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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21-11-25王湘淇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关键词:服务商隐私权网络平台

王湘淇

(阜蒙县纪委监委,辽宁 阜新 123100)

一、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侵权主体

普通民众在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民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乃至民众的疾苦在借助自媒体这一平台得到了政府与行政机关的极大关注,促使政府与行政机关解决民众所反映问题的效率有了质的飞跃。民众也通过自媒体平台很好地行使了自己的监督权、保障了自己的知情权。但由于民众的素质参差不齐和一些不法网络供应商等为了自身取得更大的利益,自媒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即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所谓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网络隐私权,具体说来就是公民在网络平台中的自身信息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目前,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自媒体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商、商业公司、自媒体用户。

(一)网络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获取利润的途径是通过开发APP等软件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的平台支持,网络平台上常见的APP有我们经常用于网络互动的微博平台和日常用于交流、聊天等的微信平台。①洪伟.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使用网络服务商开发APP等软件的用户,在享受这些软件给他们带来表达与交流的便利时,却忽视了这些软件也在悄无声息地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用户进行交流时输入的关键词,在这些网络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掌握了网络用户的兴趣爱好信息,在自媒体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自己的信息时,自身的信息资料也同时存在泄露的危险。一些不法的网络服务商在这些平台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非法转卖给第三方来获取不法利益。

(二)商业公司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自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具有前所未有的价值,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许多商业公司为了不法获取自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采用通过向网络服务商购买等其他违法手段取得了自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自媒体用户的隐私权在其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被泄露出去,如兴趣爱好、购物喜好,甚至连个人自然信息及家人信息等都被不法商业公司所掌握,接着,这些不法的商业公司就会针对其掌握的自媒体用户的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广告推销。当然这些商业公司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打开自己的市场,但其为了迎合自媒体用户的兴趣、偏好而进行推销时已经侵犯了自媒体用户的隐私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经常收到推销商品的网络信息和电话,其实这些都是我们个人用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的结果,这些骚扰的广告和电话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三)自媒体用户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也限定了这种言论自由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先决条件下。在传统媒体的背景下,进行网络互动、信息反馈是受限制的,因此,也不会带来像自媒体时代这样的关注度。在现今的自媒体平台上,一条信息常常会有数以万计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转发、评论与分享。一方面,这种大众的普遍关注会极大提高社会事件的解决效率,另一方面,自媒体背景下信息的过度传播常常也会引起网络舆情,网络性质的群体事件也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自媒体平台的用户在行使信息发布权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即使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但只要不是涉及重大违法、犯罪会使公共利益受损,就应当在发布信息之前征求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那就不应该让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自媒体用户不同于专业的记者,专业的记者要受到职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但自媒体用户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的门槛太低,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这就使得很多公民成为自媒体侵权的受害者。

二、自媒体时代对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渠道采集自媒体用户信息

现今的手机用户大都选择使用智能手机,除少部分老年人因智能手机的操纵烦琐和其仅需要接打电话而不需要其他功能等原因外,可以说智能手机几乎已经完全在民众中普及开来。每个智能手机用户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自媒体平台中有“是否清空cookies”的这个选项,这就是网络服务商设计的一款旨在获得手机用户信息的软件。这款软件主要是用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公众的电子地址,并通过其特有的技术手段将手机用户浏览过的网页、网站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和技术处理,通过这种技术的运用,筛选出用户的个人兴趣和偏好。正如李德成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说所阐述的,“‘cookies’采取通过不断地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信息追踪和技术分析,而后整理出较为完整的用户肖像”。①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268.这些用户肖像的形成为网络服务商提供了大量、具体准确的用户信息,这就使得这些网络服务商对用户的兴趣、爱好有了比较准确的了解。通过对这些用户兴趣偏好的掌握,可以让网络服务商投其所好地对这些用户投放符合其胃口的产品广告。这是这些网络服务商第一次获利。网络服务商第二次利益的获取是通过将这些用户信息非法转卖给其他商业公司,这些得到用户兴趣、爱好信息的商业公司,借助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这些用户开展商业活动,从而攫取商业利益。

(二)转卖自媒体用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我们在自媒体平台运行各种软件的过程中,都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来完成这一软件的账户注册,这就使得自媒体用户的个人信息完整的被网络服务商和平台公司收入囊中。网络服务商和自媒体平台也会通过技术手段收集、处理用户在使用自媒体平台时无意间泄露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生活、兴趣爱好等信息。自媒体平台凭借为平台用户提供网络平台和将用户信息转卖这两个途径,从而实现二次盈利。

