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矫治方法在监管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性探讨
2021-11-24徐娜娜
邢 娜 金 荣 徐娜娜 周 瑞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60)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构建国家安全体系。作为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全国司法系统一直在探索着如何能最大程度上完成国家、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2018年司法部傅政华部长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守安全底线,完善安全治理体系。从坚持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这一理念的转变,是坚守监狱工作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真正实现“治本”以保障社会安全的科学治理体系形成的标志,同时也是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努力打造监狱改造模式“升级版”,是司法工作对既往工作经验的总结,同时也验证了我国司法工作的进步。那么要如何真正实现“五大改造”理念、“治本”理念、“安全观”理念?
随着社会的变革,罪犯群体构成、社会环境因素等也都在发生着改变,罪犯的狱内外再犯罪、罪犯的非正常死亡已成为司法领域及社会领域重点关注的焦点。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罪犯,总是有着原因。从心理学角度去分析,犯罪行为的出现是受犯罪心理支配和控制的。犯罪心理形成以后,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并且,当罪犯进入监狱服刑以后又会形成“监狱人格”。这双重区别于常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服刑表现,或者说,直接影响到监狱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改造他们这一目标[1]。也许,在监狱的强制性管理中,他们的行为是符合要求的,但是他们的犯罪心理真的就实现了良性转化了吗?一直以来,“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都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但是如何真正地实现这一目标,却不是单靠理想和工作信念就可以实现的,这其中就要追根溯源去找寻一个人到底是为什么会实施犯罪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境下会实施犯罪行为。心理是行为出现的根源,而某一种心理的形成由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而心理矫治工作正是解决这一“难症”的最佳治疗手段。心理矫治工作机制则是由专业人员用心理科学方法和手段,制造外在的正向环境与干扰因子,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的一系列专业性活动,深入改变罪犯原有的消极认知、气质、性格、情绪、意志等内在心理结构,做到从治标延伸到治本,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问题,维护心理健康,重塑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治本观与安全观。
一、对罪犯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罪犯心理健康意识,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监管安全
(一)以讲座的形式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讲座一般以专题形式进行,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比如说什么是心理健康、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心理健康的自我评估、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对其行为的影响等等。通过这样的专题讲座可以直接让罪犯了解心理健康与自身的关系,从而引起罪犯对心理健康的兴趣与关注度,更重要的是让罪犯明白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从内心接受心理矫治工作,减少排斥与抗拒,由抗拒到被动接受再转变为积极主动求助。
(二)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罪犯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接受程度
监狱内的宣传活动大多是以监狱报、墙报、黑板报、广播、监狱系统内部创办的杂志开展的,在这些媒介中向罪犯传播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内容,对罪犯群体可以说是展开全方位的“包围”,让罪犯耳濡目染,在日常改造过程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让罪犯可以在不知不觉中对心理健康教育有所认知。
(三)组织罪犯进行课堂学习,以生动形象的传授与讲解方式,让罪犯了解心理健康知识
课堂学习是一种系统化、“半强制化”的教育模式,监狱可以在罪犯的“三课”教育中安排一定的学时,制定符合罪犯接受能力的教学计划,使用便于罪犯理解的教材,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进行考核。这种学习模式可以让罪犯被动地去了解有关知识,弥补因一些罪犯欠缺主动性学习态度的不足。
(四)组织罪犯之间进行小组学习,并结合自身开展讨论
作为同类群体,罪犯之间的学习与探讨,会起到与监狱专业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或是社会上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由上到下的讲解不同的效果。首先,作为同类群体,罪犯在某些问题上会更容易产生共鸣,激发他们对自身问题的反思,也会让他们在彼此之间提供一个参考;其次,作为同类群体会让他们减少一种排斥与抗拒感,他们处于同种环境之下,同伴所提出来的看法会让他们更容易接受,而不是那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抵触感;最后,罪犯们日常改造都是生活在一起,他们彼此之间更加互相了解,可以互相指出对方的日常行为表现有什么不合乎常理的地方,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为罪犯提供个别心理健康咨询
由于罪犯的性格和接受能力的原因,这种公开的形式或群体的形式,并不能让全部罪犯理解或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也羞于在其他罪犯面前询问或讨论与自身心理健康状况相关的问题,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在监狱内为罪犯提供个别咨询途径,向前来咨询的罪犯进行专门的讲解和探讨,尽量做到心理健康的教育活动能够深入到每名服刑改造的罪犯。
二、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建立罪犯心理档案,为监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
对罪犯的心理评估并不是“一刀切”的工作模式,而是根据罪犯在不同的矫治阶段的不同监管需要,进行有所侧重的评估,比如说,对于初入监的罪犯要进行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在罪犯服刑中期,矫治工作者出于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危机干预、监管风险防范的需要进行心理评估;对即将出狱的罪犯,为了检验矫治质量和预测未来适应社会状况、再犯罪而进行心理评估。[2]
