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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社会理论视角下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研究
——以x市F个案为例

2021-11-25姜国碧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对象

姜国碧 李 同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社会治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社工的重要服务领域。我国一直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注重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出发,引入众多非刑罚化处置措施,综合保护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社会工作专业介入青少年司法领域后,其众多的理论视角和行动模式,特别是“助人自助”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给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带来新的活力。本文从心理社会理论视角出发,以青少年司法服务个案案例为研究对象,反思青少年司法服务的行动过程和不足,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积累经验。

一、相关概念

(一)青少年及青少年司法社工

青少年的概念在社会工作领域中没有严格的年龄范围,一般指从进入青春期到生理、心理的基本稳定,起始年龄约为12、13岁,结束年龄越为25-30岁。在我国的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12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之前,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故而在传统青少年司法实践中,青少年服务对象一般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这一年龄范围将扩大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预防犯罪、违法行为矫治为工作目标的社会工作者一般称为“司法社工”。这项工作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工”,主要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发展进入司法实践领域约在21世纪初,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同年9月全国社区矫正十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社会工作者开始介入社区矫正等司法领域,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得以发端。发展至今,司法社工主要涵盖了青少年司法社工、社区矫正、禁毒社工等多个领域。

青少年司法社工就是以涉案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司法社工服务,广义上讲,它是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动机需求等实际情况,运用社会工作理论、方法和技术,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恢复功能和获得全面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狭义的理解则是司法社会工作者以罪错未成年人为工作对象,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工作[1]。

(二)心理社会理论

心理社会理论有几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假设。第一,人的成长受心理、生理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影响,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当事人的成长过程。第二,个人过去的经历、所持的观念、习得的技巧、知识和态度都会影响个体当下的一切。第三,人际沟通十分重要,人际沟通会影响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和当事人的社会角色,对当事人自我的建立非常重要。第四,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具备发展的潜力,只是未被开发而已。基于以上假设,心理社会理论要求我们在看待当事人时,不能脱离其所处的情境,而要把其理解为“情境中的人”,要从当事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身心特点等具体情况出发,对其表面的问题进行诊断,进而对当事人的心理困扰、问题行为及其所处环境等进行修正和调整,使当事人可以有效地适应外部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好充分发掘个人潜能,达成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2]。

在心理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个案工作的心理社会模式,其服务技巧可以两大类: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前者是当事人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沟通,也就是社工直接跟当事人接触并进行研究、诊断和治疗。后者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和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方,如家庭、学校、社区等进行沟通,以间接的方式服务于当事人的工作方法。

二、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是社会工作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指以一个典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访谈法和观察法收集信息获取资料,同时采取一定的行动从而深入探究研究对象并在此过程中得到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实践性的研究结果[3]。本文以个案研究为主要方法,以笔者所服务的涉案青少年为研究对象,在服务过程中采取心理社会理论视角,在服务方法上借助心理社会模式的相关技术,通过对个案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总结出笔者认为值得反思和借鉴的经验,力争为我国的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积累知识经验。

三、研究过程

(一)接案及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F,男,时年17岁,高中三年级在读。公安机关查明F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犯罪嫌疑人S伙同他人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其传授制毒方法,并替其从网上购买苯乙腈等制毒原料,且寄给S一些制造冰毒需要的仪器。犯罪嫌疑人F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向其传授制毒方法、提供原料、仪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制造毒品罪。

经检察院介绍,笔者以社工身份与F及其父母、亲属见面,在F表示悔过并愿意接受服务,并得到其父母同意后,双方签订接案协议。

(二)资料收集及预估

深入地了解服务对象的成长过程和主要经历对判断其犯罪动机和推测其回归社会的障碍有重要的意义。本个案中,仅17岁的F竟然涉嫌制造毒品,极其罕见,因此对服务对象的全面了解十分重要。经过与F及其家人的深入交流并结合艾森克量表和SCL-90量表测试,社工大致梳理了F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并对其进行了服务之前的预估。

