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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的完善与探析

2021-11-25鲁永华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合同法审判诚信

鲁永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23)

诚信,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1]诚信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一个国家来说,诚信是立国之本,国家民心汇聚,不仅需要明智的策略,更需要取信于民,树立威信;对一个单位而言,诚信是立业之本,是建立在每个个体之间,相互信任,互利互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秤杆;对个人而言,诚信是一种优良的传统品质,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和为人处世的态度,以及生活的准则。

从古至今,诚信在解决人事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个体活跃性和交互性增强,在相互的交易和商业活动中,必然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合同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更需要以诚信作为基本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通过建立信用,为合作奠定基础,促进合作和交易顺利进行,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一、《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诚信为本,各个国家都将诚信作为道德基准应用到民事和立法中去,将诚信的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我国合同法中对诚信原则做出了比较合理,并且详细的解释: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是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是抑制恶意诉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必然要求。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中被视为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讲究诚信,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行为。

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在法院和相关的仲裁机构对实际案件的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过程中,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制定后不能随意更改,为了弥补在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就需要依靠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对法律的相关条例进行补充说明,在遇到一些经济纠纷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对其相关的条例进行技术分析,最大程度上接近相关的条例,更好地去维护市场经济和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下,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在自己合法的权益内追求利益,遵守法律规定,始终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再发生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可以有效缓解利益冲突的问题,平衡交易双方的关系,有效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4]。

二、《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合同法》相关法规概念模糊,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

从古至今,诚实守信这一原则都会被作为评判人的品行和道德的重要标准,而发展到如今,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共同发展的时代下,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诚信条约的规定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是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制定的少数条约概念不够具体化,合同的解释方式不够多样化,使得很多的诚信问题,更注重的是法律规定,而非诚信本身。

(二)《合同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不够具体

合同法中所涵盖的失信行为规定不够具体,所管辖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例如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失信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裁判标准,从而在失信行为认定上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就让本该受到惩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结果,也就无法体现诚信原则在解决合同纠纷时的法律价值,从而使得裁判人员无法对案件作出有效的审判。

(三)《合同法》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判定的主观性太强

由于审判的主体不同,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时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到事件本身的客观性。[3]在案件处理中,法官更倾向于直接运用法律条规进行审判,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活动中的诚信原则,而且如果产生了一些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的特殊情况,还有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进行审判,导致误判的结果。

三、完善《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策略和意见

(一)建设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

良好的法律外部环境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大大小小的交易都离不开诚信的原则,但是如果诚信原则只是浮于表面的口头承诺,只是通过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约束的话,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很容易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并不能完全保障交易者的实际利益,而且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高速期,交易行为和利益瓜葛愈发激烈,因此更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有效的法律环境就是保障各项条例顺利实施和运用的前提和保障。基于法律并没有涉及的范畴内的事件审判会因为审判者的主观意识而影响审判结果,我国的立法机关更应当将诚信原则具体化、详细化的运用到合同法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且制定相关的诚信监督部门。对于一些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商讨,要明确的规定,违反诚信条约和原则所需要承受的法律后果。加大各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诚信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二)建立规范机制约束司法审判人员的随意性

为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应建立相应的案件审判指引,避免审判人员的主观性变成随意性。为了保障法院及其仲裁机构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威信,需要通过制定条例来规范法院及其相关仲裁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尽可能降低滥用职权发生概率的现象,制定对法官有效监督的方案,一旦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要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来对审判结果进行补救,并对仲裁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尽量减少主观干预。要在法官的司法考试中增加对职权运用的内容,选取真正公平公正,具有客观的观察性和执行力的法官,保证审判公平公正公开。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

从古至今,从外到内,我们都在宣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面对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规避法律范畴,制造伪证,拖延诉讼,提高诉讼的复杂性,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普法意识应当深入到每个公民的生活中,让每位公民从小要树立懂法、守法、知法、不犯法的意识,在各大媒体平台或交流平台上进行法律宣传,在学校和各大教育机构中进行法律普及,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诚实守信的好习惯,增强法律的意识,既要懂法知法,也要在法律范畴内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违法行为要向有关单位进行检举,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各大媒体平台也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发展迅速的网络媒体平台,对社会进行监督和考察,制作具有影响力和高质量的作品,维护法律的威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四、结束语

法律作为公民不可逾越的权威,在规范社会秩序、完善社会职能、保障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5]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方面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通过诚信法律化,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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