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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明困境和化解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受害者证据

潘 研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海南 海口 571100)

随着社会中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也在逐渐完善,但是家庭暴力事件证明困境依然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事件时难以收集到直接的证据。例如出警记录、医疗证明等都难以让法院信服,无法得到认可;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其存在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如果按照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规则显然也是不合乎情理的。而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证明困境及化解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家庭暴力事件证明方面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明困境

(一)家庭暴力的直接取证难

首先,社会是由各个家庭组合而成,而每个家庭又是比较秘密的地方,夫妻行为往往外人很少会触及。所以即便存在家庭暴力,也很少会涉及直接证人,这也使得证据不足;其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便将这些事情告诉他人,只是在遇到危及生命时才就医、报警、寻求他人帮助,而这时候的证据往往都是间接的,证据不完整[1]。也正是由于家庭暴力中存在这种特殊性,所以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中也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书等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但也仅仅只是将证据材料不同类型进行了罗列,并没有详细说明,而法官在对案件审理时极易受主观意识影响,针对某一方面认定比较倾向,可操作性较弱。虽然在很多国家关于家庭暴力事件采取职权探知方法,如果当事人难以将证据收集完整,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完成;同样法院也可以充分利用职权对证据主动收集。但当前在我国很多案件发生以后,法院并不会主动去收集整理证据,而受害人要求法院收集证据的也很少,再加上法院证据的收集往往主要来源于警方,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由此可见,“职权探知原则”在我国并未得到较好的应用与推广,很多案件在审理的时候主要还是依赖于当事人主观意识。

(二)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指出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也就是说案件主张者要承担行为、结果双向证明的责任[2]。而家庭暴力事件本身就是侵权行为,与《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构成要件相符。但同我国法律举证责任倒置特殊侵权行为又有所不同,而《反家庭暴力法》举证责任中对此又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一直使用的是传统证明规制。虽然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有较好的适用性,但类似于家庭暴力这样的特殊案件,若依然采用“证明责任分配法”,显然使得受害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与《反家庭暴力法》弱者保护原则相背离。

(三)证据采集以及认定规定的缺失

虽然在2016年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此法律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律适用分散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证据的制度立法方面依然不够完善,并未针对这一特殊案件进行专门的立法;特别是在采集以及认定证据方面,没有涉及专门的规定。这也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在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提到了关于家庭暴力事件中表明夫妻感情破裂法定的情形,也对相应的救济措施进行了完善,但关于证据应该如何去认定,而哪些证据又可以认定为存在家庭暴力等关键性内容并未涉及。

二、“家庭暴力事件”证明困境的化解

(一)强化《反家庭暴力法》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立法是保障,而社会又是由不同的家庭单元组合而成,立法的完善能够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提出,更应该通过法律的完善,确保在司法实践认证中,能够为家庭暴力事件证据的采集提供法律依据。当前很多国家依据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结合本国国情,给予了证据固定、证据范围拓展、证明责任减轻、不同类型证明标准区分等体系高度重视。我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取证经验,适当调整家庭暴力事件中证据收集、认定制度,以此来对证据制度法律漏洞进行弥补,应对社会中发生的不同类型且复杂多变的家庭暴力事件[3]。例如,法院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证据的调取,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仅仅局限于警方记录、视频等;可以由家事调查员深入到原告与被告工作场所、生活中的朋友、邻居等,对二人生活情况、性格特点、行为方式、为人处事等充分调查,在调查中要明确家庭暴力调查的内容。如果有必要为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调查结果的不真实,可以申请法官给予协助。

(二)拓展家庭暴力证据收集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法》中,我国针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明确划分为七大类,并且一一列举。因此未在法定种类中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只是依赖于诉讼法中的这几种证据类型,难以将错综复杂的家庭暴力事件更好的处理。主要是由于家庭暴力事件特殊性较为明显,无法同一般性质的侵权案件相提并论。家庭暴力事件常发于两性间,而且关系非常密切,大多数受害者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再加上家庭暴力往往发生的突然性,受害者无意识的情况下无法冷静地去收集法律认可的、较为充分的证据。所以针对此情况,应该将证据范围扩大,比如可以将专家证言引进。由于家庭暴力事件会牵扯到很多个法学学科相关知识,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也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较为丰富,关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了解甚少,极易忽视对其他学科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当前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对专家证人制度给予了认可。而我国并未将专家证言列入法定证据种类中,所以证据能力不足。因此可以考虑将专家证言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不同领域专家以辅助人身份发表建议,也可通过书面表达自己看法,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快速且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原委。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责任适当弱化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针对受害者本身权益受损,还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主要是由于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中,社会敏感问题频繁发生,而涉及的各类侵权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从表面上来看,证明责任看似是程序、证据问题,但根本上却是实体权利以及义务是否进行了合理性安排,立法政策是否发挥了导向作用。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举证原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民法救济意图带来较大的影响。针对家庭暴力事件,若仅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使得身处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既要承担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同时还要维护自身权益,面临的困难重重。家庭暴力事件中,女性多为受害者,不管是在生理方面,还是在经济、地位方面都难以同男性形成公平的抗衡。若法律依然要求其在举证责任中承担较大的比重,会使得很多受害者放弃举证或维权。双方如果处于经济地位不平等状态,那么民法理念则从形式化逐渐向实质正义性转变;而价值取向则从最初的法律安定性向社会稳定性转变。在《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充分体现了此观点[4]。

三、结束语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事实是关键,但是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属于家庭暴力便成了重点。当前家庭暴力事件中证据问题急需解决,这不但是法律问题,而且关系到了民生,可以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将家庭暴力证据制度的法律探析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拓展证据范围,将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责任弱化,进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从根源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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