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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状与发展研究

2021-11-24何成康杨思敏蓝天

商品与质量 2021年25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供给

何成康 杨思敏 蓝天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广州 510631

1 民间借贷现状

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借贷组织如地下钱庄、民间集资等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得到承认的民间金融组织不在笔者的民间借贷行为讨论范围内。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保护和约束,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制度主要收录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立法层次上的定义。无论是借贷合同签订的规范问题还是法律行为关系的承认、亦或是借贷过程中的行为履行监督制度都存在缺漏。2020年8月20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将由原来的在24%与36%划分两线三区更改为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准(以2020年9月21日LPR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远低于原标准)此规定体现了司法系统对借入方的保护,通过重新调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合规化发展,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击不合理的,超过利率保护上限的债务约定。将有助于市场资金的‘直接循环利用’,刺激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借款需求。同时系统性地预防因无法承担高额利率出现的债务人违约行为。在经济结构上避免陷入高利率所带来的死亡螺旋。同时新规定定义了“职业放贷人”,认定未依法获得放贷资质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校园贷”作区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成本,但重点强调于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把控,对如何监管民间借贷行为仍未有规定。

2 民间借贷的发展构思

对于是否放开对借贷利率的管控,是否应交由市场自身调节借贷的利率,学术上一直存在争议,曾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利率管制导致企业过度负债、逆向选择、寻租等现象,造成对借贷资源的浪费,反而提高了借贷的成本,降低了效率,直接抑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人为规定利率上限也有可能导致借贷供应紧张,迫使一部分民间借贷转为地下发展,同时为了补偿法律风险,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可能会更高。笔者认为,收紧利率管控之上还有更大的矛盾,民间借贷的供给与监控二者才是最应该关注的焦点。从供求曲线分析,当商品的需求不变,供给增加时,商品的价格会逐渐下降。从监管的角度分析,创造信息透明的民间借贷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能够提振借贷双方的信心,提高违约的成本,减少坏账的发生,保持民间借贷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希望以强制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愿望不难理解,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填补供给与监管的空白。

2.1 提升供给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一直因其周转快、门槛低、限制少、申请便利等便捷因素广受追捧。在普通的民事行为中,同行间的互相周转、打借条等行为普遍发生。

有关部门在接下来的行动中应从供给侧入手,通过立法、设立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方式推动民间借贷行为合规化发展。为民间借贷市场“正名”,将其与“高利贷”等非法放贷行为划清界限。为有能力放贷的企业解除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后顾之忧。通过将借贷行为市场化发展实现资金的健康流动。

2.2 提高监管的必要性

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最大的特征是其不受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多数商业银行将有民间借贷行为的申请人视为高风险客户,并对有民间借贷行为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可见传统商业市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反应是消极的。参与民间借贷的交易对象不被金融机构认可。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贷款也属于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对此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同时统一借贷评估的标准,为供求双方提供可信的交易市场,抑制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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