1.基本资料

F系独生子女,一家三口,包括F父、F母,家庭结构完整。F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外婆,身体比较健康,但不与F一家共同居住。父母感情比较好,学历也都比较高,家庭氛围非常好。F父45岁,在当地烟厂工作,本科学历,收入较高。F母46岁,大专学历,自由职业。F从小成绩优异,父母亲对F抱有很大希望,对他的要求也比较严格,方式比较粗暴,F经常因为成绩不理想或其他某方面表现不佳被父母批评。F自述与父母关系一般,尤其是与父亲的关系紧张,而这次的行为更是让父母对自己失望。F与姑姑感情较好,在于社工的交流中,姑姑总是以“肯定是个好孩子”“独生子女都这样”等语言来为F辩护。

F性格比较内向,从艾森克人格问卷(EPQ)的结果看,服务对象性格内向、情绪稳定、谨慎有思想,做事有规划;从90项症状清单(SCL-90)的测试结果看,服务对象人际关系敏感,有一定的偏执倾向。小学阶段的成绩比较优异,读初中时F表现出对化学的特别兴趣,导致影响其他科目的成绩下降。父亲曾因此责骂过他,但并没有效果。进入高中后,F以便于备战高考为由与同学在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得到父母的支持。但实际上,脱离了父母的束缚,F更加沉迷于自己的化学世界。他的化学成绩突飞猛进,尤其对实验有着浓厚的兴趣,甚至达到疯狂迷恋的程度。买器材、买材料、做实验成了他最喜欢的事情,经常因为做化学实验把自己的衣服、家具弄坏。父母知道后很担心,甚至将他的化学仪器丢掉,但F不听父母教育,也不愿意与别人交流,性格越来越偏执,喜欢独处,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

半年多之前,因为自己化学水平非常高,F产生了炫耀的心理,希望从中找到满足感。F自制爆炸物进行爆炸实验,并将视频上传到网上。据F自述,开始纯粹是为了玩,后来因为很多人的关注和点赞而得到极大满足。再后来,因为化学水平的提升,不屑于再做爆炸实验,认为体现不了高超的水平。就在这时,犯罪嫌疑人S在QQ上找到F以请教问题的名义与之聊天,称赞其实验水平之余请教一些关于化学上的问题,后来S开始请教毒品制作方法。由于父母给的生活费多用来购买器材和原材料,同时F认为自己只要不是亲手制作毒品就不算犯法,于是作为技术顾问,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教S制作毒品,并将自己不用的一些旧仪器赠送给他。S曾给F技术指导费200元,以购买仪器及话费充值等转账给F约2000元。目前F也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但是自省态度、悔罪态度不明显,思维方式依然以自我为中心,比较偏执。

2.预估

心理社会理论认为人的成长受心理、生理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影响,个人过去的经历、所持的观念、习得的技巧、知识和态度、人际沟通状况都会影响个体当下的一切。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之上,我们对本个案进行预估。

(1)犯罪原因分析。从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犯罪经过出发,以心理社会模式的缘由诊断方法分析,服务对象犯罪原因主要有:第一,因家庭教育教养环境形成的叛逆、偏执等心理原因。F的父母对其管教严格,导致其不愿意与父母交流,沟通渠道受阻,使得F无法从父母得到正确的引导,也影响其发展出家庭之外的社交技能。批评为主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得F的自尊心、虚荣心得不到满足,致使其从网络炫技之中得到虚荣心的满足,导致被别有用心的人引诱。第二,网络交友不慎。由于缺乏正常社会交往,网络成为F较为依赖的社交工具,正是因为其上传至网络的视频被S看到,S开始有意识地与其接触,取得信任后开始慢慢引诱F走上犯罪之路。第三,法律知识比较缺乏。F知道制毒是不对的,但同时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亲手制作毒品就不算犯罪,实际上,F对S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器材及原材料,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2)问题及需求分析。服务对象当前面临的最大且最为紧急的问题是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即将面临法律的惩治,而一旦被惩处无疑将对其学业、家庭、未来发展均造成严重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服务对象偏科严重导致知识结构不完整,缺乏正常社会交往,家庭互动不足致使家庭功能未能得到完全发挥,这会对其未来的全面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其存在三个层次的需求,一是对于当前所面临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二是家庭层面的介入服务,改变其家庭互动模式,使其功能得到恢复发展,三是服务对象在个人未来发展方面的需求,如偏差行为纠正、社交能力发展等。

