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探索
2021-11-24张玲
张 玲
(中共临沂市兰山区委党校,山东 临沂 277799)
就城市社区未成年人而言,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显示出发展速度都特别快,喜欢在不同的场所挑战各种社会潜规则,最终希望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总体来说,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极易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通过各种有效策略预防我国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群体犯罪受到了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开展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综合治理
第一,成立专职委员会专职专责管理未成年群体。委员会必须由多个方面的成员构成,负责人需要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同时由同级党委有关领导决策机构统一指挥[1]。与此同时,构建部门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与各部门工作的评价考核制度,加大组织力度,明确相关责任。如此一来,才能够实现多种力量与资源的统一,构建起社会支持力量系统。除此之外,社区未成年人管理专职委员会,还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对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构建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和问责机制,查漏补缺,更好地解决存在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漏洞,并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标准进行严格处罚。
第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度倾斜力度。一是保障经费投入,能够较好满足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物质方面的需求[2];二是要大面积引入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律专业人才,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帮扶工作;三是在各个社区构建相应的教育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进行全天免费开放,进一步丰富青少年教育活动的内容,拓宽受教育领域。
第三,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创新创业市场的监管。要在全社会为未成年人营造优质的社会环境,尤其是针对重新回到社会中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理社区劳动力市场和创新创业市场,为年满16周岁且第一次就业或重新回到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提供更多的优质就业机会[3]。只要未成年人有事可干,其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
第四,对城市社区流浪儿童进行多角度的安置,确保其健康成长。通过对民政部门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的流浪儿童人数多。就性别而言,男性占总人数的70%;就流出地区而言,来自农村流浪儿童占总人数的83%;就受教育水平而言,初中以上学历的流浪儿童占总人数的15%;就年龄而言,青春期的流浪儿童占总人数的63%。同时,通过对个别城市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调查研究发现,比如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调查数据显示,机构中的流浪儿童由于家庭变故这一因素流出的孩子数量占比较多。从现实情况来看,流浪儿童的数量和诸多问题家庭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落实[4]。我们可以依据国家针对留守儿童的基本策略——家庭照顾为主体,社会照顾为辅助、国家照顾兜底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为城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多角度实现路径。
第五,要加强犯罪预防资源整合。单单依靠家庭、学校、社会三者中的任何一方,都很难实现预防社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达到预期目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由家庭、社会、学校三方共同构筑系统的资源整合预防体制机制,才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在进行司法实践的时候,家长必须要高度重视家庭预防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自身的监管能力与科学文化知识储备,和学校一起教育孩子。学校必须要落实好家庭教育工作,不要过分强调升学率和分数,而是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问题。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则必须要为有效统一社会、学校、家庭的资源和力量履职尽责,从而在社区,构筑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N道防线。
二、社工介入机制的不断完善
前文研究发现,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体现在多个层面,但要想实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可以考虑社工的介入,这也是预防城市未成年犯罪的主要方式。
第一,社工对未成年群体的指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例如生理、心理、智慧发育尚不健全等,通过社工对未成年群体实施科学化引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途径。社工倘若可以对不好的社会行为进行科学的干预与合理的阻断,那么就能够给未成年人创造出更加优质的社会环境与养成环境,从而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问题。社工的科学化引导,可以使那些带有可塑性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享受到健全的教育和矫治。因此,专业社工必须要应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加强未成年犯罪人正确认识由于自己所犯罪行而造成的社会危害。就目前而言,利用社工提供专业服务对未成年人展开有效的教育与矫治,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这与上述理念的基本要求完全统一。就专业社工或司法社工来说,其既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学知识,还必须学习基本的生活知识。因为有效的社工的工作不仅可以使得未成年犯罪人的生活和职业技能得到显著提升,还可以促进其社会生存和适应能力的不断提高,这样一来,未成年犯罪人才能够更好地回归到社会之中。同时,经过社工的科学教导与矫治,社区居民更愿意接受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因此,他们就会得到想要的尊重与支持,不会再重蹈覆辙,这样既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也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提供了帮助。
第二,社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现阶段,我国在相关规则办法中对社区矫正项目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因为几乎所有社工都是本着自愿的心态加入的,他们的经费保障缺乏足够的稳定性,而且工作性质具有超强的流动性特点,因此,对于那些需要被矫治教育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根本无法保证他们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稳定、连续的有效教育矫治。再加上社工的动态变化,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很难适应相关矫治教育,进而使得教育、矫治的效果大幅度降低。就司法实践而言,国家非常关注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2015年5月,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一项关于强化未成年司法保护相关措施,此措施中清楚地表明,在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与挽救力度,并给予最有效的司法保护,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2018年2月28日,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会签了相关协议,协议明确指出每一级共青团必须要大力支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构建专业的社工团队,协调落实有关工作,凭借社会的巨大力量,更好地处理好未成年人所遇到的难题。除此之外,还要构建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和谐统一。
综上所述,对城市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展开深入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世界共同的难题。在这项重大课题的具体研究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把知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融合在一起,提高每一种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探索出切实有效的预防犯罪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