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楚县公的多重身份属性
2021-11-25郑伊凡
郑伊凡
(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94720)
县制,作为中国历史上历时最久又最稳定的政治与行政制度之一,大约于春秋早中期创制于楚、秦和晋。(1)关于县的起源地,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楚、秦和晋国三种看法。清人洪亮吉曾说:“创始于楚,而秦与晋继之。”见〔清〕 洪亮吉撰,刘德权点校: 《洪亮吉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983—984页。近代学者顾颉刚亦以楚权县为春秋第一县,张正明、何浩、罗运环等从之,参看顾颉刚: 《春秋时代的县》,《禹贡半月刊》1937年第7卷第6、7合期,第169—189页。也有学者主张秦和晋为县制起源地,如虞云国: 《春秋县制新探》,《晋阳学刊》1986年第6期。有关先秦县制的综合性研究,可参考周振鹤: 《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辑;鲁鑫: 《东周郡县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陈剑: 《先秦时期县制的起源与转变》,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周振鹤主编,李晓杰著: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先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245页。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论著有H. G. Creel, The Beginnings of Bureaucracy in China: The Origin of the Hsien,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964, Vol.23, No.2, pp.155-184; [日] 増淵龍夫: 《先秦時代の封建与郡県》,《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書店1996年版,该书的中译本请参看[日] 增渊龙夫著,吕静译: 《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366页。县公,一般认为是对楚县长官的称呼,也是研究楚县乃至先秦时期县制的重点之一。(2)有关楚县公的研究,可参看杨宽: 《春秋时期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1—83页。[日] 平隆郎: 《楚王と県君》,《史学雜誌》第90编第2号,1981年;中译本参见[日] 平势隆郎著,徐世虹译: 《楚王和县君》,刘俊文主编: 《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245页。[日] 安倍道子: 《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國封君出現へ向けての一試論》,《東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年,第187—204页。徐少华: 《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291页。春秋战国之际的楚国先后出现一批地位显赫的县公群体,他们以各自的方式影响甚至主导了楚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及其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本文拟充分吸收前人对先秦楚县性质的探索及相关理论方法的反思,结合出土文献与新近考古发现,以鲁阳公的身份为切入点,对春秋战国之际的若干县公群体作出勾勒和描摹。在此基础上理解先秦时期楚“县公”与秦汉以后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县令(长)的异同,重视既有研究对县制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性质作出区分认识的贡献。(3)如杨宽曾指出:“春秋时代的县制与战国秦汉以后的县制,根本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杨宽: 《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徐少华也曾指出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体制的成分和因素(徐少华: 《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第291页)。周振鹤在《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一文中更具体地把县制的起源发展归纳为三个阶段,加深了学界对县制从先秦到秦汉发展历程的认识。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县公具有明显的爵称特征、分封属性和超越地方长官的中央影响力,对先秦县邑和县制的理解不应受限于职官名号(如“君”与“公”之别)上的二分框架,而应更注重考察其实相及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
一、 鲁阳公的身份再探讨
鲁阳公可能是楚县公群体中最为显赫和引人注目的,有关鲁阳公的材料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曾多次出现,并一再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本节以清华简《系年》的记载及最新研究成果为突破口,重新探讨鲁阳公的身份,在“寻找”鲁阳公的过程中,暂时抛开对其头衔的所谓“君”与“公”的框架束缚,先以史事考证为主。清华简《系年》中两次出现“鲁阳公”,其中第134—136简记载了楚悼王时期鲁阳公与晋师的战事,释文如下:
