分配范式应当被承认范式取代。
三、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的问题视域
以“承认”为核心的城市空间正义是对城市发展新变化的反应,也是对城市主体新需求的回应,更是对“正义的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探索。公共资源以及城市发展利益分配的公平毫无疑问是保证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但是城市化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并不仅仅因为利益的分配不公,主体得不到他者和社会的承认是冲突更为深层次的诱因,或者说现代城市承认正义比分配正义更为重要。分配范式的空间正义理论所建构的制度通过保证公共资源和城市发展利益的公平分配来实现居民的自由平等,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整体的资源配置的公平并不代表个体自由的实现,其仅仅是用来表达个体自尊从而间接实现个人自主,因为“个人自主的条件不是物品,而是彼此间的承认关系,是一种理性存在于主体间的量,它不能以分配的方式由个人独自获取,而是以相互承认的方式在主体间获得”[10]。主体承认规范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分配不仅仅是利益蛋糕的切割,它还关系着社会一体化的原则;围绕利益的分配斗争可以看成是承认规范在社会中现实化的过程”[7](P301),以承认来统筹正义能有效弥补分配正义在道德情感层面的缺失。现代城市发展应当要追求一种以承认为规范的“好的生活”,这种“好”并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富足,更重要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认同完整和自我实现,正如霍耐特所言:“罗尔斯从生产的角度来看,物品是可以分配的,但是正义并非如此,它要考虑人和人的关系。没有承认,我们便没有生活。就如友情不是物品,因为它并非经济学意义的物件。”[11]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的建构也应当关注底线承认、身份承认以及属地承认等问题,追求一个“好的城市”。
底线承认是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首先要关注的问题,其“关注‘不因为任意的理由排除人’,而不是‘因为某些理由包括人’”[12]。底线承认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承认规则、承认方式,但是它是理论建构的基本前提。维持空间中内构关系的正义性是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的重要价值目标,因而其理论体系不能因“任意”的理由排除人,所有居民都必须要涵盖到理论体系当中,除非有足够的正当理由才能够排除某些人。这里所谓的“足够的正当理由”必须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理由,而并非只被界限内的人所接受的理由。分配不公可以被理解为社会蔑视在制度上的表达,基于“分配”的城市空间正义可以是某一区域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要解决的是主体的侮辱和蔑视问题,是关于主体的尊严和尊重问题,因而后者所涵盖的主体更为广泛,所面临的问题也更为具体。底线承认是空间正义话语体系的“边界”,关注“人”的尊严是空间正义话语体系的核心目标,构建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理论体系要有边界意识,但同时又不能够随意划分“边界”以至于出现差异性的对待。边界是一个地理名词,但是这里的“边界”不仅仅是物理边界,而是一个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多个方面的“边界”,底线承认就是一个最基本的“边界”。
身份承认是一个典型的“承认”问题,“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应该保障每个主体能够无强制地参与到社会的交往关系中,而这种交往关系被他们体验为自由的”[13](P13),农民转变为市民之后其身份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承认,相关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的保障,这都是需要继续努力解决的实际问题。户籍的改变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基本标志,仅仅是户籍的变化并不代表农民就真的成了市民。随着“新市民”这一代名词的出现,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身份和标签。“新市民”和“老市民”之间也产生了心理隔阂,“新市民”觉得自己居住的区域依旧是“乡下地方”,和真正的“城里人”还存在着极大差异,觉得“自己来自农村,城市不属于我”;“老市民”眼中的“新市民”依旧还是“乡下人”,不过是依靠征地拆迁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物质补偿而已,其生活方式等各方面依旧保持着“乡下”的典型特征。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深远,城市和农村两个截然不同的生活区域,无论是行为方式还是生活习惯如果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城乡差距继续扩大,那么矛盾也会日益突出。通过户籍的改变,从政策上来说农民确实可以转变为“新市民”,但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它不能仅凭户籍的转变来完成,对于“市民”这一身份的承认是人的城市化的第一步。
属地承认是一个无关乎户籍、无关乎房子而是一个与个体归属感密切联系的概念,是城市居民与城市之间承认的集中表达。这是我的城市还是别人的城市?对于这座城市来说,我是他的主人还是一个逗留很久还没有离去的游客?这一系列的追问无不是在寻求“我”的归属和城市的“主人”。“人”是城市的发展主体,人的需求决定了城市的基本属性,不同的人因为自身不同的条件对空间的偏好不尽相同,哪怕是同一个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对空间的要求也会出现变化。因此城市的属地承认必须保证城市发展的多样性。空间的多样性就是说要满足不同人的不同的空间需求,满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段的空间需求。空间的多样性也就意味着空间的属人性得到很好的维护,空间的发展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空间也是平等发展的,不同人的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人口的聚集是城市化的基本体现,人类的聚集带来各种各样的文化,多元文化的交流进一步丰富了城市文化。属地承认最关键的在于城市主体归属感的建构,这也就要求城市发展要尊重不同空间的多样文化,消除空间的文化歧视和压制。城市空间的多样性是城市的天性,其对于城市发展来说是力量的源泉,是其发展的活力所在。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就是要尊重城市原有的优秀文化,保护城市的历史底蕴,同时也要尊重不同空间的多样文化,充分吸收多元文化的先进要素,丰富城市文化。城市发展是不同时期城市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同时期的城市主体创造出不同的生存样式体系,这些都通过城市文化保存下来成为城市独有的历史底蕴。这一部分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城市居民产生城市归属感、认同感的重要因素,也是城市区别于其他区域的重要标志,是保持城市特色的中心所在。因此城市发展首先就是要保证城市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持城市的特色。另一方面城市的发展必然带来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对新文化的注入要保持一种包容的态度,注重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消除空间的文化歧视和压制。除了保障城市空间多样化发展,尊重多样化城市文化之外,属地承认另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充分保障公共空间的公共性,逐步修复“碎片化”的城市空间结构。这是因为公共空间为人们在复杂的城市生活中形成更广泛层次的社会关系及重塑个人身份提供了无尽的可能,更是城市空间正义实现的重要场域。城市更新的过程其实就是城市空间结构变迁的过程,而城市空间是一个包含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混合型空间,城市空间结构的变迁其实就是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抗衡、消长的过程。公共空间是城市活力的表现,但是由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现有公共空间设计与城市居民公共生活的格局出现偏差,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居民生活不相适应,直接导致公共空间被分割,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非场所、虚假的公共领域占据了我们的城市空间,公共空间也就丧失了其公共性。现代城市大量空间被占用而成为私人空间或者说成为某一部分人的“公共空间”,其公共性遭到破坏。在有形和无形的门禁与围墙的限定之下,以往承载着重要社会交往职能的居住区逐步退化为单一的居住区。因此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充分保障应成为“好的城市”的重要标准。
结语
“分配”和“承认”是正义领域的两大基本维度,两者生成不同的正义规范原则,城市空间正义的建构需要关注“分配”问题,但是“承认”问题应当处于更为核心的地位,承认是比再分配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以“分配”为核心的城市空间正义能够保证空间的整体状态是正义的,但是城市空间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场域,其最根本的属性是属人性,城市空间正义也要保证其内构关系的正义性,因此必须重视空间主体的“承认”问题。承认是比再分配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要以承认统摄分配,弥补分配正义在道德情感层面的缺失。基于“承认”的城市空间正义的建构要致力于建构一个“好的城市”,充分关注底线承认、身份承认以及属地承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