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11-24郝梦园
郝梦园
(泰山科技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近年来,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案例引发热议。2020年8月的一个中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的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报警,该群众为所在辖区内的王女士(化名),声称有人偷拍其视频,造谣生事,并散布在网络上,使其受到困扰。派出所接警后火速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明,在网上所散布的视频系嫌疑人李某(化名)在王女士于快递点取件时用手机偷录的。为了网络上的浏览量,该嫌疑人伙同朋友张某以扮演“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的角色,捏造暧昧聊天记录,并将偷拍的视频与聊天记录散布在网络空间,给王女士带来了困扰,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幸的是,王女士因这口“锅”导致隐私与名誉受损、身心受挫,还被公司劝退,找工作碰壁;庆幸的是,王女士勇敢地站了出来,拿起法律武器,和造谣者“硬杠”到底。最终的结果是王女士的胜利,造谣者面临惩罚,李某和张某因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9日。但事情的处理也并不完全顺遂,比如只有李某发微博道歉,其他造谣者却没有;王女士提出和解,对方却拒绝赔偿,认为她“要求太过分”[1]。
短视频盛行的今天,李某的偷拍行为是不是构成对王女士隐私权的侵犯,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在当今社会,对网络空间隐私权如何清晰地给以界定,怎样去保护公众的网络空间隐私权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内涵
关于隐私权一词可能大家都不陌生,都能说出自己的理解。学界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活动等并能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但关于网络空间隐私权一词的内涵界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隐私权是隐私权外延的扩张,是自然人在网络空间内个人的隐私以及相关的个人活动不被他人公开侵犯的权利。那么在这个网络时代,网络空间隐私权相对一般隐私权而言,其更易被侵害,更需立法加以规制,以保障我们个人的权利。
二、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表现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具有可支配性,行为人享有自由支配自己隐私而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网络空间隐私权侵权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二是个人私生活的非法披露;三是网站提供者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一)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在网络时代,大家足不出户也可以生活得不错,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常常在网上购物,线上订外卖,网络看直播等等。快速的网络时代带给我们便捷生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困扰[3]。比如大家现在对骚扰短信、骚扰电话已经习以为常,但反观背后的问题,让我们不寒而栗,对方明确知道我们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甚至我们购买的一些物品以及报名参加过的考试。
其实这也说明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已在无形中泄露。更有甚者利用互联网的一些技术手段对他人的隐私信息和资料进行盗取,如有些黑客通过对他人计算机的安全系统的破坏或利用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来进行窃取或窥探他人隐私信息。其实以上种种行为,都显示我们的隐私权被侵犯了[4]。
(二)对个人私生活的非法披露
对个人私生活的非法披露主要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其私生活非法散布在网站、贴吧、微博等网络空间,给权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侵害。网络空间为何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为人认为自己可以在网络上自由言论,而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王女士案例,个人的私生活被非法披露到网上,被加以恶意扭曲,侵犯了其权利,致使王女士无法正常生活。很大程度上行为人是不知道此行为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消极后果的。
还有更为可怕的就是网络监控,随着网络和视频技术快速发展,为了安全保障作用,设置了越来越多的各类摄像头。但这些摄像头,如今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转化成偷窥个人隐私的工具。近年来酒店因“针眼摄像头”侵犯权利人隐私权的新闻此起彼伏,让人不寒而栗[5]。情侣、夫妻们外出住酒店而被偷拍甚至放在网站上售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三)网站提供者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网站提供者是指运营网站服务的主体。它们作为网络信息的承载者,承载着人们日常运用网络,经常注册的个人信息,浏览的网页,甚至银行电子密码。有些网站提供者,利用某些技术手段,将搜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放到自己网站上,供他人浏览,以增加自己网站的浏览量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6]。这是严重侵犯网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当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拥有了信息就相当于拥有了市场。因此,许多公司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地去获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是网络隐私。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用法律去规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迫在眉睫。
三、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网络隐私权的国内保护
首先,我国在立法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不是很健全,有些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大多是与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放在一起审理的。并且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也不够系统,不成体系。有些规定在我国《宪法》中,有些规定在我国《民法典》条文里。由此看来,我国在立法上尚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件频发,好的一面是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一些关于网络违法的法律条文相继出台,但这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关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例较少,且不全面,无法很好地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还有就是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个人举证难,问题就在于科技的发展使得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也愈发隐蔽。很多案件发生了隐私被侵犯的事实后,侵权者却无从得知,从而也使侵权案件的诉讼愈加困难。
最后,救济体系过于单一。对于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救济方式只有诉讼一条途径,而且没有明晰后续的损失界定以及赔偿内容,不利于隐私权的救济。
(二)网络隐私权的域外保护