鲁阳公率师救武阳,与晋师战于武阳之城下,楚师大败,鲁阳公、平夜悼武君、阳城桓定君,三执珪之君与右尹昭之俟死焉,楚人尽弃其旃、幕、车、兵,犬逸而还。(4)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96页。
从《系年》的这段记载可以看出鲁阳公在楚国地位之尊崇。他率楚师北上征战,很有可能是此次战役的主帅,地位排在平夜悼武君、阳城桓定君和楚国的右尹之前。《系年》还明确称前三者为“执珪之君”。《战国策·东周策》曾记载赵累与周君的对话:“公爵为执圭,官为柱国,战而胜,则无加焉矣;不胜则死。”(5)缪文远: 《战国策新校注》(修订本),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4页。可知执圭已经是楚的最高爵位。新近研究表明,此次武阳之役的主战场在今河南原阳至中牟一带(6)张驰、郑伊凡: 《清华简〈系年〉第二十三章与〈史记·六国年表〉对读——战国早中期相关史事、年代与地理问题刍议》,《出土文献》2021年第1期。,武阳到鲁阳公的封邑或任职地鲁阳(今河南鲁山县城南关)直线距离约两百千米。此战在楚国历史上意义重大,包山简中被作为七条大事纪年之一的“鲁阳公以楚师后城郑之岁”即源于此,关于其年代曾有过楚怀王与楚悼王两种说法。《系年》公布以来,学界对于战国早中期的年代认识有了较大推进,认为该事件的主体发生在公元前395年,根据最新的战国纪年研究对应于楚悼王五年末,作为大事纪年被选为下一年的年代标识。(7)相关研究成果见李学勤: 《论包山简鲁阳公城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郑伊凡: 《再论包山简鲁阳公以楚师后城郑之岁——兼谈楚简大事纪年的性质》,《江汉考古》2015年第2期。鲁阳公率楚师与三晋(主要是韩)及郑的交战,亦见于传世文献《淮南子》等的记载,如《淮南子·览冥训》云:
高诱注:“鲁阳,楚之县公。楚平王之孙司马子期之子,《国语》所称鲁阳文子也。”《国语·楚语下》韦昭注:“文子,平王之孙,司马子期子鲁阳公也。”(9)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27—528页。孙诒让在《墨子间诂》中转引贾逵注《国语》曰:“鲁阳文子,楚平王之孙,司马子期之子,鲁阳公。”(10)〔清〕 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间诂》卷一一《耕柱第四十六》,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31页。可见旧注家皆以为初代鲁阳公为司马子期之子、平王之孙公孙宽,又称鲁阳文子。公孙宽生年虽不详,但其父司马子期死于楚惠王十年(前479)的白公之乱,楚惠王十一年(前478)即出任楚司马,此时当已成年。史籍所见公孙宽生活年代下距《系年》所见的鲁阳公前后相距80余年,二者不可能是同一人。因此钱穆曾对高诱注作分析指出:“高氏此注,以鲁阳公即鲁阳文子是也,顾谓即司马子期之子,则非。”(11)钱穆: 《墨子游鲁阳考》,《先秦诸子系年(外一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也就是说钱穆认为《淮南子》中的鲁阳公可能被称为“鲁阳文子”,但不会早至楚惠王时期,从年代看只能是公孙宽之后的某代鲁阳公。这种解读没有考虑“公”与“子”或“君”的称呼之别,主要以年代和史事的对应关系为考量,而清华简《系年》中的鲁阳公与《墨子·鲁问》中的一段记载恰好可以对读:
鲁阳文君将攻郑,子墨子闻而止之……鲁阳文君曰:“鲁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我攻郑,顺于天之志。郑人三世杀其父,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我将助天诛也。”(12)〔清〕 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间诂》卷一三《鲁问第四十九》,第467—468页。
《墨子》这段记载引起聚讼之处在于“郑人三世杀其父”及“三年不全”,清代学者苏时学认为是郑幽公、郑哀公、郑公三世,孙诒让则怀疑三为二之误。郑威曾做过排比分析,指出幽公为韩武子所杀,应当排除,进而提出昭公、灵公、哀公三郑君的说法。(13)郑威: 《墨子游楚鲁阳年代考》,《江汉考古》2012年第3期。但对于“三年不全”,尚未见有学者提出恰切的解释。清华简的公布对于战国早期的郑国历史研究有较大推进。(14)程浩: 《困兽犹斗: 新史料所见战国前期的郑国》,《殷都学刊》2018年第1期。《系年》的内容补充了《六国年表》中所未见的细节,可知郑国在楚声王被杀、悼王即位之初曾叛楚而结盟三晋,甚至一度败楚师于桂陵并夺回榆关。但随后即招致楚的报复,大败郑并俘获了郑之四将军。外部压力导致郑国内部也出现了动荡,《系年》一方面揭示了传世文献所未见的信息,也证实了《史记》等传世文献关于此段历史的龃龉之处其实另有隐情:
郑太宰欣亦起祸于郑,郑子阳用灭,无后于郑。明岁,楚人归郑之四将军与其万民于郑。(15)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第196页。
若以上考证可以成立,则《墨子·鲁问》中“郑人三世杀其父”可能是指哀公、公、子阳,而这一方案可以很好地解释“三年不全”的问题,其具体所指正是《韩非子》中的“郑子阳身杀,国分为三”的现状。子阳被杀是在楚悼王三年(前398),而鲁阳公伐郑是在楚悼王六年(前395),中间恰好间隔三年。至于“不全”,周勋初曾指出《韩非子》中的“国分为三”是说郑国在子阳身死之后分裂为负黍、阳城和郑三部分。(22)周勋初: 《〈韩非子〉札记》,江苏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83页。这应当就是《墨子·鲁问》中“鲁阳文君”攻郑的背景,也印证了传世文献中的“鲁阳文君”在清华简《系年》中被记作鲁阳公,这与钱穆和李学勤的认识是一致的。(23)值得注意的是,钱穆和李学勤的考证都没有考虑鲁阳公与鲁阳文君/子在称呼上的区分,但他们的立场与贾逵、韦昭等旧注家不完全一致,因后者未考虑年代差异而把几个文献中的鲁阳公系于公孙宽一人身上。需要再次指明的是,这里的鲁阳公不是指初代鲁阳君公孙宽而应当是其后继者。
