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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法律风险分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1-11-24胡胜林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消费者

胡胜林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共享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国家信息中心正式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表现出巨大的韧性和发展潜力。2020年全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约为33773亿元。共享经济模式能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最终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这个话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入思考。共享经济模式可以借助大数据得到新的产业生态系统。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这是因为当第三方平台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因为法律的空白等原因可能得不到保障,而这是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

一、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

在共享经济时代,需要通过一套完善的法律并通过实践对其进行修正,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样,可以使传统法律制度进一步对经济发展起到规范作用。我们必须对共享经济模式有充分的认识,要明确共享经济的范围和界限,如此,才可以使共享经济在我国社会变革中充分发挥作用,并且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为了使经济秩序获得更强的稳定性,必须对所有权作出明确界定。鉴于此,才可以避免私有物品的所有权被他人非法占有。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都是非常关键的。在共享经济中,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要对资源使用权充分利用,减少闲置资源的浪费,从而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此时,如果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那么由此带来的弊端会逐渐凸显。鉴于此,很难使经济获得持续发展,并且保障社会更好地运行。

二、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消费者用户安全遭遇威胁

1.信息安全风险

在共享经济平台模式下,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能够获取大量的用户信息。然后基于算法,使交易信息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进行匹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出现。但是,对于共享信息的平台而言,个人信息是有一定概率被泄露的。因为在平台中,有个别员工为了获取不菲的经济利益,将数据销售给信息需求方。比如,某公司将用户留存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伙伴。某公司回应:根据自查,该投诉事件应为2019年“双11”前后,某公司一名电销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利用工作便利私下获取客户联系方式,并透露给分销商员工,从而引发一名客户投诉。事实上,平台是禁止向第三方泄露用户注册信息的,但是在人员管理层面存在监管不当的问题,所以导致用户信息泄露[1]。

绕开消费者用户的独立授权的商业模式,无疑会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比如,某金融产品利用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来分析消费者用户个人信用,某支付平台的信用分达到一定额度,就可以免除用户的押金,这是为某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2]。又如,某共享单车公司与某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可以为某支付平台提供更多数量的用户,使用户体验感增强。

2.人身、财产安全风险

从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来分析,对于共享平台用户,如果个人信息出现泄露,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共享经济模式是通过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来实现的,在该模式下,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在注册的时候,都要利用自身真实信息进行注册,然后才能进一步完成后面的交易。假设在共享平台上,个人真实信息泄露,“假共享充电宝”这样类似事件会愈演愈烈。通过对“假共享充电宝”事件分析,我们知道这种充电宝会给手机强制安装一些非法软件,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二)消费者的维权比较困难

1.经营主体责任模糊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市场交易模式是较为复杂的,它与传统的交易模式是不一样的。平台构建方承担了第三方法律主体的角色,在消费者发生安全隐患或者存在交易风险的时候,如何使责任得到更合理地分配,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就网约车为例,比如某打车平台这类共享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合同的模式主要有劳动合同模式、劳务合同(挂靠协议)和技术服务性合同集中模式。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比较常见。这是因为使用这两种模式,网约车公司能够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打车平台的司机出现过错行为,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过错替代责任的。鉴于此,当乘客的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增加了乘客维权的难度。

2.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在发生消费者维权事件的时候,如果平台方借用“避风港”原则来逃避自己作为平台方的责任。那么此时,消费者维权成本会增加很多。就共享经济的维权消费者侵权标的额来看,其额度普遍不高,而且较为分散。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大,在维权的时候,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非常棘手。而且,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也会使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比如A城市某用户使用B城市某公司的共享经济平台,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那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该案件归属B城市的司法管辖,无疑会增加维权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维权成本过高,而且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还不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放弃维权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三、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监管,扩建绿色通道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加强对资金的有效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共享平台成立的时候,缴纳保证金从而一方面可以使平台获得长期的发展,另外一方面可以规避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3]。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消费出现问题的时候,通过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加强沟通,要求平台对卖家进行一定的约束,通过明确责任,来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事实上,一些共享平台为了提高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会通过免除平台用户押金来获取更多的用户,这是不利于整个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层面加强监管,面对纠纷,可以建立消费者争议协会,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得到维护。

(二)保护权益,引入保险机制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快速解决一些纠纷问题。平台以强制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进行保障用户的利益是一条不错的举措。在提供买卖的交易平台上,平台要求卖家购买理赔险或者是运费险,这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险机制。当买家在平台上购买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如果对商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实际产品质量或服务与描述相差很大等这些情形出现的时候,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获得理赔。在一些网约车共享服务平台,公司会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险等其他险种。如此,在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时候,乘客一旦受到伤害,可以用保险来赔付,这样可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明确主体,建立健全制度

共享平台的界定需要通过法律描述来实现规范其主体。在共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使责任主体明确。还有,可以借助新的法律法规修订,使共享经济的经营主体得到明确。对于各个领域,如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通用,也需要根据该行业的特征,来制定相应的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较弱的时候,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中国消费者协会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同时也是一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该部门可以为权益受到侵犯的消费者提供诉讼的服务。

四、小结

近年来,共享经济模式获得了飞速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消费者用户安全遭遇威胁、消费者的维权较困难。鉴于此,笔者针对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提出几点建议:加强监管,扩建绿色通道;保护权益,引入保险机制;明确主体,建立健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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