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深石原则中国化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1-11-24范泽坤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债权债权人股东

范泽坤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深石原则的由来

(一)深石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东受偿的原则。其理念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案(深石案),1978年正式将该原则规定在了《美国破产法》第五百一十条,深石原则从此有法可依。[1]

经过实践与发展,在适用深石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对于适用深石原则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发展与扩张,不再局限于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第二,适用深石原则必须发生了更为恶劣的不公平行为,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第三,该原则已发展为一项债权人的救济原则,因此首要前提是要有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保证衡平居次的实现。

(二)美国法院中深石原则的适用标准

在美国案例中,想要适用深石原则,一般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权人存在不公平的行为①“不公平的行为”根据美国判例法,表现为欺诈、违反信义义务、违法、资本不足以及滥用控制权,为自身利益将从属公司作为工具使用。;第二,行为对从属公司产生了损害;第三,适用深石原则不会与其他法条相抵触。

二、就我国相关司法案例的评析

(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评析

在沙港公司与开天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借鉴了深石原则,否定了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在维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又兼顾了公司内部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案对于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一个很好的区分,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中控股股东开天公司对子公司并没有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的混同,法人独立地位并未丧失。在仅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下,没有采取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裁判是合理的。但其实根据本文上述分析,在本案中引用衡平居次原则的条件是不充分的,因为衡平居次原则本身要求控股股东实施了更为恶劣的不公平行为。

(二)适用深石原则的合理性

对于沙港案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合理性,一方面体现在既符合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理念,也是针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一种救济手段。另一方面与自动居次②自动居次要求控制股东的债权居次受偿。相比,衡平居次理论更符合诚实信用的理念,效果也更理想。当从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一概而论地剥夺或居后清偿控制公司或控制股东的债权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个案的处理办法,以达到最好的平衡效果。

三、深石原则中国化的立法困境

本文参考Blumberg教授所总结的四种案件类型:1.资本不足;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度控制;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4.财产混同或不当输送。

(一)子公司资本不足

与以往资本实缴制不同,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资本认缴制,没有最低金额限制,这种做法不可否认地刺激了资本,鼓励了经济的发展,但资本不足的隐患也随之而来。在没有了最低金额限制之后,发起人就可以以很低的金额注册公司,之后再以向公司借贷的方式作为对公司的投资,这样当公司破产后,发起人只需要对一开始注册资本的金额负责,但是其拥有的公司债权却能够与外部债权人同等受偿,为心怀不轨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种不合理的债权是发起人在资本注册时金额过高,在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之后并不如实缴纳,资本不足的风险由此产生。在公司运转中向公司出借资金,就可与第三人的债权同等受偿。

这样一来,股东认缴的资本没有如实缴纳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资本的空缺就在所难免,但其却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又没有办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使债权居次原则的实施缺乏正当性。这也正是沙岗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一大突破,但又有缺乏正当性之处。只有当子公司的破产是由于该股东的缴付义务没有履行而导致的,从而危及到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居次才可以获得正当性,否则将难以适用。[2]

(二)控制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操控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信义义务,但该义务范围仅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将股东纳入其中。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过度控制,尤其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控制公司的股东利用控股权利,操控子公司的经营运转,以谋求自身利益,也就使得深石原则的移植缺乏法律基础。

(三)控制公司无视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

这种类型的案件极易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发生混同。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当“控制公司无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深石原则的适用情形时,[3]这两种制度都具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极易发生重叠,也就有必要对此两种制度进行辨析。

(四)财产混同

这种类型的行为和无视法人独立人格具有相似性,也即极易与法人格否认制度产生混同。只有将法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更精确,能够清晰地区分二者时才能保证深石原则在司法中得到适用。

四、深石原则本土化的建议

通过上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深石案以及深石原则在美国的适用标准分析,引入深石原则是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的。

(一)主体要件

由于深石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债权居次来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权利主体应当是因不公平行为而导致被控制的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有学者认为破产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成为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但这类主体也持有公司股份,与该原则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因此这类股东还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4]

(二)行为要件

适用该原则的行为要件主要在于界定不公正行为有哪些情形,参考Blumberg教授的观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从属公司资本不足。针对这情形,如何在放宽设立公司条件的情形下还能够保证不会产生出资不实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从股东认缴资本后实际支付设定期限方面解决。2.违反诚信义务,滥用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未将控股股东纳入信义义务的范围,而股东必将影响董事的选举。因此如何平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财产混同。这两种情形都要求与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好区分。当公司法人格被滥用时,要判定这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还是短暂地出现了这种状况。如果一直持续则需要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进行判定,如果只是某段时间出现了这种状况则作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通过衡平居次原则来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由于法系的不同与语言环境等众多原因的差异,欺诈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中也不尽相同。在美国法律中“欺诈”的意思是“具有妨碍、延误、欺骗其他债权人意图的设定债权行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没有获得公平对价的设定债权行为”。而在我国《民法典》中,欺诈是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三)结果要件

惩罚说与补偿说是两种关于衡平居次原则的不同观点,本文比较倾向于后一种。一方面从属集团、关联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广泛存在,利益输送、信息共享已成为常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鼓励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允许此类经营模式的存在,不能因为个别债权的受损就进行取缔。[5]因此,深石原则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有效救济外部债权;另一方面,部分做出不当行为的股东并不能代表全体,若采用惩罚说,对并未作出不公正行为的股东极不公平,有失偏颇。因此,采用补偿说比惩罚说更为合适。

猜你喜欢

债权债权人股东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西夏的债权保障措施述论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债权转让担保
债权让与担保等的复合性运用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