如果把目光转向其他文献和考古材料,鲁阳公还曾多次见于曾侯乙墓竹简,王鑫分析了向曾侯乙助丧赗赠路车的七人,分别是楚王、太子、平夜君、羕君、阳城君、君和旅(鲁)阳公,考察他们赗赠路车所用的马匹规格与数量,阳城君、君与鲁阳公皆是三屯丽,高于羕君和平夜君。(24)王鑫: 《战国封君形态及领地治理探研》,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说明鲁阳公和阳城君、君处于同一等级的地位,这和《系年》中的情况类似。同时也反映了在封君内部也存在爵位和地位的差异,这当是由其他因素(如职官、资历、出身、封邑规模等)决定的,不是所有称“公”或“君”的贵族地位都完全同等。王鑫还分析了目前所见的楚简大事纪年的所有人物,发现只有楚王和鲁阳公不称名姓,其他所有封君和客卿都无一例外称呼姓名,更见鲁阳公地位之尊崇,出土文献中的这些信息和《墨子》中反映的鲁阳公、君在其封邑或任职地内的支配地位是一致的。(25)如《墨子·鲁问》篇中鲁阳文君声称“鲁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见〔清〕 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 《墨子间诂》卷一三《鲁问第四十九》,第467—468页。
二、对封建与郡县的理论框架在先秦县
制研究中的回顾与思考
鲁阳公对应传世文献中的鲁阳君一说首先会面临的挑战和质疑是: 鲁阳公有没有可能被称为鲁阳君。毕竟在现行学术史框架下“公”和“君”一般被认为是分属于郡县与封建两种政治体制下的官称和爵称。(26)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何浩先生为代表,可参看何浩: 《鲁阳君、鲁阳公及鲁阳设县的问题》,《中原文物》1994年第4期。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对这一认知框架被建立起来的过程作一学术史的回顾,并考察它在具体研究中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沈宝祥认为,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长时期的角度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今后形成的理论,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历史主题而展开的,综合起来看,将构成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体系。研究这个理论体系,是历史的需要。我们要以历史的眼光来认识这个问题,对待这个问题[19]。
楚邑的管领者和长官的称呼常见有公、尹、君和大夫等,其中《左传》明确记载楚有“县公”和“县尹”,分别见于宣公十一年(前598)和襄公二十六年(前547)。但应注意《左传》中并没有出现过具体“地名+县”的记载,只有一般读作动词的“县陈”“县申、息”等少数几例,把它们理所当然地读为“设县”其实是加入了学术预设。毕竟这里的“县”在大部分语境下是取“悬”“系”之本义,即以之为县鄙或县邑,“悬”于国都或中心城邑,作为其属邑的含义。正如土口史记所指出的,学界现行判定楚县的方法多以职官名称的“某公”“某尹”“某大夫”来反向判定存在“某县”。(27)[日] 土口史記: 《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1年版,第178页。而学界之所以对“县”特加关注,自然是受到秦汉以后成为主流的郡县制的影响,将后世的情况回溯而加之于早期,这是一种“辉格史学”的认知方式。(28)有关“辉格史学”的相关论著,可参读[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著,张岳明、刘北成译: 《历史的辉格解释》,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从逻辑推理来讲,这一过程包含了“默证”和“循环论证”的风险: 因为存在“地名+公”的记载,所以认为该地应当是某县;反过来,因为“已知”有“某县”,所以“某公”应当是该县之地方长官,这样的思考过程默认了需要论证的前提和预设。大量出土文献虽然带来了更丰富的个案例证,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格局,比如包山简中大量出现的“公”,其中就包含各类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的职官名,很多名称根本与地域无关(29)比如土口史记曾分析“”,认为它更像地方的附属机构而非行政单位,参看[日] 土口史記: 《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第107—116页;另参[日] 柏倉優一: 《包山文書簡よりみる戰國中期楚國の縣制》,《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二十四號)》,2020年,第70—72页。,反而使得楚县的判定更复杂了。
“地名+大夫”的情况与此类似,传世文献中比较多见晋国的县大夫或邑大夫,包山简中则多次出现楚的“(县)大夫”,学界早先认为可能是县的长官。游逸飞在系统梳理和比较之后指出,包山简所见的楚“县大夫”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和爵位性质,应当被视为爵称而非官称。(30)游逸飞: 《试论战国楚国的“大夫”为爵》,《出土文献》第5辑,中西书局2014年版,第75—85页。争议较大的还是县公、县尹和县君三者之间的关系。封君制作为西周以来的分封体系的一部分,在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有发展和流变,但封君作为封邑领主的性质基本没有改变。(31)有关楚国封君制在战国时期的发展,以郑威的研究集其大成,可参看郑威: 《楚国封君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作者在书中曾总结道:“‘县君’仅可能是偶见的对县长官的尊称,而非常见的正式称呼。”又说:“春秋后期‘邑名+君’可能指的是封君,也可能是对县尹的尊称,但在战国时期封君大量出现后,一般专指封君。”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大体上是中肯的,至少把原先看似截然二分的性质界定的问题变成了一个“定量”的程度问题,为进一步探究这种二分格局预留了空间。根据既有研究,县君一般指封君。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县公的性质及其与县尹之间的关系,而有一条核心材料始终是无法绕开的。
