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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分析

2021-11-24范常见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7期
关键词:海关总署进出口重量

范常见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 300450

1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款项以及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根据商品检验检定管理方法,规定货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机构来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的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数量等的证明[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必须是目前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该检验机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出口或进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也是保持两国良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的关键,对于本国出口来说,也有助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进口国的社会福利。

2 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和检验程序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强制性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并公证鉴定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等。检验的范围包括出口商品的卫生健康方面的检验、商品包装容器性能与安全性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检验。对于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的检验程序包括四个部分,即报验、抽样、检验和签证发行。另外对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也有规定,对于易腐烂和变质的食品一般采取出口国检验的方式,即在产地或工厂检验、在装运港进行数量重量检验;对于精密仪器、密封包装类的商品,采取进口国检验方式,即在目的港检验。为凸显进出口贸易的平等公正,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式,即在装运前检验时的检验报告作为卖方货款单据,到了目的港以后由进口国复检,买方具有复验的权利,若发现数量、重量不符合要求则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2]。

3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和要求

根据2018年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和同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鉴定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如下:

3.1 报检抽样

报检的范围包括: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验进出口境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进出口危险品与废旧物品,实行验证和配额管理的需要经过海关检验的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的商品,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的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商品,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的或由司法、仲裁机构和国际间组织委托指定的商品。报检抽样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好报检手续,必须在卸货前向海关办理。对于散装出口的商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装货口岸的海关进行报检手续办理。对于批次不清、包装不良或到达出口口岸前因为运输等问题导致数量、重量出现变化的商品,则由收发货人在出口口岸重新进行报检手续申办。对数量、重量有明确要求的进出口商品,需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的同时,收发货人还需要申报件数检验和水分检测的项目。

3.2 检验

进出口商品应该根据报检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专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进口商品,应在收货人报检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对于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和已经发生残缺的进口商品应在卸货口岸进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出口商品则应在商品的生产地进行数量重量检验,散装商品一般在装货口岸检验。在实施重量数量现场检验时,海关必须采取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检验技术,同时一旦发现报检的项目与检验要求不符合的则需要及时告知报检人,而报检人则要积极配合海关在规定时间内增加或改变报检的项目。收发货人需要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设备,对于未及时提供的海关有权采取措施来确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不具备检验要求的或可能会对检验的结果产生影响的则不予以检验。对于衡器鉴重,一般不定重包装且不需要逐件标注重量,或固体散装商品可采用全部衡重的方式,对于不定重包装但是需要逐件标注重量的包装件应采取逐件衡重方式,对于定重包装件一般采取全部衡重或根据技术规范和要求采取抽样衡重的方式,对含水率有规定的商品应抽取样品进行水分检测,在检验中若发现存在异常水分问题的应该责令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免影响检验工作的开展。在开展数量、重量检验工作中,要求海关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可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和文字记录的方式,而报检单位则需要积极配合并确认签字。

3.3 监督管理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检验,海关的责任是对境内的各种检验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工作中,必须经过海关总署许可否则不得从事任何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的鉴定工作。对于经过海关总署许可的检验检定机构,必须在许可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定工作,并要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以下现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首先,没有经过海关总署许可就开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机构,除了责令停止运营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检验现场甚至商品的在需要按照要求处以罚款。对于海关工作人员而言,必须承担起对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报检、现场检验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度过海关人员自身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则需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已经触犯了法律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对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报检项目申请、抽样送检、检验监督等工作[3]。海关人员需认真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对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也有权对不符合海关检验规定的进出口商品不予以检验。做好检验鉴定管理工作,对于促进贸易持续发展、维系跨国贸易良好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提高对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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