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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破产程序启动的路径抉择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分配制度启动

韩 建

(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0)

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在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是明显存在的,所以它被简称为“执转破”制度。具体来说,它就指代了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移送破产程序,即利用破产程序化解相关矛盾纠纷问题,优化法律制度。

一、民事执行中的破产程序启动困境问题

在民事法律执法领域中,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表现不强,所以必须思考如何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制度,深入理解其行为的司法实践意义。在针对司法实践考量与探析过程中,它需要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与功能进行分析,了解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合理性,思考不能转破产启动条件基本流程。

就立法层面看来,现有的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执行程序已经在思考转破产程序中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如果从立法预期层面看,必须结合操作文本不断细化来建立破产程序,所以在中国采取有限破产转移过程中,需要分析债务清偿程序问题,建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参与分配程序”三位一体程序。大体来讲可以总结归纳三点[1]:

(一)执行困局——执行积案消化困难

目前的法院“执行难”困境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行积案消化与处理困难。例如法院中就会大量积压“抽屉案”,这极易导致执行积案消化困难问题的出现,进而形成民事执行过程中破产程序启动的执行困局。

(二)破产闲置——破产启动程序抑制明显

在《破产法》中,针对先进市场导向的立法模式,结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下降趋势进行分析,形成鲜明对比。客观讲,目前破产闲置状态下破产启动程序是受到明显抑制的。其中注销企业全国超过40万家,而适用于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比例则在0.4%以内[2]。

(三)功能错位——分配程序大肆挤压破产适用空间

目前由于功能错位所导致的分配程序设计不合理问题也是存在的,它大肆挤压了破产程序启动适用空间。例如针对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债权清偿机制建设不到位,这也使得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内容逐渐复杂化,如此就形成了一种“准破产程序”,它导致大量破产案件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挤压了破产程序适用空间。

就破产案件的执行程序与破产案件启动破产程序困难这一问题来看,其破产与执行衔接不畅的现实问题是存在的,因此必须思考理顺破产与执行之间的相互关系[3]。

二、民事执行中的破产程序启动困境破解优化路径

要从多个方面思考目前民事执行过程中的破产程序启动困难问题,提出问题的破解优化路径。第一是它的动因不足,许多理性破产申请人是缺乏程序启动激励的;第二是功能偏离,它指代执行参与分配程序面临准破产化问题;第三是立法缺位,因为破产申请主义的法律供给明显不足。结合上述三点问题要充分了解民事执行过程中破产程序启动困境的有效破解优化路径,下文具体来谈[4]。

(一)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关系重构促进功能归位

就目前我国立法现状看来,其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数十条,但其内容却过于简单,不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甚至存在于破产程序在功能上相互较差、错位的限制问题,这就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参与分配的操作出现诸多问题,特别是参与分配制度不符合立法初衷,需要对制度进行重新定位与梳理。在债务清产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来建立债权人债权三大制度,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内容进行分析,优化强制执行体系,确保分配机制有效执行。当然,它也需要参照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有序公平清偿机制,保证破产程序解决法人资不抵债的债务清偿问题。就这一点来看,针对分配与破产程序的适用主体建立是有必要的,要明确其中的互补关系,结合特定状况对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问题进行分析,对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调整,然后再展开清偿过程,明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参与分配制度,确保分配制度在适用于主体之上打破准破产程序,分析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5]。

(二)破产启动申请主义模式修正立法建议

要基于本文中所分析的参与分配制度优化破产程序,考虑到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申请主义模式,所以针对申请主义模式中的结果进行分析,优化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过程是有必要的,要发现执行人所存在的资不抵债情况,结合依职权启动问题建立破产程序,对破产程序与分配程序中的相互衔接基本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优化相关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应该参考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机制来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的有效执行过程,结合有限破产缺陷设计参与分配机制,并建立围绕破产与执行两大程序所展开的民事权利确定机制,对权利实现程序进行分析。要在这一过程中拟实现价值目标问题,确保执行目标在个别债权人权利实现过程中优化效率价值,满足破产目标在债权人集体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公平价值追求。当然,也要基于企业法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与分配消亡状况进行分析,了解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这一现实问题,对破产申请启动模式下的申请启动内容进行分析,确保对《破产法》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归类。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对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由意志空间进行有效调整,确保针对不同执法程序进行不同分析,体现国家权力干预过程,建立良好的企业存续机制。而在经营与发展特定债权人利益关系过程中,则需要分析目前已有的社会公平与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影响国家市场监管秩序,解决由于国家公权力干预所造成的不必要问题[6]。

(三)建立破产管理队伍优秀人才的培养费用和报酬保障机制

某些无法执行的案件会因为破产人自身无产可破,抑或是债权人无力缴纳破产费用而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有效启动。基于这一问题,需要思考如何解决破产程序难以启动的现实问题,例如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借助多方努力积极启动破产程序。为此需要适当增加投入、降低费用、不断强化破产制度吸引力,例如在增加投入方面就需要涵盖管理人部分报酬与财政拨款作为破产费用使用,由破产案件管理人主动执行。再者就是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审理,在实践过程中,法院要做好企业工作,尤其对于某些有问题企业来说,更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不断构建常态化的市场救治体系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即可。结合上述建议,也要构建完善制度,专门用于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具体设计内容,建议在立法层面上面向当事人申请相关执法原则,结合法院职权解决破产问题,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执行转破产案件材料必须移送,将案件执行程序直接转为破产程序,同时制作案件材料移交表,相应移交其他材料内容[7]。

三、总结

在我国,针对破产程序启动困难这一问题需要追寻破解之道,结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这一现实问题建立破产程序的启动立法机制,最大限度化解执行困难问题,有效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持续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有效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真正做到在执行转破产过程中解决执法程序启动困难这一问题,为未来相关执法程序健康发展夯实重要理论与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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