《左传》宣公十一年记:“诸侯、县公皆庆寡人”,这是《左传》中唯一一次出现“县公”的记载。杜预注曰:“楚县大夫皆僭称‘公’”(32)〔晋〕 杜预注,〔唐〕 孔颖达正义: 《春秋左传正义》,〔清〕 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76页。,认为县公是楚国县大夫的一种僭称。高诱注《淮南子·览冥训》也持类似看法:“楚僭号称王,其守县大夫皆称公。”(33)〔汉〕 刘安编,何宁撰: 《淮南子集释》卷六《览冥训》,第447页。高诱和杜预的注其实是把县公等同于县大夫,并默认县大夫相当于秦汉以后县的长官(守)。至于“僭称”的说法,当是因为“公”在先秦的语境下首先让人想到的是作为内爵的“三公”或五等爵分封体系下的“公”,这样的“公”自然难以和“县守”联系在一起,于是便用“僭称”来解释。但正如上节分析“鲁阳公”时所显示的,战国时期的鲁阳公的身份本就是仅次于楚王之下的高等级贵族,不需要“僭”称。问题不在于称“公”,而在于这里的“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秦汉以后基层地方政府的县。
清人王引之不同意“僭称”的说法,他认为“县公,犹言县尹也,与公侯之公不同。如谓楚僭称王,其臣僭称公,则楚之贵者,无如令尹、司马,何以令尹、司马不称公,而称公者反在县大夫乎?……公为县大夫之通称,非僭拟于公侯也”(34)〔清〕 王引之: 《经义述闻·春秋左传中》卷一八“县公”条,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89—690页。。王引之首先把县尹也放进来一起讨论,认为县尹、县公、县大夫三者是等同的。接着指出了重点,认为县公的“公”根本不是爵制体系中作为高爵的“公侯”之“公”,他的理由是楚国的中央长官令尹、司马才更有资格称公。然而正如第三节将要展示的,楚国的县公就不是类似于秦汉以后的“地方长官”,有些楚县公在担任“县公”后即任令尹、司马等中央职官(35)如子西在僖公二十六年(前634)时以司马的身份出现,《左传》文公十年(前617)则提到他“为商公”;楚公子弃疾在昭公十一年(前531)时为“蔡公”,昭公十三年(前529)为司马;叶公子高更是以叶公身份匡正楚王室,兼任令尹、司马。杨宽曾论及楚县尹的地位仅次于令尹和司马,县尹常常升任左右司马,参见《杨宽古史论文选集》,第71页。,其权力直接影响到楚国的政局走向。如果说高诱、杜预的“僭称说”是为了调和作为高等级爵称的“公”与“基层地方长官”之间的违和之处,王引之的方法是更为直接地拒绝了“公”在任何爵制意涵方面的暗示。
顾颉刚是现代学者中最早集中讨论春秋时代县制的,他对于楚县长官称公的解释是:“君”与“尹”本是一字;而“君”与“公”音近相通。值得注意的是,他并没有区分后来学者以为泾渭分明的封君与县大夫,比如他认为棠君和棠邑大夫是一回事。顾颉刚还认为,楚县是直隶于君主的,“没有封建的成分在内”,因而是秦始皇建立郡县制的先声。(36)顾颉刚: 《春秋时代的县》,第171—172页。平势隆郎认为“公”和“君”并用的可能性较高,而“君”与“尹”本质上是一样的,因形近被混用,只不过“尹”多用于中央官职,而“君”用于县统治者,“公”则是其特殊称号。(37)[日] 平势隆郎著,徐世虹译: 《楚王和县君》,刘俊文主编: 《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217—218页。杨宽继承了顾颉刚的观点,认为春秋时期的楚县“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的性质”。他还区分了县公与封君的差别,认为“楚县设有长官,叫做县尹,又尊称为县公,由国君任命派遣”。“春秋时代楚国县尹没有称‘君’的,称‘君’的当是封君性质,例如鲁阳文君就是如此。”“在一般场合下都尊称县尹为县公,只有在正式场合才使用正式的官名成为县尹。”(38)杨宽: 《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杨宽所确立的县公与封君的二分框架成为此后学界主流认识并为后来学者所继承(39)比如何浩坚持认为,县公是一县长官,不能与爵称混为一谈。并认为封君对所属封邑有直接的统治权力,是一种完全的分封制度。这种分封制分散了楚国的力量,甚至导致了楚国在战国时期的衰落。参见何浩: 《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但他认为县尹才是正式官名而县公只是尊称的提法可能并不准确,此后随着更多新材料的发现,学界对县公和县尹的关系作出了更细密的区分。
顾久幸认为,“凡是迁离故国所设的县,其长官称‘尹’……凡是就故国旧地所设的县,其县官称公”,即县公是一种职官名而非尊称。(40)顾久幸: 《沈县和沈尹——兼论楚县的性质》,张正明主编: 《楚史论丛·初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9—135页。沈县的地望在今安徽临泉县,考证过程可参见徐少华: 《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第280—281页。陈伟推测,楚国大县称公而小县称尹,类似后世的县令与县长之别,都属于职官名。(41)陈伟: 《楚“东国”地理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徐少华根据襄阳山湾墓地同时出土的“邓公乘鼎”与“邓尹疾鼎”指出,县尹与县公是可以同时设于楚县之中的。(42)徐少华: 《论近年来出土的几件春秋有铭邓器》,《古文字研究》第25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4—198页。如徐少华所论,“邓公”与“邓命(令)尹”也同时见于包山简的记载,说明邓邑同时有“公”与“尹(令尹)”。包山简中还同时有“郯路公”与“郯路尹”,如果“路”是楚国一种特殊的县级政区的说法可以成立(43)郑威: 《“夏州”小考——兼谈包山楚简“路”的性质》,《江汉考古》2014年第4期。,那么公和尹并用的现象可能更为普遍。而“公”大量出现于法律文献及官方文书中的事实,也说明它不只是一种“非正式的尊称”而已。
