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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展现

2021-11-25陈婉婉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民商事商事民商法

陈婉婉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0)

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推动了我国民商法不断完善,逐渐在法律体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能协调民商事活动,还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1]。在严峻的市场经济结构中,民商法能够有效调节各种问题,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时代需求,并将内在原则有效展现。在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时,应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将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深度融合。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已经受到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促使其成了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一、诚实守信原则综述

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人们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时,应恪守彼此之间的誓言,公平对待经济活动参与人员,做到活动讲诚信、不欺诈。在经济活动中,既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同时还应做到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维系经济活动中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预期发展目标。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不仅是体现市场经济公平性的基础原则,同时还是我国巩固法治社会地位的重要法规制度。因此,从客观层面上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道德原则内涵中的重要构成,其既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我国制定合同法中的重要方向[2]。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中,就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在当今社会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务必要遵守的一项基本道德原则,并在我国现代法律中被愈加强调。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展现

(一)引导当事人合理行驶义务

当事人在开展市场经济民商事活动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以此实现更好地完成民商事经济活动。基于此,要想恰当维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当事人有效履行应尽义务,就应充分激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意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意义,从而提升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保证商事活动的安全级别

在开展商事活动时不难发现,诚信是一种较为抽象的存在[3]。为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关系中的展现与在商事活动关系中的展现有所不同,所谓的民事关系往往产生于较为熟悉的人群之间,而商事活动关系则往往产生于较为陌生的人群之间。由于商事活动关系的人群陌生特性,在展开商事活动时就缺乏稳定的信任感,如若等到商事活动关系成熟,难免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便失去了开展商事活动的本质意义与预期效果。针对这一现象,应在商事活动中深度融合诚实信用原则,以此保证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同时,提升彼此信任感。现阶段,在逐渐健全的商法系统中,也充分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理念,从而保证商事活动的安全级别、具备高效性。开展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应将商事活动的基本信息,向商事活动对方进行公开展示,如企业具体信息、经济实力、此次合作原因等等。如此,不仅给商事活动参与者之间打造了融洽的合作氛围、减少猜忌,还能规避各种无关紧要的问题。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提升了社会经济增长,还保证了商事活动的安全性。

(三)及时填补法律现存漏洞

基于当前的法制社会背景中,要想保证社会的平衡发展,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与意志,利用法律手段、融合道德意识是促进法制社会快速发展、有序进行的关键元素[4]。而诚实信用原则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实现的道德方法,并在法律渠道中逐渐形成法律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道德原则始终贯穿在人类的文明世界中,以保持社会的平衡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治社会的产生,带动社会发展走上了繁荣景象,不仅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有涉及,还在专业程度上逐渐增强,究其原因可以发现,道德始终跟随时代的变迁,与各个时代的法律法规紧密融合。基于此,务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渗透到社会发展中,引导民商事当事人不断完善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各项民商事活动中,一旦发生冲突事件,必须利用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5]。但是在众多情况下,难免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法律的抽象性特征,铤而走险探求法律漏洞。针对这一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完善因为法律漏洞带来的各种不公,弥补法律不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诚实信用原则强化了民商事的自律精神,引导当事人有意识恪守法律制度,减少当事人钻法律漏洞的几率。

三、如何在民商法中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一)规划适用标准,明确界定范围

维护国家有序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不断建设法律法规,这也是规范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制保障。因此,应进一步明确规划适用标准,通过积极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此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如此才能促进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在根据时代发展设计法律法规时,应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更新与补充,并深刻融合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要求。同时,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应重点关注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元素,细致规划界定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健全,从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开展政府力量,健全监督机制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强的约束性,在不断健全民商法的同时,也应健全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内容进行及时的扩展与补充。但是基于当前日益繁荣的市场环境,在贯彻落实民商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新的情况。基于此,为了大力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性与实效性,应重点开展广泛宣传,将现有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对民事与商事制定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社会中加大宣传力度,将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贯彻,从制度约束的角度出发,强化全民形成诚实信用原则意识。

(三)强化诚信地位,结合教育处分

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与优化,促使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深度扩充,并通过一定的约束,引导全民内化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目前,仍有一些问题存在于实际情况中,为此仍需将现有的民商法深入分析,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从本质意义上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功能。与此同时,我国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在面对失信人员时,仍需加强惩罚力度[7]。现阶段,基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为主要处理方法。因此,在处理情节严重失信人员时,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应实施一定的司法措施,加大惩罚力度,通过将司法与教育方法的结合,引导失信人员明确自身的错误,并形成积极改正的健康心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应积极探究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设工作,促使其形成一定规模,如此一来,才能在民事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并逐渐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人们将诚实信用原则贯彻落实到每一项民事活动与商业活动当中。当人们开始主动追求诚实信用原则时,将会促进整个社会活动实现良性开展,维系人们的秩序性生活理念,保证我国和谐发展、实现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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