(三)自媒体用户披露、泄露他人私密信息

未经他人同意即对其信息、隐私通过发布、传递等进行披露,这就侵犯了其隐私权。目前,在网络平台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通过网络用户不停地转发和分享等方式会迅速地发酵成“热门事件”,使得被侵犯隐私的公民遭受无法承受的网络攻击、谩骂和他人的嘲讽,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生活。

(四)自媒体用户自己导致的隐私泄露

自媒体用户的门槛很低,这个群体中只有极少部分是计算机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大多数的自媒体用户不懂得在网络平台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他们借助网络平台这个虚拟世界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的同时就会不经意的泄露自己的隐私。由于缺乏专业的互联网和计算机软件知识,大多数的自媒体用户在网络平台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信息、数据,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将自身的隐私泄露出去。例如,我们生活中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在工作闲暇之余发一个朋友圈,朋友圈的内容涉及景点、美食、亲朋好友等信息,也会经常发表一些自己的心情、感悟和观点,殊不知这样就会将自己的和与自己相关亲朋好友的信息、隐私全部暴露出去。

三、自媒体时代我国对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相关主管机构并没有很好地行使对自媒体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职责,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属性,故不论哪一时代都没有完全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制定专门保障自媒体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鉴于目前自媒体隐私侵权案件的逐渐增多,并且随着自媒体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侵权人的侵权手段日益复杂化和新型化,这就导致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自媒体侵权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针对传统媒体认定的隐私权侵权标准已经不能够完全适用于自媒体侵权问题。并且现有的法律虽然明确地将公民隐私权作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立法加以保护,但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对自媒体隐私权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解释和对自媒体隐私权的内涵明确作出规定,也没有对自媒体平台的用户和网民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的实用性不强。

此外,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没有树立足够的权威性,即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不足,由于隐私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不高,就导致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行业自律方面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自媒体用户不同于专业的记者,他们没有专业记者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性的约束,这就要求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平台开发商对自媒体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和监管。由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平台开发商并没有履行好严格把关的职责。其次,自媒体用户淡薄的法律意识也是导致自媒体侵权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自媒体用户需要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应树立良好的自律意识,时时以法律和道德为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自媒体用户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四、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如何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

(一)在立法角度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1.通过立法界定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自媒体时代背景下,信息的传播更加自由和迅速,民众借助自媒体平台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从而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但公众的知情权常常会与个人的隐私权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如果想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就要牺牲部分公众的知情权,反之亦然。这两种权利本身就没有显著的界限,加之法律对这两种权利的界限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开来,这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公民的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导致两者的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好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界限,用法律明确限定出两个权利的范围,这样才是解决这两个权利之间矛盾的最有效办法。

2.区分隐私权的不同主体和不同的侵权主体

首先,要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对隐私权的主体加以区分。因为不同的隐私权主体其对隐私权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立法过程中对不同的隐私权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不同等级、类别的隐私权保护规范。具体说来,要在立法中重点保护国家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但是这种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在公民的知情权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这样才能有效地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立法中也要注意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公众知情权范围内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可以公开的,但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隐私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需要在立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缓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的隐私权侵权主体。因为不同的侵权主体,就会有不同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侵权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做到不纵不枉,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加强对隐私权侵权的惩治力度

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隐私权采取的惩处措施和打击力度都不够严厉,这就导致侵害隐私权的侵权成本过低,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要加大对隐私权侵犯的惩处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合理的处罚措施。只有把握好侵害隐私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惩处力度才能真正起到威慑违法犯罪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增强自媒体的行业规范意识

行业的自律标准是参照职业者的从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而制定的,从目前来看我国自媒体的行业自律标准并不高,一些网络公司会制定所谓的“隐私权保护协议”,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是为了摆脱法律的干预,协调公司与用户的利益。这些协议书、声明书都是格式条款,并非在与用户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结合自媒体行业自律和规范意识现状,亟须成立一个类似于自媒体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对自媒体行业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并加快制定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收集与使用的规范和细则,同时要积极加强各个网站之间的协作,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数据、信息传播的速度超出想象,单单依靠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收效不大,这就要求加强个人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当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是个人信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就要第一时间要求删除,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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