在这种主流的二分框架之外,也并非没有不同的声音。比如虞云国认为,史料中“县+地名”的记载不足以反映早期县制的建立,这里的县不过是县鄙、县邑之义,表示把相关地方作为一国的属邑而已。具体到楚县“县尹”的称呼,虞云国一方面认同顾颉刚、童书业的考证,认为尹通公、君,具有裂土封赐的性质,他还批评了杜预等以“僭称”解释“诸侯县公皆庆寡人”中的“县公”。他的解释是,楚国大夫因为皆有封邑,这些邑为县邑,也可仅以“县”称之,所以楚大夫其实都是县大夫,都“尹”(作动词用)县,自然也都可以称县公。在楚国,大夫即县大夫或县公(县君),三者本就是一回事,并不存在僭称的问题。(44)虞云国: 《春秋县制新探》,《晋阳学刊》1986年第6期。这一解读的特别之处在于,他认为“县大夫”中的“大夫”应该放在先秦诸侯国内“卿-大夫-士”这一官爵体系中理解,而不是把它等同于秦汉以来的“县令”或“县长”。
在上述针锋相对的立场之外,居于中间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可能更接近历史的复杂实际。增渊龙夫在20世纪50—60年代即已对顾颉刚提出的秦楚之县属于君主直辖地性质的认识作了批判。他认为春秋时期县的设立打破了旧有的氏族秩序,建立了一种新的支配方式,也指出楚县(乃至春秋时期各国的县)兼具公、私的性格。他总结道:“通常在理解采邑的诸关系、与县的各种具体关系时,至少在春秋时代,就将私邑和公邑用那样明确的相互对立概念区别开来,未必合适。”(45)参看[日] 增渊龙夫著,吕静译: 《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340页。另参阅同书第287—290、333—355页。安倍道子也分析了《左传》《国语》中的用语,发现“封”和“为县大夫”的用法其实是一致的,并不能区分出分封制和郡县制的差别(46)[日] 安倍道子: 《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国封君出現へ向けての一試論》,《東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第197页。,因而提出“公”可以分为“封邑公”与“官邑公”两类,前者具有封邑的性质,后者在本质上属于爵号,虽然一般并不世袭。
这里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学界在判定某邑属于封邑还是中央直辖的县的性质时,往往用其统治者是否能够世袭作为标准。事实上,同样称为县,有的属于君主直辖地,有的不是;反过来说,同样属于君主直辖地的邑,有的称县,而有的不称县。(47)参看[日] 增渊龙夫著,索介然译: 《说春秋时代的县》,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上古秦汉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96页。增渊龙夫认为春秋时期的县有时可以世袭,平势隆郎分析了楚申公的情况,认为楚国一般否定县的世袭。(48)[日] 平势隆郎著,徐世虹译: 《楚王和县君》,刘俊文主编: 《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212—245页。现有材料下楚县公序列较为完整的申公有申公斗班与斗克,是父子相继。田成方结合一批息国铜器的铭文分析,发现春秋早中期的楚息公也长期被屈氏家族成员把持,呈现出一定程度的“采邑化”倾向。(49)田成方、陈鑫远: 《息器与周代息国、楚息县》,《出土文献》第15辑,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69—85页。土口史记考察了春秋晋县的情况,认为否定世袭并不是设置县的结果,而往往是县的长官出奔、被杀、族灭等特殊外部原因造成的。晋县之所以没有世袭,更多是由于继承者出缺造成的,属于外在、偶然的政治状况,而非制度化的县的设置导致的体质性改变。(50)[日] 土口史記: 《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第176页。他的这一看法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楚。吉本道雅认为,春秋时期楚国国君的权力较大,能够阻止特定氏族的世族化。(51)[日] 吉本道雅: 《中国先秦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5年,第365—366页。可见,县邑长官的非世袭性不足以否定它的封邑性质或认定它属于秦汉以后流官体制下的“地方政府”。
无论是典籍旧注对于县管领者称“公”的解释,还是顾颉刚认为的楚县“没有封建的成分”,都建立在封建与郡县这一二元理论框架的认可基础上,但这一看似泾渭分明的二元格局也有其时效性和局限性。(52)需要说明,本文未重新界定文中所使用的“封建”一词,而是随目前学术界一般的用法。有关“封建”的概念在中国历史学界的植入与应用,及其所带来的学术问题的反思,可分别参考冯天瑜: 《“封建”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Barry B. Blakeley, On the “feudal” interpretation of Chou China, Early China, 1976, Vol.2, pp.35-37; Li Feng, “Feudalism” and Western Zhou China: a criticis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003, Vol.63(1), pp.115-144.它可能更多地反映了人们基于所熟悉的秦汉以后确立的与周代“封建”相对的“郡县”体系下的认知,是一种反向投射,不一定完全符合早期历史的实际。