1.以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比较早,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比较重视,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判例以及政府引导等几个方面。
1997年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这一报告显示私营企业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行业自律成为其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主要方式。并且美国在1974年就制定了《隐私法案》,2000年又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7]。但由于行业自律为主的规制模式不具备强制性,达不到理想的保护效果,所以有必要健全法律法规去更好地规制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
2.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欧盟主要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通过立法来确保网络隐私权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8]。遗憾的是其立法模式也是有着一定问题的,虽然在立法方面做得比较健全,但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以现有的技术水准,做到明确知悉网络服务提供商等收集网络隐私的目的及其方法是比较困难的。并且,法律约束太多也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行成本增负,对网络信息行业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从而不利于网络信息行业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网络空间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构想
(一)提高网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
很多实践案例表明,个人隐私的泄露大多来源于网民个人缺乏在网络上保护自身隐私权的意识[9]。如果加大此方面的宣传教育,让网民个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地从源头预防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比如加大宣传个人在浏览网页信息时,要对浏览痕迹及时删除。特别是公民在注册登录各种网站时要警惕个人信息的泄露,别给有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长此以往去增强网民地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很大程度地从根源上预防个人隐私的泄露。
(二)在立法上,增加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频发,也有越来越多人关注网络隐私权,意识到在网络上也要保护个人隐私,以防被泄露。但是问题在于,在法律层面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惩戒力度不够,归根结底还是在法律法规上缺少有力的支撑。这明显不利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去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团体收集他人个人信息要合理、合法,而且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时要经过本人同意,选择正当的手段,合法的目的。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信息从事非法营利的行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就要承担后果。
第二,网站提供者或者网络经营者对于用户注册登录的个人信息要尽到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利用、转让用户的个人隐私。一旦网站提供者或者经营者出现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要做到明晰责任归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从法律层面明晰什么手段或者方式是正确合理地公开、披露个人信息,除了法律所明晰的手段或者方式以外,其他任何途径都是对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都要承担法律责任[10]。所以从法律层面去保护他人网络隐私权,规制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保护隐私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保护路径。
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使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能更好地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而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三)在行政上,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我们已进入5G的网络时代,每天大家都离不开互联网,随时随地都在刷手机。互联网是一个大的环境,网络上的人、组织、团体形形色色,我们不得不注意,不得不加强警惕。但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而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也具有滞后性。所以这时候行政监管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11]。关于行政监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设立网络监管机构,建立网络监管制度。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相关的监管,一旦发现有人未经允许对他人的网络隐私权进行非法侵犯,要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运用行政措施进行惩戒。长此以往可达到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效果。
第二,网络实名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手机号实行实名制,同样网络也应贯彻实名制,这样可以更好地方便政府去监管、惩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而且可以从潜意识里告诫广大网民,在互联网上也不可以肆意妄为,要考虑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从动机上遏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第三,要规制网络提供者的行为,加强对网络提供者的监管力度。明晰网络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要求其遵循法律法规,对于泄露、利用、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提供者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平台不作为、泄露个人信息供他人使用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更大程度地去保护公民个人的网络隐私权。
五、结语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带给我们便利生活的同时,也要警惕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尤其是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关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国起步比较晚,立法不够完善,行政主体缺乏监管,网络提供者不自律,使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恣意横生,不利于绿色健康网络环境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规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同时加大行政机关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还要大力宣传教育,让公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最后网络提供者应做到行业自律,营造一片绿色健康的网络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