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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作用研究

2021-11-25晏明霞

经营者 2021年17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纪检监察部门

晏明霞

(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兴义 5624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单位的各项经营活动,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必不可少。然而,由于二者职能分工不同,工作侧重点也存在差异,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需在今后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合在一起,以避免出现信息闭塞的情况,全面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因此,联系实际分析国有单位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作用的有效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有单位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概述

通常情况下,国有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构、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是为了加强对国有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贪污腐败情况采取的有效手段。其中,内部审计是建立在国有单位内部的部门,具有独立性、客观性,从事咨询、监督活动,实现对单位内部制度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管,并作客观评价,及时发现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查找原因、提出意见,保证国有单位能够稳定运行。纪检监察可以被拆分为纪检与监察两个部分,两者有不同职责。纪检就是要求做好纪律检查工作,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各级纪检委的主要工作就是以党章为基准,协助党委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国有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章、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减少违规、违纪情况发生;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国有单位日常业务工作、经济活动等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本质上与行政监察相同,主要任务是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各项行政工作顺利执行、完成,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由此可见,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均是国有单位运营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在监督、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来看,内部审计程序成熟,实际工作完全依照相关标准、规定来进行,缺少刚性;纪检监察的处理手段则较为强硬,与内部审计在手段上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可以通过联合相互补足缺陷。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的重要性

(一)增强各自的工作能力

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互动,能够突出审计重点,提高纪检监察监督能力,共同在国有单位内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方面,信访制度、举报制度可以为内部审计提供一定的线索与指引,使审计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展开;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需要审计人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审计手段也十分专业,对政策可以进行较好的解读,有助于丰富纪检监察的监督管理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加快事后监督控制朝着事前、事中监督控制方向转变的进程,实现全面、精准化的监督管理,为国有单位未来的发展提供建议指导。

(二)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由于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各自的职能不同,虽然具有相同的工作目标,但在监管时,侧重点往往只体现在一方面,无法做到事无巨细。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起来,能够帮助两者实现优势互补,各自利用自身优势,弥补对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可满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例如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随同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展开普遍性效能监察,以内部审计成果为基础开展工作,减少重复工作;当内部审计工作量较大时,可以借调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利用纪检监察人员极强的办案能力,提高审计效率,实现人力资源整合,减少国有单位在人力成本上的支出。

(三)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灵活性

进入新时期以后,国有单位各项工作建设必须转变方向,做到事前、事中预防管理与控制,而不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处理。这也对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防控也成为两者今后主要的工作方向。这就需要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必须发挥各自的优势,内部审计能够对国有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内部资金合理利用,维持经济活动健康发展,一旦发现单位存在资金运转、管理风险,就可以将合理质疑和各项信息提交给纪检监察人员,帮助纪检监察人员最快获取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措施,使防控工作的灵活性、及时性、有效性得以增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及时纠正相关人员身上存在的不良风气与倾向,由小及大,从源头出发,遏制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三、国有单位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作用的有效手段

(一)建立联动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顺利联动,国有单位需要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同时建立约束机制。首先,国有单位应根据评审评价体系建设情况,建立联合工作规程,对联合过程中的一应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借助规章制度对两者的工作行为、职责职能等进行约束,避免在联合过程中产生纠纷。其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必须相互独立,确保在处理问题时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不存在相互指挥,注意相互协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建立资源共享服务模式。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主要目的是使双方都能够清晰地掌握事情发展的详细情况,便于处理问题,消除信息孤岛、信息壁垒现象,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及时沟通交换信息

在以往,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都具有监督职能,工作性质相似,但内部审计主要侧重于国有单位的经济活动与资金变化,纪检监察更加关注纪律、行为等方面。受这一方面因素影响,两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会获得不同的信息,只能独立完成监督管理工作,很难保证事件调查的完整性。因此,在联合监察过程中,必须进行信息交流,领导者、负责人之间也需要及时沟通,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商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对象、范围、方法,实现相互配合,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不管是哪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都可以率先发现问题,然后协调、配合,共同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切实掌握群众举报情况,并将举报信息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则将这些基础信息作为依据,开展各项调查工作。若是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发现审计对象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则将调查结果、信息、数据等共同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立案处理,保证所有信息都顺利交付,使其能够以最快速度了解事件发生始末,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提高办案效率。

(三)加强联合排查风险

从工作性质上来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主要是负责监督检查,而不是负责具体的业务活动。因此,可以从全局角度出发,对业务部门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识别,不会受到业务员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出现判断偏差。因此,内部审计可以与纪检监察联合在一起进行定期的风险排查,对各项业务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做好综合评估,判断是否存在风险问题,及时向预警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反馈,提出自身意见,高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国有单位经营活动与业务活动的安全性。

(四)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专业优势

内部审计本就具有专业性较强的优势,其涉及较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对经济活动数据、资金使用情况也较为敏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国有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况。这些专业技能对于纪检监察而言,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能够起到一定的“侦查”作用。例如,对于一些不了解经济状况的群众信访,审计部门可先开展审计工作,获得一手信息,彻底了解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重点审查,将最终的审查结果与获得的相关信息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做进一步查证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弥补纪检监察在专业监督手段方面存在的不足。审计结果可作为备案材料,成为干部廉洁档案中的重要内容,将会伴随干部的人事安排、调动等被妥善保存,使国有单位内部能够充分把握每一个干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将之作为其升迁、工作调动的主要参考依据,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

四、结语

进入新时期以后,国家更为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对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国有单位作为只属于国家的机关单位,必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贯彻执行各项要求。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作为国有单位内部的重要部门,核心工作就是维护党章与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通过相互联动,能够补足各自存在的缺陷,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灵活性与有效性。因此,今后国有单位可通过建立联动约束机制、及时沟通交换信息、加强联合排查风险、充分利用内部审计专业优势等方法为国有单位今后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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