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的反思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言论执业律师

陈 建

(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湖北 十堰 442000)

一、互联网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当前,互联网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成熟,互联网技术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面貌。对于律师而言,互联网无疑改变了很多传统的工作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下,人们也越来越习惯于从网络中获取信息,一些律师也抓住了这个契机,通过在网络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观点文章,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或想法,这种方式也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甚至是利益。

在这之中,有一些律师是为了科普法律,有一些律师阐述自己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或是展示自己的观点、研究成果、工作经验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身为法律工作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律师利用互联网及社交平台,做一些有违职业道德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如借社会热点进行炒作,发布一些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弄玄虚、欺骗误导的言论来达到其目的等等。

这些情况反映的是律师的道德观念、伦理观念和责任观念的缺失。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并不意味着该权利不受约束,律师执业活动同样需要有所限制。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保障,而自治的有效性同时需要加强自律,要通过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某种形式的规范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①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45-57.

二、互联网环境下律师对职业伦理的违反——基于“深圳女律师炫富事件”

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自主性地按照其职务角色所应该具备的义务及责任,形成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我国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主要有《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该深圳女律师在社交平台发表的言论不仅违反了道德,也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违反。

首先,该律师的言论涉嫌虚假宣传。该律师在网络社交平台中称其是律所合伙人。但是,有网友调查其于2015年9月22日才取得律师执业证,但在2017年就宣称其是律所合伙人。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律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但是从曝光的事实看,该律师在执业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就宣称其是律所合伙人,这明显与法相悖。同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该律师的合伙人身份无法得到证实,那么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言论就涉嫌虚假宣传,就应当依照规定,认定其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了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行为,并对其予以处罚。

其次,该律师的言论损害了律师行业声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是从行为的角度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的规范,此外在该规范第十四条中从反面进行阐述,要求律师不得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而在本事件中,该律师在社交平台上炫富,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不相符,也有悖于深植于民间的中国传统道德要求,在互联网中引发了恶劣影响。该言论也确实招致了不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质疑和攻击,损害了律师行业的集体声誉。

最后,该律师的言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时,应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并且要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也提到了这些要求。但该律师的言论显然没有珍惜律师荣誉,没有负起身为律师应有的道德责任,不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修养。

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下,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违反。如律师负有保密义务,有些律师在互联网中出于炫耀、出名等目的,对案情有关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有时就可能会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律师应当是“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以及守法、依法的表率者”。①赵玮,王永.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与时代特色——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3(19):20-23.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律师对于职业伦理的违反也越来越多样,由此看,律师职业伦理及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三、互联网时代下践行律师职业伦理

对于律师职业伦理及其教育是必要的、紧迫的。第一,律师职业伦理有利于培养律师的道德认知,并指导自己的行为。伦理“既包括理解、接受一定的伦理理念,也涉及按相关的伦理观念为人和处事”,②杨国荣.伦理生活与道德实践[J].学术月刊,2014(3):49-56.而律师职业伦理的有关规范中就明确了行为规范的道德要求,律师通过伦理教育,就会在心中形成道德标准,并转化为内在的自我道德认知,指导自己的行为。第二,律师职业伦理是对律师的行为限制和矫正。种种职业伦理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也规定了不可为的行为,这意味着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其也有利于矫正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违道德的行为与言论。

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律师职业伦理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互联网环境下律师所发表的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众知晓,同时也有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进行传播,很易造成恶劣影响。另一方面,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其用自己的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保证生存发展,这既不违反伦理规范也不违反道德,但是律师“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③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J].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1):34-36.,其法律服务“有偿”并不等于放任其成为完全商业化的行为,当前部分律师过分的“逐利”行为也越来越普遍,攀比、炫耀之风也时常出现,对律师集体都易造成负面评价。因此,实现律师职业伦理应当注意到这样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经说过:“律师是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所负有特殊责任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私利、名利什么话都能说、什么事都能做,要有底线。”④原司法部部长张军于2017年8月27日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中的讲话[EB/OL].http://sft.fujian.gov.cn/zwgk/ywbd/sfb/201708/t20170831_2935314.htm.而这个底线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作为律师,要坚守本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道德。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下,更要以律师职业伦理为镜,守护良知,践行正义,树立正确道德观念,肩负起身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担当。

四、结语

律师职业不同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其是自由职业,其受到的监督和制约较少,这也更突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在互联网时代下,在商业主义中,要将此环境下律师行为的特殊性与律师职业伦理结合起来,来践行律师职业伦理。

身为律师,既要做好律师本职工作,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守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职业修养,摒弃商业主义的错误价值观,做一名德法兼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猜你喜欢

言论执业律师
重要言论
重要言论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他们的言论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说说护士多点执业
医师怎么看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2014再升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