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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现状及改善策略研究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财物定性量刑

王 睿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引言

在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推动着我国进入到网络时代。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生活娱乐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网络娱乐与游戏也逐步盛行,促使了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系统漏洞,通过病毒软件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并窃取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严重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然而,网络虚拟财产有着特殊的性质,与真实的个人财产有着较大的区别,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定性上产生了一定的异议,这关系到对非法窃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处罚方式。所以,必须要从理论层面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商讨,实现罪刑法定与罪责相当。本文重点探究了加强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意义,分析了现阶段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加强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策略,为完善我国虚拟财产司法保护提供帮助。

二、加强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意义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网络游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成了许多人娱乐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权威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3月,我国总体网民数量已经突破了9亿大关,而在2019年6月,我国的实际网民数量才8.6亿,短短几个月时间迅速增加了4000万人。比如说,某深受大众喜爱的塔防类策略手机游戏,在2019年的总收入达到了7.2亿美元,而一款角色扮演类手机游戏,在2019年的总收入已经突破了20亿美元,这些收入仅仅只是官方平台的营业额,还没有涵盖第三方应用商店的收入[1]。由此可以看出,当下网络虚拟财产的进步速度飞快,整体规模达到了可观的程度。尽管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出现了大量的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事件。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人们重要的个人财产,怎样才能有效防范虚拟财产不被侵害成了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现状

(一)以计算机犯罪定性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许多网络犯罪案件中,并没有采取破坏或者修改受害者计算机系统参数的方法来窃取虚拟财产,因此将窃取虚拟财产实践定性为计算机犯罪不是十分的合适,也存在较多的漏洞,不能完全与之相匹配[2]。比如说张某某在网吧玩网络游戏,而王某某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张某某将游戏中的物品、金币以及点券等转送给自己。

此外,假如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出现对他人计算机进行破坏或者更改系统参数等现象,也不能绝对的就将其视为计算机犯罪,因为当犯罪人员在破坏他人电脑或者更改系统参数的同时,还出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进行违法定性时一般将其认定为其他罪行。由此可以看出,仅仅将其视为计算机犯罪并不能够全面保护个人虚拟财产,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局限性也较高[3]。

(二)以财产犯罪定性的理论分析

假如刑法认定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中的一部分,当出现虚拟财产被不法分子侵害时,就可以将其定性为财产罪进行处理,但是从现阶段法律定义来看针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不支持者指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能够认定为“财物”,人们玩游戏主要是为了消遣、放松心情,属于娱乐性劳动,并不会给社会创造价值。针对上述观点,需要说明的是娱乐性劳动也是属于劳动范畴的,也不可以单单从劳动性质就断定不会产生价值,这种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另外,劳动并不单单是为了创造价值,将自身的兴趣爱好融入工作中,既可以获得愉悦感,也可以创造价值,两者并不矛盾。如果受害者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获得的装备和金币被不法人员窃取,而法律对此不管不问也必然让人难以接受。

支持者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财物”是一个大的范围:从狭义层面来看,财物只能够表示为体物;从广义层面上来看,财物涵盖了有体物和无体物两种;从更宽泛的层面来看,财产除了代表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外,还涵盖了财产性利益[4]。因此,当受害人的虚拟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有义务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四、加强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策略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大部分也都会拥有自己的虚拟财产,也因此引发了许多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犯罪。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传统的犯罪事件也出现了新的特征,所以我国刑法必须要及时进行更改,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环境,全面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将虚拟财产保护归纳到《刑法》范畴中

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特征的犯罪行为,首先应当在《刑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完善《刑法》中的各项规定与制度。当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必须要从《刑法》入手,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中“财物”进行重新定义与完善,确保虚拟财产能够明确归纳到“财物”范围内,为处理虚拟财产侵害案件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5]。

(二)健全非法侵害虚拟财产的定罪

在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物”时,在处理非法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案件时,也还会面临较大的困境,突出表现在对虚拟财产价值的核算。

首先,采取传统财产犯罪方法窃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通过窃取、诈骗等方法谋取他人虚拟财产以及先窃取他人的账号密码,再将他人虚拟财产发送到自己账号。这样的犯罪事件和传统的违法犯罪事件有着相同的目的、手段等,应当按照传统犯罪处理方式进行定罪。

其次,采取非传统财产犯罪方法窃取受害人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利用黑客技术、病毒等入侵受害者计算机,通过修改系统参数来谋取他人的虚拟财产。比如说,王某某有着高超的计算机技术,通过在李某某电脑中植入计算机病毒窃取游戏账号,之后将获得的游戏账号直接转卖出去,以此获得经济收益。在这个事件中,王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入侵到他人计算机中,并修改了计算机中的相关参数,事实上已经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盗窃罪,能够定性为想象竞争犯,根据非法获利金额的大小,以最重的标准进行量刑[6]。

(三)完善非法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量刑

现如今在处理虚拟财产方面的违法犯罪事件时,在量刑时一般以犯罪金额的大小来进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虚拟财产的获得形式以及来源,而不能够以偏概全。

首先是从官方平台以及第三方购买的虚拟财产,价格浮动幅度较小,比如说游戏中的金币、点券等。这种形式的虚拟财产有着透明的价格,和真实货币之间也有固定的交互关系,在处理这种形式虚拟财产窃取事件时,应当按照虚拟财产的实际核算价格来量刑。

其次是使用者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获得了虚拟财产,这种形式的虚拟财产只能够从游戏中获得,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同时价格也不固定和透明。这种形式的虚拟财产盗取案件较难量刑。这是由于当核算的金额比较巨大时,无法使用罪责刑来量刑;当金额较小时,又无法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利用参考实物数额确定原则,以窃取虚拟财产的市场中间价格来核算金额。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互联网环境下,大部分人都拥有一定的虚拟财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而当下我国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还不健全,必须要结合当下社会特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维护个人虚拟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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