顾炎武曾说“封建之废,非一日之故也”(53)〔清〕 顾炎武: 《郡县论》,收入华忱之点校: 《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对春秋时期的县邑区分出公邑或是私邑的性质,从而设立标准的做法本就应当更谨慎周全(54)[日] 增渊龙夫著,吕静译: 《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347页。。郡县制的早期发展进程,正如孙闻博曾说的,“并非线性的简单演进,而呈现出复合性特征”(55)孙闻博: 《秦君名号变更与“皇帝”的出现——以战国至秦统一政治秩序的演进为中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91本第3分,2020年,第335页。。游逸飞也提醒“追溯秦汉郡县制的渊源,固然意义重大,但也容易陷入线性史观的窠臼,忽略历史多元发展的可能性”(56)游逸飞: 《制造“地方政府”: 从“郡县城邦”到“共治天下”》,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中国中古史研究》编委会编: 《中国中古史研究·第七卷》,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329页。。具体到“公”的问题,阎步克曾引用顾炎武考证晋文公亦称文君、鲁昭公称昭君等事例,显示“君”“公”两名有时可通用,周秦汉时代“公”曾普遍作为爵号和尊称。他还进一步指出“历史早期官、爵不分,若把它看成官号,也没问题”(57)阎步克: 《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46—47页。。正如包山简中的“(县)大夫”所反映的身份的个人性特征更像是爵位而非官位,游逸飞基于此指出“战国爵位不只是身份等级制的一部分,更是行政制度的一部分”(58)游逸飞: 《试论战国楚国的“大夫”为爵》,《出土文献》第5辑,第85页。。具体到中国县制的发展历史,增渊龙夫认为:“作为君主直辖地的县制的形成,不光是要求被支配的邑的氏族重新组织,也要求国本身的权力组织进行改组,也就是说支配者的诸氏族重新组织,并经过官僚化的进程。”春秋时代的县不是直接和秦汉时代的县衔接起来的,它们的性质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从春秋到秦汉的郡县制过渡须经过一次社会重组的重大变革,打破过去的氏族秩序。而这不仅仅是对被支配者的要求,也是对支配者的要求,君主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权力基础。统一完整的郡县制是专制君主权力的基础,但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排除各种抵抗和阻力,另一方面还需要有一个较强的君主权力的经济基础。(59)[日] 增渊龙夫著,索介然译: 《说春秋时代的县》,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上古秦汉卷)》,第207页。
游逸飞曾以“制造地方政府”为题,概括杨宽、严耕望等近代学者建构的地方行政图景。这一图景中的郡县制以西方现代概念的“地方政府”为模板,其主体内涵则是成熟的官僚体系和集权的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延伸与复制。在近现代史学研究的实践和话语中,学者所熟知和惯常使用的其实是西汉中期以后建立起来的所谓“汉式郡县”,而对它在此前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其他可能性未多措意。(60)游逸飞: 《制造“地方政府”: 从“郡县城邦”到“共治天下”》,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中国中古史研究》编委会编: 《中国中古史研究·第七卷》,第321—337页。具体到先秦楚县的研究领域,土口史记讨论了学界现行研究多从郡县制形成与发展这一单线条的路径角度来理解包山简司法文书中所见的楚国的“邑”,不加辨析地把“邑”看作“郡县”体系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他认为应当从领域支配的多样性的角度来看待“邑”等统治单位。从严格的史料批判角度看,包山简中甚至并未出现确证的楚县,更不要说把“地名+公”直接等同于秦汉以后的县令、县长那种行政长官了。(61)[日] 土口史記: 《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第99—101页。土口进一步指出,从先秦到秦汉郡县制形成的系谱建立在“西周—春秋晋国—三晋—秦—汉”这一发展脉络基础上,而楚国的“邑”甚至都不在这条发展线上,属于主流之外的“潜流”。也就是说,学界根据秦汉以后或是先秦其他地区的郡县制发展的一般模式所总结的规律,未必适用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县。
对于先秦县制的认识应当植根于对整个早期国家结构和官僚制的形成与建立过程的深入理解当中,对县公性质的理解也不应受限于名义的区分,而应考察其实相。而对县公性质的把握不能脱离具体时代背景下县的特征,笔者认为“县尹”或许是楚县的行政长官,这与楚国中央官制中多以“尹”作为行政机构长官的称呼有关。郑威曾指出县公、县尹在一地的同时存在就是一种地方模仿中央的楚王与令尹的关系模式。(62)郑威: 《楚国封君研究》,第8—9页。至于楚国的县公,就目前的史料来看,春秋时期的县公在中央的地位远超出所谓“地方长官”的程度。不少县公出身于楚王族和屈、斗等几个大的世族。县公在地方上的影响力和支配能力非秦汉以后的“牧守”所能比,这种影响力可以跨越世代传递,具有明显的分封和爵制的特征。
