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强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有效性分析

2021-11-25张恒国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刑罚法律法规

张恒国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33)

一、引言

刑法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实体法,是实现宪法功能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刑法还是唯一一部规定了犯罪及其惩罚措施的部门法,其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和调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刑法正在逐渐向民生刑法的方向转变,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秩序监管的权益,也侵害了人民在生命和健康上的权益。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控制其数量,将刑法惩罚作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制引导,可以有力保护国家对食品安全秩序监管的权益,但忽视了刑法对人权的保护;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制,使得国家对食品安全秩序监管权益高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不仅违背了刑法刑罚配置合理的原则,同样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刑罚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缺陷

(一)与世界刑罚整体发展趋势相违背

在现代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世界刑罚的轻缓愈加明显。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较轻或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并不是十分严重的情况下,用刑法作为对其刑罚的依据和导向,则可能会是一个比较轻的审判结果;但当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相对严重,造成的影响和社会危害也相对大时,采取刑法作为刑罚依据则可能产生超出罪罚均衡的重罚。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经济犯罪并不是严重的犯罪,利用刑法作为刑罚依据并不合理[1]。而且,我国的刑法中最终的刑罚是死刑,在全球范围内,将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刑罚定位死刑也并不合理。总而言之,在世界刑罚区域轻缓化的背景下,用刑法作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依据并不合理,与世界刑罚整体发展趋势相违背,不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与创新。

(二)与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不相符

刑罚均衡原则作为法律编纂、实施中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在进行法律制定、案件审判中刑罚比重应合理,简而言之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器,是唯一一部对犯罪行为、惩罚措施进行明确规定的部门法,同时刑法也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其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补充;将刑法作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判罚的依据和导向,超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刑惩罚,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当一个国家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都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抑制时,如果采取加强刑罚的方式,则可能带来更坏的结果,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同时,在重罪重罚思想的影响下,案件审批中可能出现用较重的罪名和刑罚来作为审判结果,这种情况不仅有失法律的公正性,更坏结果是导致民众对刑法失去信心和尊重,造成刑法的刑罚贬值问题。

(三)与刑法的歉抑刑不协调

歉抑性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其体现了刑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补充、完善和保障作用,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无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审判时,才会去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处理[2]。鉴于此,对待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应该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的司法措施,刑法只是作为补充完善和后备;以刑法作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主要规制,无疑是喧宾夺主,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引导作用发挥,同时使这些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缺少了一定的应用依据。这样既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更可能阻碍我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的有效措施

(一)依据世界刑罚发展实施刑罚轻缓理念

就目前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趋势看,刑罚轻缓化情况较为明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公平、合理、宽松的竞争环境必不可少。刑法做为国家法制体系中的重器,过多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环境治理中并不科学。而且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时俱进的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协调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其重要功能。因此,刑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制上趋于轻缓化势在必行。但是,这种轻缓化并不是姑息纵容食品安全犯罪,而是在审判食品安全犯罪时慎重使用死刑,丰富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种类和手段,例如实行罚金制度,扩充罚金等级,提高罚金上限;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影响和危害有限的食品安全犯罪违法行为,可以在处以罚金的同时要求其进行产品召回、停产或关停等。

(二)科学合理的定位食品安全犯罪并配置合理的刑罚

在食品安全犯罪对国家和个人权益的侵害中,食品安全监管秩序的侵害要小于公民个人生命和健康权益的侵害。所以,刑法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定位时,应该将其对公民权益侵害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同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是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的侵害,所以可以将其定位为公共安全犯罪。在民生刑法视角下,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判罚应该符合基本的罪刑比例,因为将其对国家食品监管秩序的侵害定性为公共安全犯罪,所以按照相关刑法配置能够避免现行刑罚理念在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审判时存在的一些弊端,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3]。

根据民生刑罚的理念,在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多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将其定性为公共安全犯罪并根据其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危害作为判罚标准的时候,应对犯罪实施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性作为重要判罚依据。其次,目前我国司法体系中最高刑罚为死刑,将食品安全犯罪定性为公共安全犯罪使得其同样在死刑适用范围内,由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内诚信机制建设不到位,道德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所以死刑作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最高刑罚仍不可废除。

(三)通过加强社会控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治理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应该由传统的国家控制向社会控制与国家控制齐头并进发展。随着我国整体社会水平的发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控制分为软控制和硬控制两种模式。所谓的软控制即通过社会道德、信仰以及舆论等行为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约束;硬控制即通过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和惩罚[4]。

在民生社会背景下控制食品安全犯罪,首先需要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当出现食品安全犯罪后,依据责任划分启动相应的问责;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管体系最为明显和直接的作用是避免犯罪行为出现后,因为责任较差、分散而导致的责任不明问题。鉴于此,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就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预警。其次应该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民事、经济和行政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法是食品安全犯罪管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保证其威严性和可执行;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应该是当食品安全问题为社会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危害后发动。最后是加强社会道德、诚信、舆论、监督等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尤其是在社会诚信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上,通过建立诚信经营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觉提高安全管理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两方面控制食品安全犯罪发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其在方向的定性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过分强调重罚重刑,对于减少食品安全犯罪并没有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依据民生刑法的理念,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安全犯罪在刑罚体系建设和完善上,应注重依据世界刑罚的发展来实行刑罚轻缓理念,科学合理地进行刑罚定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需要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同时,为了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需要对刑法和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完善我国现有司法体系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相关规定,弥补空白和缺陷,保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民生的稳步提升。

猜你喜欢

犯罪行为刑罚法律法规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法律法规与民生新闻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海外房屋出租市场法律法规
刑罚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