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防范措施

2021-11-25张长炜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借条被告借贷

张长炜

(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01)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活动的称谓,也可称为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这类非正规资金借贷活动通常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有时也见于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如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基于自愿基础,出于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目的,按照借贷双方事前约定开展资金借出和贷入活动。由于这类借贷行为属于正规市场化行为常规范畴外的边缘化形式,不仅缺少系统化监督管理,且在法律法规层面缺少足够针对性、系统性,具有相对分散的不足。因此,近年来民间借贷愈发活跃的现实往往伴随着愈发混乱的发展困境,亟待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推动民间借贷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状态

(一)规模持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增加

目前,民间借贷在数额方面呈现出连年增加的态势,增加幅度基本保持在30%左右。仅以温州为例,2015年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当地《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市场规模已超千亿,且近九成温州当地的个人与家庭、近六成的当地企业都已成为民间借贷的当事方,可谓“全民放贷,全城食利”。民间借贷几乎成为温州当地常态化的新兴投资方式[1]。

(二)当事方构成愈发复杂、多元

涌入民间的资本数额成为继续吸引更多资本涌入的磁石。随着越来越多地区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传统模式下以市民、农民或小生产者为主体的借贷当事方不断拓宽结构主体范围。包括中小型企业、部分事业单位乃至一些私募公司也开始进入民间借贷的市场[2]。

而在一些起步较早、历程更长的区域,民间借贷甚至渐有产业化趋势。这些地方在直接当事方基础上陆续出现包括民间借贷中介、职业放贷者以及食利者在内的更多新兴当事方。更有一些原本从事生产制造业的企业看到了民间借贷的潜在厚利,逐步脱离原有产业体系进入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非常规金融活动领域,由此进一步拓展了民间借贷当事者的组成范围。

二、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一)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在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基层资金活动的重要组成形式。这种规模小、金额少的民间投融资行为通常具有程序简便、操作快捷的显著优势,因此更易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迫切需求,故而在有货币交换行为后不久便已出现,因此具有极为扎实的群众基础。

尤其是在经济市场化全面普及的当下,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关注的重点常常只是规模化、大中型经营实体,对小微型企业、自然人的资金需求重视相对有限。且由于银行等常规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借贷业务时往往存在准入门槛高、流程手续杂、办理时间长等现实问题,导致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但对时效要求更高者望而却步[3]。因此,民间借贷便愈发快速地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的空白点,成为新时期小规模投融资活动的“中坚力量”。一定程度上,这种体量不大但活力不小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对于促进基层经济繁荣发挥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也正在成为市场经济的最强辅助力量之一。

(二)消极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的技术优势促使其在近年来呈现出令人瞩目的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非正规的客观属性也决定了这一相对边缘的资金借贷活动在本质上存在程度不同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当属高利贷问题。

出于资本逐利天性的驱使,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差异不仅存在极其突出的区域性差异,也就是因区域经济发展程度而具有明显的高低起伏,同时,不同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也会更加深刻地左右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

因此,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出现过从月利2分到年利180%的起伏。一方面,利率差异显著会进一步加大资金安全风险,导致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性更加难以得到控制和保障。另一方面,对攫取高额利息回报的本能也极易引发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出现高利贷倾向,这不仅会给债务方造成难以预料的还款压力,且高利贷本身也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既是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也是影响社会和谐安宁的不稳定因素,是民间借贷相当典型的消极影响之一。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一)专门法缺失

虽然民间借贷在现实中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客观状态,但在司法监管层面,专门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缺失问题。现有涉及民间借贷法律条款的内容往往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但具有高度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却是空白。而分散化的存在不仅造成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监管文件、内容数量不足,且极易因为缺少系统性和全局性而产生矛盾冲突问题[4]。

优化岗位。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学校要与实习单位协商,采取“老带新,定期轮岗”的实习方法。老带新”即一个厨房老员工带一个实习生,实行一对一、手把手指导,让学生能够在最快的时间熟练掌握实习岗位的职责。“定期轮换”要求每半个月跟换学生实习岗位,让学生能够在一个月内接触到不同的岗位,学到更多的烹饪技能。例如烹调工艺与营养专业的学生前半个月在西餐岗,后半个月在面点岗。

比如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涉及民间借贷利率的部分提出“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掌握,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同样,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涉及有民间借贷利率制定的内容,规定其不得高于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规定次贷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则明文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同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有相似内容,即凡调查认定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与高利贷要坚决取缔等。

显然,这些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而法律条文层面出现这种问题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程度则难以估量。比如不同区域或级别的司法机构在案件审理时可能因为侧重点差异而产生量刑失当;又如当事方可能因此而增加抗辩的机会或频率等。更为不利的是,缺少专门法首先会在理论层面弱化针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监管的力度;其次则会连带影响司法实践的专业性、严谨性乃至权威性。这些都是给民间借贷规范化监管形成的负面影响。

