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医师在无证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例分析
2021-11-25香丽娟
香丽娟 练 强 甘 露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广东 深圳 518103)
深圳市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在行政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尤其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方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1],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进行了修正。本案例就是使用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行处罚。
一、案情简介
(一)案情经过
2019年7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根据市民举报的线索对××药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现场可见执业医师张某正在为患者朱某看诊;(3)场所内可见葡萄糖注射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物品,垃圾桶内可见使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等医疗废物。
经询问患者朱某,其指认张某帮他看的病,没付钱。
经询问场所负责人,其承认张某从2019年7月19日至29日在该场所接诊4名病人并开具处方,没有收取诊金,也不记得收取药品费用。
经询问医师张某,其承认在2019年7月底在该场所接诊过4个病人并开具处方,不清楚具体收费情况。
经电话询问3张处方上记录的患者联系电话,1人未接听,1人表示有在该药店就诊,不记得花了多少钱,1人表示不记得是否在该药店就诊。
经查询,张某取得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主要执业机构为湖南省汝南×××的《医师执业证书》,无被处罚记录。
根据调查,张某存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9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属于“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证据材料
主要的证据材料包括:1.投诉(举报)登记表2份;2.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件2份;4.电话录音记录11份;5.现场检查图片22张5页;6.关于协助提供张某《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函及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张某的身份信息原件1份;7.张某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执业注册信息验证结果打印件。
(三)处罚依据和内容
张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9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属于初犯,未造成伤害,已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从轻;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案由被处罚的: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规定,给予张某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分析
(一)本案主体清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规运用合适、处罚裁量得当。
(二)因为药店不是医疗卫生监督的监管对象,药店也不会悬挂诊疗服务广告,其开展诊疗活动较难发现。在药店开展诊疗服务,是无证行医处罚案件中,较常见的案发场所。尤其是中药店铺,一些药师、退休老中医或乡村医生会在中药铺以调理身体为名,为顾客开具中药处方,不收诊金,只收药费。在诊疗过程中,引发纠纷,就会被投诉举报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本案件的来源也是群众举报。所以在日常普法宣传中,应加强无证行医的普法宣传,让群众了解:执业医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是违法行为。
(三)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其行医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对场所进行处罚的情况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也进行处罚,其意义在于:(1)体现机构和人员均具备行医资质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二者缺一不可;(2)机构和执业医师之间互相监督,改变医师的观念。医师往往都会认为“机构资质是老板的事”,我只是打工的,机构资质与我无关。被处罚过了,就知道机构没有资质,医师开展诊活动也会被罚。(3)让医师充分认识,场所资质的重要性,避免执业医师成为无证行医场所的帮凶。[2]
(四)在医疗资源紧缺的今天,医生数量已经无法满足群众的就医需要,政府也鼓励有精力的医生可以到不同的医疗机构多点备案执业,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就医机会。但是,这种原本惠民的想法,被一些执业医师曲解了,有的执业医师自己开设诊所,但是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展诊疗活动;有的执业医师在朋友开设的药店或者无证场所为患者看诊。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思考及建议
(一)完善证据收集,需要多部门协助
在许多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都存在缺陷。本案中,医师张某在检查现场未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仅口述了其身份证号码,在后续案件调查中,张某已离开了案发城市,未能配合案件的后续调查,仅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因此,张某的身份证件及身份证号码是经由辖区派出所协助查询获取。确认身份证号码后,再查询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获取张某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于不配合执法的对象,在执法过程中,增加了很多工作量。
本案在违法所得的确认上,同样存在瑕疵,现场患者朱某未交钱,无违法所得,另外3张处方上记录的号码,通过电话询问,一人未接听,一人不记得花了多少钱,一人不记得是否就诊。经营者和医师张某也以不记得为由,最终无法确认违法所得。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权利强制查询其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记录,也无法查询个人身份证信息等。建议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尤其是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无证行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以各种借口逃避处罚,不愿意提供身份证件,不愿意配合调查,这种情况下,有公安部门的协助,往往事半功倍。公安部门不仅在威慑力上强于卫生行政部门,在获取涉案人员个人信息方面,更是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有便捷、可靠的系统。
(二)完善卫生立法,尤其是对在执业医师在无证场所的执业行为
在无证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越来越常见,目前,非法医疗美容盛行,常有执业医师到非法的美容场所为顾客实施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却只能对无证场所经营者进行罚款,对于违法医师,无论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还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法条对“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的定义模糊不清,在执法中出现盲目适用,存在执法风险。
因此对无证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医师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来规范,违法医师不会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能从根源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要从根源上杜绝,必须完善卫生立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