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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

2021-11-24桂爱勤王文祺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代币交易平台货币

桂爱勤 王文祺

(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2.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近年来,虚拟货币兴起,受到了金融投资行业的关注,其背后的潜在风险威胁也不容忽视。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虚拟货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也为逃税、洗钱、诈骗等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司法判决的依据和结果也各有差异。目前,面对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风险防控意识的薄弱,如何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纠纷值得探讨。

一、虚拟货币的基本内涵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不具有物理属性的货币。虚拟货币主要包括:1.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币。2.互联网运营商发行的用于运营网络空间的特殊虚拟货币。3.基于加密技术和P2P技术计算出的电子数字网络加密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如比特币。

(二)虚拟货币的风险

虚拟货币存在着刑事风险。目前,有些不法融资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发行代币,向不特定多数的人们筹集虚拟货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拉高价格,欺骗投资者继续投资。这可能涉及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刑事犯罪活动。其次,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且通过互联网流通,传播速度快,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资金难以追回。虚拟货币存在着税收和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阻碍了国家对利用虚拟货币所获得的商业收入进行征税,我国相关法律性文件也未规定对其征税。这会导致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出现很多偷税漏税问题。现有金融体系中,各国央行可以直接发行并监管法定货币,但是如今的某些虚拟货币可以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这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对法定货币的监督和管理,会对现有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二、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虚拟货币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相关立法监管比较欠缺,还未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仅仅只在一些部门文件、规章中有所规定,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目前主要的部门规章包括:《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发布的五部委《通知》以及2017年发布的七部委《公告》等。[1]与全球各国家相比,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十分严格。2013年发布的通知和2017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被视为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不能被当作货币在中国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性,而且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和交易平台发行代币,进行代币融资交易以及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代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等。根据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禁止从事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金融业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虚拟货币基于互联网点对点网络借款(P2P)模式,可以在世界上所有的网络空间进行流通,主权国家不可能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

(二)我国虚拟货币司法现状

虚拟货币在我国最早定义是“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可以自愿购买交易虚拟货币,自担风险。在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表明了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是其作为一般法律上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还未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仅存在相关部委规定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的法律管制还处于朦胧时期,在实务判决当中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2017年的《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和相关支付机构禁止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进行融资。[2]但是,如果代币发售的平台并未设立在中国境内,且发售的行为也并未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个人参与购买代币进行投资的行为是否予以禁止,当前的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虚拟货币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填补虚拟货币的法律空白

1.明确虚拟货币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相关概念仅出现在一些部门文件中,所提到的虚拟货币的类型还不全面。相关法律性规范文件应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定义,提高虚拟货币管理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使在现实中处理虚拟货币有关纠纷时能够有法可依。此外,对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规定应该随着现实中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合理调整。法律还应该规定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应具有向用户解释虚拟货币相关规定的义务,防止公众出于对虚拟货币属性的误解而进行了不合理的投资。

2.明确法律监管主体及其职责

首先,要明确各个阶段的监管主体。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还可对虚拟货币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规则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登记;在准入后,工商管理部门还要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贯穿于各项交易活动,监管工作主要领域包括代币发行和交易管控、牌照管理以及反洗钱等;交易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要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征税。其次,要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协调各国政策,采取多边应对措施,对虚拟货币的跨境转移和ICO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制止。

(二)监管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

1.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及范围

首先,要明确规定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对申请发行虚拟货币的相关主体设定标准,筛选申请机构,降低用户的风险。审核发行主体的自有资本以评估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对该发行主体的营业计划、内部控制计划等进行审查;相关监管机构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发行数量、交易数量、流通过程等进行定期审查。此外,应要求运营商上报可能引起的风险,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

2.监管虚拟货币交易

目前,在我国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众多,但并未有所谓的正规平台。因此要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机制,实行牌照化管理。此外,有关部门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对各种社交软件进行信息监测,排查各种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群组,及时排查、发现、制止虚拟货币的不正当交易。加强国际间的政府合作,针对虚拟货币的跨境支付进行监测,以此为线索排查各种可疑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政府部门还要强化公众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警惕性,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加强虚拟货币的风险管控

1.打击洗钱等经济犯罪和防范虚拟货币偷盗、造假行为

我国应该按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关要求,对于发行代币,虚构投资项目、交易标的,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集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3]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交易平台也有虚拟货币反洗钱的职责。有关部门应该持续高度关注比特币、狗狗币等虚拟货币,防止不法分子暗箱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此外,我国应该强化互联网信息技术,防止黑客偷盗虚拟货币或者对虚假货币进行造假,扰乱互联网金融秩序。

2.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征税

随着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增多,我国应尽快设立虚拟货币的税款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有关的商业贸易活动。对虚拟货币交易制定出具体的具有可行性的税收制度,从而对虚拟货币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可以在税收制度中规定,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为税收代管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控,虽然交易平台作为税收代管人为征税提供了便利,但要防止内部的暗箱操作,防止规避管控。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要先实行虚拟货币交易主体实名注册制,利于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此外,对交易平台内部进行控制,交易平台应定期向有关机关上交审查报告,实行交易审查制度。相关法律还应该规定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只能在已具有营业资质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也要进行内部管控。法律还要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信息披露的范围,具体指出必须披露的信息。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发展前景逐渐被世界各国看好,未来虚拟货币可能会被广泛运用,因此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也必不可少。希望我国可以尽快完善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推动虚拟货币良性发展,为我国和世界经济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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