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2021-11-24莫丽萍
莫丽萍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数字经济时代农村与城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与城市金融消费者相比,农村金融消费者在认知水平、知识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呈现出一定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必须考虑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具体状况,以构建与之相对应的权益保护体系。[1]具体来看,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与城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构建时,应考虑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金融知识体系差异。农民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较为有限,大部分农民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全面的金融知识学习,其对于理财、基金、证券等金融知识的认识程度较低,这就决定了在对其推广上述产品时,必须考量农民的接受能力,必须更为全面地介绍金融产品信息,不能刻意地隐瞒。
二是消费者信用条件的差异。农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较大,这就决定了以农产品作为抵押物进行金融贷款存在操作上的难度,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不会面向农户提供专门的农业贷款。不仅如此,农民在存款、资产、收入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所区别,这使得其信用条件也无法与城镇居民一样,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其信用条件明显处于劣势。
三是金融消费目的的差异。在城镇居民的金融消费过程中,大部分金融消费都是用于日常的生活或者购买房产。但农民却与之不同,农民参与金融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保障日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二、数字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数字经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资源投入与支持。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展开分析,以准确定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注重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制约农民金融权发展
数字经济建设需要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作为支撑,但针对“您认为农村现在缺乏哪种数字金融产品?”的调查中,有超过40%的被访者表示目前农业保险类的金融产品缺乏,除此之外是生活缴费类,有29.40%的被访者表示需要更为便利的生活缴费产品。在实施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之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这就使得乡村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产业类型、不同的产业链环节对于金融产品需求也存在差异化。这实际上就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面向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2]但是当前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创新仍然存在滞后性,与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业态相比,农村金融创新的产品种类与乡村振兴产业的金融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二)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运行机制亟待完善
首先,对于金融消费者,在保护其权益方面,尽管已经设立专业机构,然而伴随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业务涉及多个部门,这导致具体职责划分更加困难,而且大多数地区的证监会、银行监事会也不受区县管理,导致在监管方面无法建立横向监管机制。而且农村基层的金融业务员工人数比较缺乏,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都非全职工作者,同时对金融领域内的法律知识也缺乏了解,这就导致很多员工都不了解新型金融体系,导致他们在工作上效率较低,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消保工作。[3]其次,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上还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管理制度还有待改进,有些银行分支机构并未按照严格规定来落实总行制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导致总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无法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起到权益保护作用。
(三)征信大数据库建设滞后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了最为重要的资源。但对于农村而言,征信大数据建设的滞后,将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些金融公司大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征信系统,然而此种系统无法更好地征集客户的信用,因此难以对客户做出精准的判断,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此种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骗贷。国外已经出现了较多案例,比如2016年,P2P平台宜人贷在美国上市,然而在第三季财报中进行了披露,指出同年7月出现的欺诈事件,该产品本期计提资金额度为8126万元,作为特殊风险准备。对此,在本文调查过程中,鄂州市兴桥村的一位农民就表示自己曾有在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被骗的经历。不仅如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现,农村地区的征信数据平台建设起步较晚,针对农民在信用行为和信用意识的记录方面还不够重视。
三、数字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出路
针对数字经济给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带来的影响与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采取科学的策略予以应对,这既是新时代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促进农民生活富裕的核心要义。
(一)平衡数字普惠金融资源供给,促进农民金融权发展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农村金融互助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及从业人员都相对较少。要切实解决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金融供给的问题,需要从供给侧进行改革,增加涉农的微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化解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主体不足的困境。[4]国务院颁布的“新36条”提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中,乡村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支持,通过重点发展村镇银行、农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乡村微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乡村的数字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明确乡村持牌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坚持“贷农贷小”,以服务“三农”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积极地创新金融产品与延伸金融服务的链条,为农村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户的基本金融需求,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供金融信贷资金,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持续的金融支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金融普惠效益,进而保障农民金融权发展。
(二)构建多元化的线上金融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存在时效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要探索较为多元化的金融纠纷处理方式。1.金融机构自身要重视纠纷解决,设置投诉渠道,重视农村消费者的利益维护。2.要积极主动地利用行业自律手段,成立具有约束力的行业组织,定期开展行业培训,并成立行业性的纠纷受理平台,更多地利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3.可以推动诉讼网络化探索。利用网络技术,探索网络化开庭、取证、送达文书、下发裁定判决等方式,进一步缩短诉讼周期,从而能够更好、更及时地解决矛盾纠纷。并且原告在收到电子判决书后,判决书生效,对方拒绝执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提交执行申请。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借款人的诉讼权利,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救济。
(三)运用数字技术改善农村信用法律环境
现代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技术支持。而在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之下,我国农村的信用体系面临与城市割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金融服务的需求。基于此,一是构建统一的信用大数据平台,全面收集农民信用信息。[5]虽然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动信用大数据平台建设,但由于农民信息收集不完善,导致很多农民的信用信息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必须强化对于农民的信用信息收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作来抓,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大数据平台之中,以早日实现与城市居民信用平台的共建与共享。二是运用数字技术强化对征信使用的智能监管。当前一些金融机构非法采集农民的信用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正常的信用秩序,使得一些农民产生对征信使用的恐惧心理。应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强化对各金融机构使用征信的监管,督促其合法地使用征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