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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瑕疵公司法

常 颖

(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涉及较多利益主体,对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法律干预,明确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问题,对提升公司市场经营能力和运行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实践过程中,应重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对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探究决议不成立的原因和措施。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体现

(一)法律效力问题

实践环节,分析我国《公司法》可知,有关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争议主要是“二分法”和“三分法”之争。在公司具体决策中,存在决议不通过问题,然而,由于立法方面对相关问题未能做出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不足。并且,基于目前公司决议管理实际情况分析,存在无效决议和不成立决议混淆的问题,因此,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增加了有关“决议不成立”类型,形成了目前“三分法”与“二分法”同时存在的局面[1]。

(二)司法介入不清晰

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打破公司平衡状态。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平衡是一个矛盾体,公司需要自由环境以达到自我调节和获取利益目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内部矛盾问题时,通常需要内部调节机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合与改善。倘若问题较多,需要提起诉讼和法律协助时,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便会产生矛盾。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公司出现矛盾后,可书面申请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管理过程中,有关司法介入的条件不够明晰,相关人员应对此提高重视力度,坚持司法中立原则,对各项工作作出系统安排,切忌主动干预公司内部管理。

(三)公司决议诉讼问题

在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司法判决中,存在的主要诉讼问题如下:一是原告资格问题,即在诉讼环节应对公司决议不成立范围进行明确,目前对可撤销决议、不成立决议和无效决议的原告范围确认存在争议。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对原告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实践过程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都具备诉讼资格。

实践中,也存在诉讼时效性问题,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等诉讼时效未做出具体规定,给公司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经常出现管理工作滞后,未能全面考虑公司决议不成立条件等问题,影响司法工作。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决议不确定、效力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为改善这一问题,应对司法工作进行全面考虑,注重解决实际诉讼问题。

(四)非诉救济途径不完善

公司决议不成立除正常诉讼途径外,也存在非诉讼救济途径。当公司在决议内容或形式上存在瑕疵时,可通过非诉讼救济途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促使其满足法律条件,实现在法律效力上的有效治愈,满足决议通过条件[2]。然而,在公司发展实践中,对非诉讼救济途径的开发和应用不足,使得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影响较为严重,不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开展。实践中,鉴于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对工作形式进行完善,注重对非诉讼救济方式进行开发。管理人员应对相关问题提高重视,强化司法研究,注重分析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主要形式,并且对其进行调整。

二、关于改善公司决议不成立法律问题的策略

(一)公司决议以及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了公司决议瑕疵的两种形式,即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为“二分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增设了决议不成立内容,并且对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进行了细化。由此改善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瑕疵的单一界定问题,至此,公司决议相关法律得到进一步健全。针对目前法律效力不足问题也进行了调整,明确公司管理中,应对决议不成立的形式进行研究,对公司股东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划分,严格遵守法律效力,使得公司决策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与现行公司法内容相一致。

公司决议提出应具备一定法律依据,并且考虑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和实际运作情况,确保各项决议具有可行性。实践工作中,为提升决策法律效力,对公司主要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实现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有效界定。为保证决策效率,应对公司诉讼时效性问题提高重视,鉴于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对公司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并且规范公司法律关系。倘若未能对诉讼时效性进行规范,公司决议稳定性会受到影响,不利于维护公司生产与经营的连续性。因此,管理工作中,应注重强化法律效力,增加决议不成立诉讼时效性问题。

(二)促进公司决议司法公正

公司决议是重要经营活动,对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实践管理中,应正确看待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无效决议自产生后,无须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司法鉴定,其本身便是无效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司法管理中,对无效决议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司法工作存在问题,影响正常司法流程,使得企业诉讼请求受到影响。考虑到无效决议的法律瑕疵较为严重,在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为时间的增加而治愈,因此,为保证司法效率,不应限制无效决议的起诉时间。

法院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决议作出无效判决后,公司根据相关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到任何影响。这一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对其进行改进。针对现行法律而言,应对无效判决的溯源力进行限制,注重保护企业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程序进行规范,进而提升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能力。实践中,法院判决溯及力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形成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这一点应在司法公正中体现。

(三)有关无效诉讼完善建议

公司董事、监事和个人股东在内的管理人员对公司决议产生一定影响,在无效诉讼的完善中,应重视构建有效的法律约束力。当公司决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应判定诉讼主体资格,使得相关法律程序应用产生一定影响力。公司决议无效诉讼不仅保护了股东个人的权益,而且对公司整体权益实现产生积极作用,应关注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

然而,针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例如债权人,只有公司的决议与第三人产生实际利益关系,方可启动有关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工作。这一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规范化调整,避免了不合规操作为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因此,需要对相关制度体系进行说明。实践管理中,设计了公司决议无效诉讼制度,重点对公司决议无效诉讼工作进行指导。

(四)扩宽公司非诉救济途径

与诉讼救济途径比较,公司决议非诉讼救济可节约成本、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公司决议不成立后,应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非诉讼救济途径进行拓展,研究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自我发展的管理方式,对目前企业各项工作进行升级,提升企业管理工作稳定性与规范化。目前,主要的非诉讼救济渠道有公司决议瑕疵治愈、公司决议瑕疵撤回和公司决议瑕疵追认[3]。

以公司决议瑕疵追认为例,部分国家对这一措施进行规范,为公司决议工作提供保障与支持,例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股东大会可通过一项无瑕疵新决议来确认一项可撤销的决议”,在公司法改革与完善中,可借鉴这一模式,对公司决议的非诉救济途径进行开发,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果的目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以公司决议不成立问题为切入点,研究了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效力不足、司法介入不合理、司法诉讼缺乏和非诉讼救济途径不完善等等。研究过程中,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化分析,并且提出了创新观点,对企业司法实践进行指导,以期提升企业内部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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