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保障功能细读
——以紧急状态下经济法为例分析
2021-11-25吴善鹏
吴善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社会发展背景下,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调控手段,维持社会的正常发展,避免社会发展中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社会发展中,在紧急状态的影响下,会降低人们的幸福感,使社会陷入困顿状态。
如果缺少针对性的应急保障管理策略,就无法满足社会的和谐、经济发展需求。因此,根据紧急状态的基本特点,通过经济法应急保障功能的强调,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形态,设置应急保障管理机制,并通过干预力度、干预广度及干预深度的综合协调,维持社会的稳步发展。
一、紧急状态及经济法应急保障价值
(一)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一般是指在迫切情况下形成的危机局势,这种状态会影响全体公民的正常生活,无法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机构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紧急状态作为一种法律状态,需要经法律程序认定。
通常情况下,紧急状态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紧急事实。紧急事实一般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在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若缺少针对性的应急保障策略,会出现社会正常秩序混乱的问题,国家需要通过宣布紧急事实改变正常的权力行使原则。第二,危机迫在眉睫。根据紧急状态的基本特点,国家紧急权力行使呈现出集中性、扩张性的特点,通过紧急措施的设置,可以防止紧急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损失。第三,设置临时性、紧急性的处理措施。在紧急状态背景下,一定要采取必要性、临时性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一定是短暂的[1]。
(二)经济法应急保障价值
经济法应急保障价值如下:第一,根据工具性价值,其作为公权力主体,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引导优势,根据紧急状态的基本特点,设置“一对一”的管理策略,使受影响的主体尽快恢复原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所执行的法律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化特点,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弹性不应违反法律的稳定性。根据经济法应急保障的管理特点,在紧急状态下具有较为明显的应急保障功能。
第二,从法律价值角度分析。根据紧急状态的基本特点,通过市场监管情况的分析,避免扰乱市场行为的出现。因此可以发现,在紧急状态背景下,通过经济法应急保障措施的设置,不仅可以发挥法律制度协调的优势,而且也可以结合市场主体的运行情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协调,避免公众进入恐慌状态[2]。
二、紧急状态的影响
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背景下,任何国家及社会受内忧外患、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时会处于紧急状态。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在不同突发事件的影响下,其涉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如果不能得到针对性的处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紧急状态的影响下,突发事件不仅包括自然灾害,而且也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事故灾难及经济危机等。
国家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状态,通过法律进行管控,避免危机情况威胁国家安全。从法治角度上分析,宪法及法律需要对紧急状态的危险及威胁作出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引发极端社会危害的事件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紧急状态预警方案,以便维持社会的和谐、稳步发展[3]。
三、紧急状态下经济法的应急保障功能
(一)明确宽严相济保障理念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宽严相济应作为适度干预的表现。在实际的法律制度执行中,由于适度干预的界定不明确,会出现干预过度或是干预不足的问题。因此,在经济法应急保障功能协调中,需要从干预需求、干预成本及干预能力等角度出发,寻求最终的平衡点,避免经济法干预不合理问题的出现。一般情况下,在宽严相济的经济法应急保障理念确定中需要做到:
第一,在经济法应急保障制度完善中,宽严相济中的“宽”主要是指宽松的意思,强调宏观经济背景下,保证市场开发的灵活性及适度性。但是,在经济法执行中,如果只是强调宽松管理,受到紧急状态的影响会引发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所以,在宽严相济中的“严”指导下,可以规范市场的行为准备,对违反市场秩序的经营者要从重处罚。
第二,在突发经济事件的情况下,政府要及时进行干预,经济应急管理机构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落实保障理念,有效避免干预过度及干预不足问题的发生,稳步协调应急保障权利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关系。如,在2020年,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这一公告针对妨碍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等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设定,推动了疫情防控及社会的稳步发展[4]。
(二)细化经济法应急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紧急状态下经济法应急保障的目的,可以将经济法的应急保障作为基础;通过应急保障体系的设置,规范应急保障管理机制。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法应急保障体系完善中需要做到:
第一,设计经济法应急保障的顶层制度。根据法律管理情况,我国《宪法》只是对紧急状态或是战争状态进行规定,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相关部门应该设置应急法律法规,通过宏观措施的运用,设置针对性的干预指导策略,确定应急干预的主体、权利及方式,保证各项决策内容的协同进行。
第二,建立宏观法律调控制度。根据应急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执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应急保障的优势,也应该设置应急预算分类管理制度。如,针对现行地方立法的执行特点,应该逐步完善经济采购的实体性要件,通过消费券、特别国债等应急财政手段的调控,逐步提升应急财政的调控水平,展现应急法律调控的执行优势。
第三,逐步完善应急市场法制管理制度。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背景下,受到社会经济及环境发展的限制,会遇到市场竞争、价格及消费秩序混乱等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需要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如,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支持政府出台经济法保障措施,简化紧急措施的实施程序,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5]。
(三)明确经济法应急保障限度
在经济法应急保障措施完善中,其作为国家干预权扩张的表现,如果缺少合适的干预限度,会影响市场机制的管理效果,严重的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因此,针对紧急状态的基本情况,在经济法应急保障制度完善中需要明确经济法应急保障限度:
第一,确定目标限制内容。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状态,受到社会紧急状态及经济危机等因素的限制,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应该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核心。通过经济应急管理制度的协调,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核心;之后按照市场的运行特点,通过对市场价格、消费秩序的维护等,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二,明确范围限制。根据应急保障措施的执行特点,应该充分发挥精准保障的制度优势。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医疗卫生机构、住宿行业等受到疫情影响,政府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设置行业应急保障评估机制,并根据行业的运行状况确定精准扶持政策,实现市场协调及行业发展的目的[6]。
总之,在社会发展及持续运行的背景下,为了发挥紧急状态下经济法应急保障的作用,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设置应急治理管理策略,并根据社会的基本形态,有效遏制紧急状态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及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
通常情况下,在紧急状态下经济法的应急保障功能强调中,应该明确宽严相济的保障理念;之后通过应急保障体系的设置、应急保障限度的确定等,充分发挥经济法应急保障的管理优势,满足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