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发挥研究
2021-11-24曾湲雅
曾湲雅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一个地区要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靠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劣对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都存在着直接影响,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2021年1月,湖北省委应勇书记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强调,“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各类产权所有者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要打造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推动‘找关系’向‘讲法治’转变”。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与检察工作具有密切联系,作为检察部门,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抓好“新鄂检十条”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好一域与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监督与支持四个关系,站位全局、服务大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找准角色定位,履行好部门职能职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发挥检察护航作用,支持不同企业生存蓄势、健康发展
放眼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变,我们让全世界瞩目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离不开司法制度的保障。既要招商引资,又要安商、稳商、惠商,还要让各类市场主体“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这样社会才有稳的基础。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政治责任,以思想破冰引领行动突围,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促进企业不断健康壮大。一是不断强化服务市场主体意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有责任。从全国范围来看,检察机关在服务企业发展上还存在不够适应的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和薄弱环节,被动式服务的现象在一些检察机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有的检察人员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错误理念,办理涉企案件时纸上谈兵、机械司法,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也有的该严的没有严起来。这些问题影响、制约了服务效果”[2]。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二是建立依法附条件的容错机制。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危害性而言,企业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低,可以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容错机制,对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通过一定的措施予以止损。目前,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一些涉诉企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提供更多有利有益的经验,最高检还加大探索力度,在一些地方开展企业合规检察制度试点,对企业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建立起依法从宽的规范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把握好刑事政策与法律标准,审慎办理相关案件,坚决防止出现“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3]的状况。三是建立各类企业平等发展的保护机制。在司法办案实践中,民营企业与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企业与个体之间,受到一定程度区别对待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消除,不同市场主义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平等享受机遇、平等开展竞争、平等实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者、参与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法治观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其享有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运用“互联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高效的检察服务。
二、发挥检察震慑作用,推动营商环境公平公正、持续向好
一是坚决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事实充分证明,没有社会的安全稳定,就没有发展的安全稳定,社会安全稳定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没有安定的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复杂变化,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学习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检察职责,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社会安全安定促进发展安全稳定。二是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直接手段、有效措施。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发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力军作用,贯彻落实“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护企业发展积极性,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公平、规范的良好竞争环境。要通过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树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鲜明的导向,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生产经营。三是综合运用好“四大检察”。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部门作用,通过执法办案,依法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保障市场主体平稳发展,营造法治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三、发挥检察预警作用,引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依法经营
目前,“全国各地均建设了不少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的场所也很多,但是却很少有专门针对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预防警示教育基地”[4]。针对这一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一是要充分发挥案例资源优势,根据本地涉企案件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分析涉企类案件的共同点和差异性,认真总结案件相关情况,举一反三,及时向企业发送检察建议,向他们发出预警。二是注重联络服务。坚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畅通检企沟通渠道,积极营造“亲”“清”的政商关系。要用好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进一步拓宽企业诉求渠道,做好联络服务工作,经常性、常态化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询对检察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凝心聚力,共同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延伸检察服务内涵,创新推行“检察+企业”模式,全面开展涉案企业案后回访,主动上门问需送策,提供“订单式”法律服务,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积极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方案”。三是注重宣传引导。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离不开良好法治舆论氛围。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开展“结对送法进企业,我为企业解难题”等专项检察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要发挥新媒体平台优势,建好“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注重推出一批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做好正面的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收集企业意见和建议,提供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