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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及完善策略
——基于民商法角度分析

2021-11-24王玲玲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裁量权民商法民法典

王玲玲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江苏 东台 224200)

追求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写入《民法典》。该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也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中被确立为民事基本原则可以看出该原则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孕育了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繁荣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很看重交易的真实、诚信和可靠。因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该原则的指导和护航。如今众所瞩目的就是国家将如何惩戒违约失信的法律行为以及如何建立健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体系,只有足够成熟的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健全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如今,诚实信用原则已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贯彻该原则,不仅能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加强该原则的实践效果。要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到诚实信用,就需要经济主体和合作对象真诚相待,在实现自己利益的目标下,秉持和合作对象互利共赢的心态,做到严于律己和诚实守信的知行合一,以此促进合作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同情况和问题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能够细分为: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含义

经研究,合同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集中在四个角度:第一个角度下,一个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合作的真实想法,一定要充分地说明他们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虚假和图谋不轨的心思。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个场景下就表现为不能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不合理的合同。第二个角度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开始商量交易,并且起草合同时就形成了一种前合同的特别关系。为了实现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以便促进双方获利,双方当事人有理由担当互帮互助和保守秘密等责任,这一切自在不言中[1]。第三个角度下,诚实信用原则在以下场景中表现为不能随意更改自己的意思表示,即莫名其妙更改自己的想法。签订合同后随意更改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合作中的大忌,随心所欲的态度和言行不一的举止很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反感,因此只有在非常紧急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在和合作者妥善商量的前提下修改合同内容。否则独断专行会构成显失公平。第四个角度下,就算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争议,或者合同中的内容表达的意思不够明确,我们也应该尽力对合同做出得体的解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实现或者达成双方的和解。总而言之,合同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充分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方必须为达成合作互利共赢,必须避免善变造成的前后不一以及要为实现合同目的创造积极条件。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领域中的含义

《民法典》物权编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也集中在三个角度:《民法典》物权编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表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物权变更需要公示,这是实现透明化、公开化和诚信化交易的重要措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财产所有人不得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行使取回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相邻权明确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在行使权利时,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应该以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以此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幸福[2]。

诚实信用原则结合道德和法律,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借此,法律判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社会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的时候,法官就可以使用该原则进行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部分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充满机遇的时代,有些自私自利的人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无视公平诚信的市场规则,违约失信欺诈无所不为,让市场经济处于一片浑浊之中。在这些混乱现象的逼迫下,经济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需求暴增,但是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不够明确

目前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还没有达成一致,众多的争议形成了几个主流的观点:第一,行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不能欺骗隐瞒。第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帮助下有利于经济发展。第三,准确、诚实地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助于实现经济合作的互利共赢[3]。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实践能够指导理论,理论在实践中完善并且继续指导实践。一条有着清晰定位的法律原则必定来自众多的现实经验总结,并将促进待处理案件的顺利解决。而诚实信用原则就出自经济社会对成功合作的追求,如今它在民商法的肯定下成为指导原则,却没有被界定清晰的概念,必将严重影响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

(二)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力度不够大

如今,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的众多领域施展手脚,自国家政策到地方出台,许多法律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基来建造法治大厦。虽然该原则随处可见,却没有典型的下位原则,缺少下位原则不利于加强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的正式文本中删掉起草过的情事变更原则就能看出来下位原则的匮乏急需改变,也说明完善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三)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体系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信用市场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信用体系远远落后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现状。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够彻底施行也受到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近几年,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充满暗流涌动,有很多违约失信的行为存在,例如逃漏税、虚假投资和广告,就连以信息传播快而著称的互联网也造就疯狂的谣言冲击着道德和法律的最后一道底线。本来在市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理应遵守道德规范,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最终达成自己的主要目的。不过,社会总会存在一些投机取巧、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人,已经不能靠道德准则来约束他们,非得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制裁他们,才能还市场经济一片和平与宁静。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就必须加紧步伐完善和健全诚实信用体系,更新落后的信用体系,使诚实信用原则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现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金融经济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不过,风险永远与机会并行,金融风险爆发如同龙潭虎穴,会将我国经济置于极其危险的地步,要想促进金融发展,就需要健全诚实信用体系。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完善诚实信用体系是为了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由此可知,市场经济以诚信为生、以诚信为能量。没有诚信,那么人人就会疑神疑鬼,忘恩负义,人与人之间就不会有真诚的交流贸易,社会就不会存在充满生机的经济市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头等大事,没有诚信,企业就无从发展经济;没有诚信,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就不会互惠互利、平等共存。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督促双方当事人遵守道德规范,打消违约欺诈的念头,尊重对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有助于促进诚实守信等优良品德在社会的继承和发展;有助于克服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以及滞后性特征的法律;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助于司法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坚持改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情况有利于在社会播下契约精神的种子,让整个社会充满遵守信用和坚持合同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培养世人坚持公平竞争和团结合作的意识,不侵权,不逃税,不抄袭,不违约等;有利于法官实施自由裁量权,在现有法律不能执行正义和判决案件时,让僵局出现转机,使法治更加灵活和有效;有利于传播责任义务相统一的法治思想;最终有利于社会形成一股合力,坚定这个正确的价值观,善待自己、他人与社会。

(一)要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法律概念不同于生活用语,具有鲜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是组成法律体系的起点,是最基本的要素,明确法律概念有助于法律的制订和执行。明确法律概念是一件非常关键的事情,对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明确更是如此,我国立法者应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原则的概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使原则的概念清晰明了,解决各方对该原则的分歧,促进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贯彻,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二)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款之间的明显区别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像法律条款一样明确又严厉的惩处。人们一直觉得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看个人,却有人自制力不够,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有违诚信造成经济活动的巨大损失并且危害社会就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就会使双方当事人不敢存有违约的想法和采取失信的行为[4],因此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加强法律保障。要想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可以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直接对失信的行为主体做出惩处。其次,可以收集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旦发现行为主体失信,就按照第一个方法处理。建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库,不仅有利于法律做出裁决,也有利于同失信人合作的对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这样有助于鼓励行为主体之间诚信合作,诚信交易,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最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还有一个突破口,那就是国家发挥自己的典范作用,“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三)要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该原则的内涵不够明确使相应的法律存在弹性,这时就需要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正如一句话所言,法官要严守法律,不能扭曲法律事实,不可以任意选择织成法律成品的纺织材料,但是法官能够把法律织物这件褶皱的成品给熨平,对案件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不过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好处是顺应时代潮流,不照搬教条,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不足在于,人治会在某种程度上取代法治,致使一些法官在判案时夹杂主观想法,于是法官滥用职权,案件的处决偏离法律所许可的道路,甚至对同样的法律事实做出不一样的裁决,也就是“同罪而异罚”现象。根据以往历史记录,法院审理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权的不合理干涉,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廉洁和公平。因此,规范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必要的,首先判案要按照具体的法令条文来判决,即使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也可以采取相似案例的判决方案。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影响很大,那么要想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就必须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官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谨慎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达成这个目标。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要想在特殊的案例下伸张正义也需要法官按照合乎情理的原则来判决案件[5]。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领域是“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民法典》物权编和《民法典》合同编对该原则都有所体现,而现实中却存在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界定、缺乏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完善以道德准则——诚信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是解决所有民事关系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原则,不仅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且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和建设强大的法治国家,并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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