战国时期的“县公”情况更为复杂。笔者曾分析包山简中的司法文书,发现其中“地名+公”的职官常常越境参与处理其他地区的司法和行政事务,而不限于本地的管理。(63)郑伊凡: 《战国楚县初探》,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44—47页。游逸飞则从另一侧面指出,战国楚县公在地方上不具有最高、绝对的权力,不能干预所有行政事务,地方的司法和财政事务多由司败、司马等专业官僚负责,中央各部门的长官可以越过县公直接责成地方专业官僚处理。(64)游逸飞: 《“郡县同构”与“政出多门”——包山简所见战国楚国郡县制》,《兴大历史学报》2016年第31期。这与严耕望等构筑的秦汉时期郡县行政长官在本地的权力图景大相径庭。(65)严耕望称秦汉时期的郡县首长在地方犹如“君父”,故以“长官元首制”名之。参见严耕望: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之“序言”,《“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0年印行,第3—5页。郑威分析了楚县由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的转变过程,楚王为加强中央集权而与世族世官把持的地方县邑进行权力博弈,常分割县域以为封邑,并收回行政和司法权,仅保留世族的经济特权。(66)郑威: 《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 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出土文献与楚秦汉历史地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8—69页。这或许可以作为楚县公从春秋到战国转变的背景。楚王以加强封君力量来压制县邑(后者本应视为直属于楚王管辖的势力范围)权力扩张的行动,说明无论封邑还是县邑,对其性质的判断最终还是要落到中央对权力与资源的分配方式。而“地名+公”作为爵称的现象直到楚汉之际还很常见,如刘邦称“沛公”,项羽称“鲁公”,夏侯婴称“滕公”等实例不胜枚举。(67)郑伊凡: 《战国楚县初探》,第47—51页。“某公”的称呼不应被直接理解为某县的长官,而被指称的对象即使在脱离原职很久之后都还保留这一爵称,这一现象应当被视为楚制和楚爵在秦汉之际的延续。
三、 楚县公群体的多重身份属性
第一节论及楚县公经常发挥重要的军事职能,县公有时也被交付以重大国政。如《左传》哀公六年(前489)楚国再次灭蔡后,叶公诸梁就承担了迁徙并重新安置蔡地民众的任务。从相关文献记载来看,至少从鲁哀公四年(前491)到哀公六年的三年之间,叶公诸梁都在具体负责相关事务,并屯戍驻扎于“负函”。“负函”位于今信阳市区以南、冥阨关以北的山陵夹峙地带,距今河南叶县城南的古“叶”地有相当距离。鲁哀公十六年(前479)白公胜作乱,杀令尹、司马,劫持惠王,叶公又率兵由蔡入郢,平定叛乱,在稳定政局之初身兼令尹与司马二职。值得注意的是,《左传》记载叶公入郢之前“在蔡”(68)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03页。,《国语·楚语下》也称此时“子高以疾闲居于蔡”(69)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31页。。以上文献都说明叶公长期不在叶地,而居于今河南上蔡县境的蔡地。如果“叶公”真的是秦汉以后所理解的叶县地方长官,怎能长期不在叶地,又如何管理“叶县”的日常行政事务?还是说身为“叶公”的沈诸梁实际上并不负责叶地的行政管理事务而叶只是其封爵食邑所在,具体事务另有当地官员如“尹”或“大夫”执掌?包山简中确有记载战国时期叶地有“大夫”一职(70)包山楚简第130号简: 期思少司马胜或(又)以足金六勻(钧)舍叶,叶大夫、集昜(阳)公蔡逯受。释文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 《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或许是叶地的实际理政者。平定白公之乱后,叶公又曾率楚师伐越并取得战略胜利。文献显示叶公在叶地有“食田六百畛”(71)缪文远: 《战国策新校注》(修订本),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443页。,功成身退后“老于叶”(72)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修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04页。。值得注意的是《左传·成公十五年》也记载“申叔时老矣,在申”(73)〔晋〕 杜预注,〔唐〕 孔颖达正义: 《春秋左传正义》,〔清〕 阮元校刻: 《十三经注疏》,第1914页。,说明县公终老于任职所在县的情况并不稀见,或许是因为有封邑在当地。上博简《柬大王泊旱》中出现的“晋侯”,又被认为是叶侯,可能就是叶公诸梁的后代。(74)刘信芳: 《上博藏竹书〈柬大王泊旱〉圣人诸梁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这表明叶公可能将其封号和采邑传给后代子孙,如此“叶公”的身份就更像是封爵而非职官了,明显具有采邑主的性质。(75)参阅郑威在《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 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一文中的分析。此外,郧公的情况也很有代表性,从楚成王到楚昭王的近200年间,史籍所见的“郧公”无不出自斗氏一族。楚平王杀斗成然后立其子斗辛,《左传》昭公十四年载“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此后23年,吴师入郢之际楚昭王出逃而“奔郧”,得郧公斗辛护送昭王逃到随国才免除一死。安倍道子曾讨论郧公斗辛的情况,认为担任“郧公”的斗辛具有军事性色彩,实际上是以郧(今湖北安陆古城)作为其封邑。参读安倍道子: 《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國封君出現へ向けての一試論》,第195页。近来有学者注意到县公群体的这种身份特征,将之归纳为“本土化”,而本土化的加深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提升了县公在中央内政管理上的话语权。