对罪犯的心理评估最后以心理评估报告的形式出现。在心理评估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罪犯心理问题的产生原因、鉴别诊断、影响罪犯心理健康的主客观因素、被评估罪犯的不寻常的行为表现、罪犯的危险性倾向性及危险程度等信息,最后心理评估报告中会对所得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报告中反映出不同心理问题的罪犯从心理科学的角度,结合有关的法律和改造过程中的具体监管措施提出相应的保护和防范建议,供监狱民警在开展监管、教育改造工作时进行参考,从而减少监管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盲点和漏点。
(二)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罪犯心理档案是监狱通过多种心理评估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罪犯基本信息、成长经历、犯罪经历、人格特点、心理障碍与疾病、行为习惯等内容的记载,以及针对罪犯心理问题制定的矫治方案及实施矫治效果的记载。[3]一份在罪犯改造过程中不断被完善充实的动态变化的心理档案在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中提供的帮助是不容忽略的,它不但可以为监管干警适时提供制定针对性监管策略的参考,也可以为监管改造工作的成效提供比对依据,同时也通过对罪犯危险性的预测可以使监管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提前性和有的放矢。对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的行为方向的预测提供科学依据。监管改造工作是一项治标治本的工作,而心理档案则正是提供“标”与“本”的治疗的记录,让“治疗方案”的制定更加有针对性,提高监管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和治疗罪犯心理疾病
(一)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解决罪犯心理问题,消除影响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不利主观因素
导致监狱服刑罪犯的心理问题产生的现实刺激事件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服刑体验。比如说对监狱生活不适应,与他犯之间的人际关系、与干警之间监管关系,改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等。二是来自监狱外因素。比如受到来自家庭关系、婚姻问题、恋爱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继承等问题而产生心理问题或情绪障碍。[4]受个人的人格特质所影响,不同的罪犯对同一事件的刺激程度的反应也是不同,因此这些因素会引发罪犯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甚至会导致罪犯实施一些危害监管安全的行为,如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监狱中负责心理咨询的干警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心理咨询工作改变罪犯的偏差或错误认知,可以有效地帮助罪犯重新评价刺激事件,降低不良情绪影响,改变罪犯应对方式,提高罪犯的适应性。
(二)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解决由于心理疾病给罪犯自身和监管改造工作带来的安全隐患
罪犯心理治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罪犯的适应问题、各种神经症、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严重情绪与行为问题、严重心理障碍、各种心身疾病,或康复中心的精神病人等。在长期的监管改造实践工作中,这几类的罪犯本身深受自身问题的折磨与困扰,同时也对监管安全造成了极大影响,具体以消极改造、自残、自杀、伤人、毁物、同性恋等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对这些罪犯进行心理治疗是保证监管改造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四、对罪犯进行心理预测与心理危机干预,防患于未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
(一)对罪犯进行心理预测,从而实现对罪犯行为倾向性预测,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罪犯的心理预测一般针对在监管实践中容易导致监管安全事故发生的罪犯的自杀倾向、脱逃倾向、暴力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几方面。在监管实践中,监狱干警根据罪犯入监时的心理测评结果、犯罪事实、基本信息等,对罪犯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倾向性进行初步评估和预测。在罪犯服刑过程中,监狱干警结合罪犯改造表现和日常行为表现的掌握情况,初步锁定危险分子,通过运用心理科学方法与手段,可以进一步较为准确的、适时的对罪犯人格特质进行评估,从而预测出罪犯在一定的外界事件刺激下其心理发展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其实施某种行为的倾向性和可能性,并评估出危险倾向与危险等级,据此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避免危害监管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对罪犯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
监狱恶性案件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罪犯心理危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采取预防措施引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由于受主、客观多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因超过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而导致的心理异常或病态表现,并因此可能会实施危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神经症、人格变态、生理病变、变态攻击等。这些行为出现的主观因素主要是罪犯自身的性格极端性、情绪不稳定性、正向意志薄弱、强烈的反社会心理、自我认知水平低、缺乏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等。当罪犯心理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时所积累的消极情绪和能量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其就成为需要紧急心理救助的对象。通过心理危机干预,让罪犯内心积累的消极情绪和能量用一种合理、合法的途径释放出来,以防止其如“火山”爆发一样对外界或自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就是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监管安全。
五、运用团体心理辅导,为罪犯提供心理帮助与成长指导的重要作用
通过团体心理辅导,一方面咨询师可以通过观察个体在团体内与他人的交互作用,以及个体在团队内的行为方式对个体的人格特质和行为选择进行现实性观察与评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针对性的引导促使个体在团体活动中进行观察和学习、情绪情感体验、认识与探讨自我、接纳自我与他人、调整与改善与他人关系、学习新的互动模式与行为模式、感受助人与被助的积极情感体验,从而帮助罪犯发展出良好团体适应能力,学会如何在团体中自处并体现自我价值。
综上所述,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可以帮助我们防范罪犯监管风险,实现监狱工作最基本的安全底线观,然后在这一基础上通过矫治罪犯心理结构中消极因素,保障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争取保证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后,能够成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