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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农民工司法维权的途径探讨

2021-11-24董爱风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维权

董爱风

(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山东 青岛 26620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一旦在务工中遭受到权益损害的问题,极易采取偏激的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近年来农民工爬塔吊、浇汽油要工资的事件频频发生。而法律援助作为政府普及法律、维护社会底层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中,法律援助应用的并不多,且应用过程存在很多实践问题需要政府、社会机构以及农民工自己予以解决。

一、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维权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委员会调解和仲裁/诉讼这几种途径。协商主要指的是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由用人单位督促包工头对案件进行事实判定及补偿金额确定;调解主要是由调解委员会对农民工的申请进行调解,或者是由当地乡镇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起诉,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或企业拒绝协调之后,由当地政府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务关系的判定、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判定[1]。不管是何种途径的维权,农民工群体都存在着维权难的问题。

第一,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甚至大字不识几个,更别谈维权意识了。因此,很多农民工在遇到侵权事件之后都缺少主动维权的意识,也缺少寻找法律援助的意识,甚至很多农民误以为法律援助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而畏惧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权。农民工维权涉及的合法权益会牵扯到房地产商、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等多个方面,在对待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经常形成踢皮球的现象,导致维权无门。同时,政府部门对司法援助的宣传不到位,促使很多农民工都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项法律优惠政策,大多数人都不清楚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作用,更不会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第二,由于我国政法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司法维权的门槛较高,维权的过程较为繁琐,促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应经过“一裁二审”这几个环节,之后,农民工还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以及仲裁费、鉴定费和车旅费来进行维权,通常农民工的薪资维权数额较低,权衡之下,很多农民工会直接跳过用法律进行合法维权这个环节,采取过激的措施来讨要薪资。虽然当前我国政法规定农民工的仲裁可以进行简易程序,但是,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仲裁的话,农民工就只能通过法诉途径来进行维权,其需要付出更高的司法成本,促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增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妥协。

第三,由于农民工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其对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本身对证据的留存意识较低,其调查取证难度特别大,需要农民工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事实予以佐证。但是,很多农民工在就业的时候,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佐证,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人口标准来获得赔偿,只要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在城镇地区即可。但是在实践当中,农民工通常是居住在工地上,没有签订租房合同,即便在外租房也没有签合同的意识,导致其后期佐证较难,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后,部分用人单位恶意销毁对农民工有利的证据(比如销毁工资卡、签到表等),导致农民工后期无法进行取证,收获不到预期的效果,农民工自然就消极对待法律援助。

第四,当前我国政府对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不到位,导致农民工的维权道路受阻。虽然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民工维权的保障规定及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数量非常大,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才能获取到一定的成果。但是,部分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当中,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经费缺口。同时,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比较落后,很多律师只是为了完成律所要求的任务才接受法律援助案件,获取不到较高的酬劳,就没有真正用心帮助农民工进行维权。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从司法机关抽调人手来进行案件处理工作,其业务水平较低,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由于我国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补贴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也吸引不了优质的人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较差。

二、妥善解决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了能妥善解决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在我国司法维权中的问题,排除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困难,应该集合政府、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

(一)政府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加大关于法律援助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司法援助这一途径,引导其能够积极通过司法手段来进行维权,避免过激维权事件的发生。同时,通过宣传手段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留存相关的证据,便于后期法律援助的开展,寻求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将2020年颁布且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发到各建筑企业和劳务用人单位,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树立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2]。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依法执行和条例学习进行相应的监督。第三,政府部门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绿色通道,以此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开通绿色通道能够优先处理农民工维权问题,也能有效规避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充分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及时、全面的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都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设立了农民工服务中心,以此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可充分发挥出该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为农民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3]。

(二)用人单位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且依据合同准则开展劳动关系[4]。同时,对建筑单位中的包工头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或者是直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劳动合同,明确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另外,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用人,不能一味地为了利益而忽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树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意识,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及管理办法来激发每一个农民工的工作热情。

(三)非政府性质的社会机构可采取的措施

社会中也有不少法律援助机构来帮助农民工进行合法维权,其可以通过降低律师费的方式,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以此便于农民工获取优质的法律服务,自身也可以得到预期的法律援助效果。而媒体作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机构,其在维护社会公正、开展社会监督活动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媒体记者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媒体的曝光来给拒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奸商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其能够正确履行其法律责任,让农民工得到应得的法律赔偿。

(四)农民工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自身应该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使自己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使用堵路、闹事等过激方式来维权,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劳动法》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时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准备。

总之,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以及社会各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民工极少会使用法律援助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也较少,极易采取各种偏激的手段来维权,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政府、社会各机构和农民工自身需要认识到法律援助对合法维权的积极作用,妥善解决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帮助农民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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