3.计划

根据前期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分析结果,社工经过与服务对象F及其家庭的协商,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1)按照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青少年主体性出发,社工根据家庭调研、个案访谈、心理测试等服务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检察院和法院,并联系F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希望能够为其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整体性原则出发,注意到家庭、社区等因素在其行为中的互相作用,对其家庭进行间接介入,促进家庭改良互动方式,使其父母能的教育方式从专制型转变为民主型,使家庭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3)从发展性原则出发,看到其自身蕴含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的内在动力,以督促学习、社会交往辅导等手段进行直接介入,促使其加强学习,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认知和价值观,发展正常的兴趣爱好,学习掌握社会交往的技能,最终促进其全面发展。

以上服务计划将视案件进展情况逐步开展,在审判前,社工主要做的工作是报告的撰写,审判后若适用缓刑,则在缓刑期内跟进开展其余服务。

4.介入

在本案例中,针对服务对象的服务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审判之前的工作,社工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及F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提交法院,社工也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法院认为F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最终判决F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已经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维护了服务对象的最大利益。其次是判决之后的服务工作,由于本案例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外省,社工所做服务计划移交当地司法局,由当地司法局委托地方社会组织对F在缓刑期内进行后续服务。

5.评估及结案

社工从当地司法局了解到本案服务对象F接受当地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服务已经结束,并开始新的学习生活。

四、总结与反思

(一)总结

心理社会理论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来理解人及其心理的发展过程,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服务对象问题的根源,以便对症下药,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促进其成长。在本案例中,社工以心理社会理论为观察视角,重视服务对象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的关联,树立“人在情境中”的观念,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着手,了解两者之间失去平衡的原因,并找到建立新的平衡的方法。在收集服务对象资料的过程中,把服务对象放到具体的案情中,注重从服务对象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人际交往等实际情况出发去了解服务对象,并运用综合的方式来寻找服务对象的问题并分析梳理出服务对象在三个层面的需求,在服务实践中使用多层面的服务介入方式去应对,主要针对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家庭互动、人际交往进行调整和修补。

在庭审前的调查中,社工和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进行了深入的访谈,并借助心理量表进行了分析测试工作,形成的调查报告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服务对象的利益,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服务对象争取了最优化的处罚。由于管辖权等原因,庭审结束后,服务对象缓刑期内的辅导工作由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完成。

(二)反思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开始执行,这是司法社会工作法律支持方面的一大进步,《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管部门、矫正流程和监督管理都进行了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但司法社会工作在国内的整体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本土社会文化环境、司法环境的契合度都处于较低层次,实践中还存在缺乏本土理论支持、缺乏专业性本土实践、各地工作衔接不清等诸多问题。

1.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的构建。社会工作专业在国内已经恢复重建近30年,实践领域的快速发展也有10多年的实践,但距离形成较完整本土的社会工作理论或实践模式仍有差距。目前指导本土实践的仍以国外的理论为主,而由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国外的理论能否适用于本土的文化环境和国情,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例如,本土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中专业关系是否需要有较高程度的情感卷入[4]。

2.本土社会实践服务需要加强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如司法矫正工作之前的实践中也有,但是缺乏专业社会工作力量的介入,即便是《社区矫正法》中,也只是做了“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规定,这里对社会工作者的界定是不明确的。只有在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下,才能快速积累社会工作实践服务经验,从而总结出本土司法社会工作理论,进一步推动司法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5]。

3.工作衔接的问题。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区间的工作衔接,由于各地推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进度不一,一些地方并没有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介入,导致一些带有专业性的服务活动无法顺利交接和继续开展。二是社会工作者与司法人员的工作衔接,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社工职责不清,从而分配相关行政性工作。司法工作人员拥有很强的法律素养,社会工作者借助其专业价值理念和技巧等能够有效实现“助人自助”,二者应是相互协作、互为补充的关系。

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改革和青少年司法保护背景下需要重视和大力发展的领域,立法为基础、专业为保障、机构为依托、服务为原则,不断提高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方能推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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