(76)黄佳川: 《春秋时期楚国方城之外县公群体角色的变迁——以沈尹戌、沈诸梁父子为研究对象》,《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综合来看,叶公子高出身世族,其父沈尹戌曾任楚左司马,沈县在今安徽临泉县古城子,沈尹戌曾以沈尹身份联合淮水流域的县公群体负责应对吴国的军事入侵,其职能亦超出沈县长官之执掌而具有中央权力的特征。(77)顾久幸: 《沈县和沈尹——兼论楚县的性质》,张正明主编: 《楚史论丛·初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0页。另外,田成方认为“沈尹”不是沈县县尹,而是“太室内掌管祭祀、占卜的神职官员”,可备一说。参见田成方: 《东周时期楚国宗族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0—93页。叶公地位尊崇,威望极高,在入郢都平定白公之乱时“国人望君如望岁焉”(《左传·哀公十六年》)。叶公本人在楚国担任令尹等要职,率师平蔡伐越,其本人亦曾出使齐国。叶公在叶地当有封邑,且其子承袭了“叶”的封号,称为“叶侯”,这都与把楚的“叶公”理解为秦汉以后叶县的长官与文献记载及历史背景存在较大距离,而把“公”作为地方之“邑”的行政长官来看待也难免有隔膜之感。
类似鲁阳公、叶公这样长期在中央任职,活动范围在郢都圈,权力和地位超越地方的楚县公不在少数。较为显著的例子还有曾任蔡公的公子弃疾(楚平王),他曾趁楚国动乱之际迫使灵王自杀并夺取王位。还有上文已提及的楚平王之孙白公胜(白地在今河南息县境内),曾囚禁楚惠王,杀死令尹、司马而自立为楚王。就目前的文献与考古材料来看,资料最丰富而能复原出历代县公的当属楚申县,平势隆郎和徐少华曾先后对申公进行排比考析。(78)申县在今河南南阳市区的古宛城,参见徐少华: 《春秋楚申公序列疏补》,《简帛文献与早期儒家学说探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11—224页。另参[日] 平势隆郎著,徐世虹译: 《楚王和县君》,刘俊文主编: 《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第212—245页。其中有几个问题对于认识楚县公的身份属性尤其重要。从申公的出身来看,十位申公中有两位王子、三位公族(斗氏与屈氏)成员,一位为令尹彭仲爽之子。申公大多出身显赫,其中较早的两位申公斗班和斗克还是父子相继。申公在楚国当属要职,担任过楚申公的人也多先后出任楚国中央的其他重要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申公即使在任申公一职时也常活动于郢都,或是参与主导楚国中央的事务。比如《左传》和《系年》所见的申公巫臣曾先后出使秦、郑、齐,参与伐陈,并在多项楚王决策中提供建议。(79)申公巫臣楚、晋、吴三国之间的事迹先后见于《左传》宣公十一年、成公七年、昭公二十八年。又见于清华简《系年》第十五、二十章,参考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第170—173、186—188页。申公叔侯又称“申侯”,《通志·氏族略五》“申叔氏”条记载“楚大夫申叔侯,食邑于申”(80)〔宋〕 郑樵: 《通志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1页。。以申公而有食邑于申,正可见其多重身份属性。《国语·楚语上》载:“左史倚相廷见申公子亹,子亹不出,左史谤之,举伯以告。”(81)徐元诰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 《国语集解》,第500页。从语境看,此时申公子亹不在申地而居于楚郢都王廷,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左传》庄公三十年亦载:“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王宫,斗射师谏,则执而梏之。秋,申公斗班杀子元。”(82)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247页。子元以楚文王之弟的身份时任楚令尹,因与斗氏家族有矛盾而被申公斗班所杀,整个事情的发生也是在“王宫”。以上种种事例,均可见申公不似后世的“地方官员”而具有明显的中央属性。一般认为,楚文王任命曾为申人的彭仲爽之子彭宇为初代申县县公,河南南阳城区曾先后出土过多批彭氏家族的墓地和青铜器,其中就包括彭宇和彭无所墓,据其墓葬年代与铭文内容揭示,彭氏家族墓地在申县附近的年代跨度至少在150年以上。(83)徐少华: 《彭器、彭国与楚彭氏考论》,收入“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 《古文字与古代史》第2辑,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9年印行,第279—302页。相关考古资料可参见董全生、李长周: 《南阳市物资城一号墓及其相关问题》,《中原文物》2004年第2期;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河南南阳春秋楚彭射墓发掘简报》,《文物》2011年第3期。这表明在申公多次更换改任之后,曾任申公的彭氏家族成员及其后人仍长期居于申地,并且其墓葬的等级规格都未见衰减,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应受到当地封邑的保障。申县县公的这种“在地化”特征与县公的“中央化”属性展现了先秦时期县公身份的一体之两面。
结 语
强调春秋战国时期楚县公的多重身份属性,不是为了要混同封君与县公,打破封建与郡县二元认知框架,而是要突出楚县公所具有的不同于秦汉以后“地方行政长官”而具有的爵称性身份、封邑主性质、中央性地位和在地化倾向。此前的研究可能过多强调和依赖现有理论框架,而局限于君、公、尹、大夫等在名义上的区分而轻忽对其实相的考察。本文的探讨只是对这一设想的初步尝试,还存在诸多粗疏之处。未来的研究应更多集中在对县公个案的聚焦分析,并考察长时段内县公性质的变化,同时充分注意游离在理论框架之外的历史细节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从而对县制在秦汉之前的发展历程有更清晰和具象化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