(二)核心要素有待明晰

专门法的缺失不仅在针对民间借贷监管层面产生重重困难,零散的法律条文现状也会在相关核心要素确定环节出现相对模糊的问题。

比如原被告的主体地位确定问题。作为非正规金融借贷活动,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更加随意。尤其是在一些熟识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更易出现当事方主体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一些自然人在借贷行为发生的时刻可能以书面方式形成借贷条文,但在文字内容上却未写明债权人姓名,以至于事后进行司法诉讼时,债务方可以以未明确债权方而抗辩[5]。

又如,举证的责任方问题。原则上,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方若要主张被告方存在借贷事实,就需要原告方出具借条或协议等证据,而被告方若要证明已归还借款,也要出具借款回执等证据。然而具体实践当中却常常超越理论的简洁明了。尤其是在不少民间借贷司法纠纷中时常出现被告方坚称借条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这就产生了笔迹鉴定的举证问题。而实践也存在由原告方举证和被告方举证两种意见。这显然是因核心要素不明确而出现的司法实践矛盾情况。

四、规范民间借贷、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尽快出台专门法,提高法律监管针对性、有效性

正如前面提到民间借贷监管中的法律问题起源,专门法是解决现有法律问题最为直接和有效的关键点。因此,尽快出台专门法,提高法律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是规范民间借贷、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核心举措之一。

具体操作中可以首先汇总现有部门法中涉及民间借贷的条文和内容,再以试点的办法进行经验总结。可以选择民间借贷活动相对集中、高度活跃且发生频率密集的地区,根据试点过程产生的情况与问题进一步优化,最终形成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二)明确核心要素

各项核心要素的明确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各种法律纠纷的裁定及结果的形成。因此,加强民间借贷监管以应对各项法律问题的要点之一正是明确核心要素。

比如对于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位的认定。如果借条上确定没有出现债权一方的明确信息,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一方又坚持未曾向借条持有人借款,则此时应当以持有借条或相关借款凭证原件的一方为具有原告主体地位的债权方。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一方对原告资格的否认需要以被告提供明确证据为支持。不仅如此,当出现不止一位债权人作为原告的情况时,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余债权人共同参与诉讼,这是出于避免有关当事方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目的考虑。除非其他债权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若其中任何一位债权人离世,则其全部合法继承人都自动具有原告资格继续参与诉讼。

又如举证问题。当作为被告的债务一方对借条上的签字真伪性质疑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应是作为原告的债权方,而是作为被告的债务方。这是由于原告提出权益主张时已经出具了借条,履行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而当被告质疑时,则视同为其提出原告提供伪证的主张。此时,被告便具有履行举证义务的责任。因此,作为被告的债务方需要就笔迹鉴定履行举证义务。而由被告履行举证义务的可行性主要在于其配合司法鉴定的主动性考虑。只有将被告作为履行举证义务的一方,才能确保在出现签字不符的情况下,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这既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出于充分降低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时效的客观考虑[6]。

(三)在法律层面提升民间借贷利率的科学性、合理性

专门法的缺失和相对零散的部门法在不少真实诉讼过程中造成了地方司法机构面对民间借贷利率计算问题方面的随意性,导致民间借贷出现矛盾纠纷时司法调解不力。因此,在法律层面提升民间借贷利率的科学性、合理性至关重要。

比如,在多数人的认知中,凡书面借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常被视作不计算利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有过“利率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证明的情况可采取银行同类借款利率计算”的内容。然而《合同法》颁布后确定自然人进行资金借贷未规定利率的不计算利息。按照后法优先原则,应当按照无明确利率不计算利息的裁定办法。

又如,当出现逾期后的利息计算问题时,债权方与债务方往往会对利率计算产生争议。但从司法公正原则出发,为了避免出现弱化债务人赖账责任的风险,应当按照借条规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办法。因此,在借条中进一步明确逾期利率同样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由来已久,只是随着经济发展持续深入和民间投融资需求愈发强烈而越来越显著。其中,涉及法律层面的矛盾冲突问题正在给新时期民间借贷产生更加突出的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从根本上说,民间借贷的出现有着显而易见的客观需求与群众基础,且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还具有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壮大的积极作用。只是由于少数触及法律底线而产生经济纠纷,由此带来的负面干扰和不良影响也是新形势下经济健康发展的阻碍与缺陷。因此,面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需要一分为二地辩证分析,着重于现有漏洞和盲区加以修正和弥补。这不仅是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形式、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投融资活动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建设助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更是加快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猜你喜欢

借条被告借贷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收高利贷
借条丢啦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借条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