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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修改获取短视频平台靓号行为的刑法评价

2021-11-24侯茹梦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付某计算机信息账号

侯茹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XX短视频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多、最受欢迎的短视频平台,其每天的在线人数可多达数亿人次,而XX短视频靓号作为个体或者企业的身份的象征,具有类似于网络域名一般的品牌效应,一个好的XX短视频靓号具有简明、易记、容易吸引回头客等特点,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吸引更多的关注、挖掘更多的潜在流量、获取更大的收益。因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将注意力放在了具有身份识别作用的XX短视频靓号身上,通过使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对XX短视频靓号进行修改和获取,在网络上面进行销售,以牟取暴利。本文就以2018年发生在浙江省义乌的一起私自获取XX短视频靓号的犯罪为例,对该行为的一些焦点和难点进行了一番分析和讨论。

一、私自修改获取XX短视频靓号案例阐述

浙江省义乌市人付某为了能够私自修改和获取XX短视频靓号,从杨某手里购得一款用于XX短视频靓号修改的编程软件,侵入了某微播公司的信息系统,将大批量的XX短视频账号私自修改为了诸如666、888等之类的靓号,然后再经由侯某、单某等人进行转手销售,从中谋取了数万元的经济利益。付某这种大批量私自修改XX短视频账号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按照XX短视频平台的规定,用户在注册完成之后,XX短视频系统会自动为用户生成一个纯数字的XX短视频账号,而用户想要自行修改XX短视频账号则必须要改成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形式,不能够再修改为纯数字的账号。

通过对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知,对于XX短视频靓号的销售有着以下两种不同的方式:首先是打包销售模式,我们以付某案为例进行讲解。付某利用编写程序对XX短视频账号进行批量处理,将其修改为XX短视频靓号,然后再将这些XX短视频靓号通过侯某、单某等人的推销和宣传进行销售;其次是私人定制模式,这是一种和打包销售截然相反的模式。它是先行由购买XX短视频靓号的买家提出购买要求,然后再通过侯某、单某的途径,将买家的信息传至付某,最后再由付某依据买家要求使用编程软件对XX短视频账号进行修改后,再销售给买家,付某等人进而从中获利。

单某在进行XX短视频靓号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偶然得知XX短视频系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当即使用自己的手机注册了几十个XX短视频账号,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些注册的XX短视频账号私自修改为XX短视频靓号,并将其一一进行销售,从中获利数万元人民币。

二、私自修改获取XX短视频靓号行为的定性难点

(一)付某行为定性

关于付某私自修改和获取XX短视频靓号的定性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声音认为付某通过利用编程软件进行XX短视频账号的修改和私自获取,已经对XX短视频平台计算机系统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已然构成了犯罪事实。并且付某还对XX短视频靓号进行了后续的销售,犯有隐瞒犯罪等,还应对其进行另外的刑法评价。第二种声音认为:付某销售XX短视频靓号的行为是一种不具备处罚期待的可能性行为,属于事后不可处罚的行为,应另作他论[1]。

(二)单某行为定性

关于单某获取和销售XX短视频靓号行为的定性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具体的也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使用自身手机注册和修改XX短视频账号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个人操作账户的行为,不构成具体的犯罪。此外微播公司由于自身系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漏洞,而不能够将这些过失转嫁到用户身上,而成为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原因。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使用自身手机进行XX短视频账号修改的行为,是非法使用编程软件对XX短视频后台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是一种对XX短视频平台系统信息篡改的操作,已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付某等人共同犯罪的定性

在整个案例过程中,付某负责XX短视频靓号的修改和获取,而侯某、单某等人则负责进行宣传和销售,在关于付某等人是否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意见。首先,第一种声音认为,在私人定制模式下,付某等人已经对XX短视频平台信息系统造成了破坏,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侯某、单某等人为付某的帮助犯,其最终销售XX短视频靓号所得收益应按照比例进行认定。第二种声音认为:在私人定制模式下付某等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共同犯罪,但侯某、单某等人进行XX短视频靓号销售所得利益应按照购入价格和销售价格之差进行认定。

付某与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计算系统罪的判定,首先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计算机系统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篡改,并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等严重后果;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信息系统储存的数据信息进行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第三,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见,判断是否构成计算机系统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违反规定”与“严重后果”,这也是此次案件的定性难点[2]。

三、私自修改获取XX短视频靓号行为的刑事处罚

从利益方面来讲,我国《刑法》是独立存在的,而非前置法的附属法律,所有在前置法中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够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而只有使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制裁比例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宪法价值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法益行为,才有对其进行我国《刑法》上论罪的必要性。例如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因而对于行政犯罪来说,其立法创制和司法认定都需要以前置法定性和刑事法定量作为统一的判定标准,具体来讲有以下两点:第一,判定其是否违反了前置法的规定;第二,是否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

对于付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的认定,还应判断其个人行为是否对计算机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信息存储、信息传输以及应用程序等方面进行私自修改、删除的操作,并造成了对方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自身获利五千元以上的行为,均属于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进行相应的处罚。站在对于犯罪本质的一般理解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该定刑结果,需对量刑要素的设定进行重新解读,犯罪行为的实质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而没有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不能够称之为犯罪行为。在该案例当中,法益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应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权益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来判定,而非犯罪嫌疑人的获利多少。因而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权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则不能够只凭借行为人获利的多少来对其进行我国《刑法》层面的实际量刑。

回归到上述案例,付某利用语言编程软件来私自修改和获取XX短视频靓号的行为是未在微播公司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属于典型侵犯他人网络和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的行为,并且对XX短视频平台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而对于单某的行为而言,虽然其利用XX短视频平台的系统漏洞来进行XX短视频靓号的注册,但从整体上来看,其个人行为没有超过XX短视频软件正常的适用范围,并且其利用个人从市场正规途径购买的手机来操作,也是对其个人物品合理使用的表现,在单某整个操作的过程中未使用非法软件等工具来进行XX短视频靓号的获取,因而不能够判定其存在违法的行为。综上而言,付某的行为因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而构成了犯罪,而单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网络虚拟财产重要性思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分析

本文所讲述的擅自通过编程软件修改XX短视频靓号的案件,本质上是侵犯了网络企业的财产,所以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XX短视频靓号在网络世界中具有一定的实际经济价值,在法律上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装备等,只要是能够按一定比例兑换成合法货币的,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利用修改器私自获得XX短视频靓号的时候,已经构成对网络平台的财产侵占。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等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或物质需求,并且可以用货币进行比例兑换。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是具有财产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凝聚了开发者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XX短视频靓号是具有稀缺性的,靓号本身具有金钱价值,使用过程中具有使用价值[3]。通过使用XX短视频靓号能够获取足够的网络流量,而在如今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流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变现,同时通过XX短视频靓号贩卖也能获得一定利益。即使是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当中,也存在合法合规的交易机制,付某的违法行为就已经符合这一特征,首先付某贩卖的“XX短视频靓号”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并没有与XX短视频官方进行正规交易,或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获取,到此已经构成对XX短视频官网的网络信息安全危害,付某通过贩卖XX短视频靓号获取非法利益已经属于二度犯罪,擅自盗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然后变卖,不符合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机制或规定。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期限性是目前社会中最受争议的问题,问题核心在于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期限性,那么网络中大部分虚拟财产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如果期限性不存在,对于网络运营商也会带来巨大冲击。拿网络游戏财产举例,如果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具备期限性,那么在游戏倒闭或停止运营之后,游戏运营公司就必须赔偿游戏玩家的财产损失,因为如果网络游戏财产不具备期限性,那么玩家购买的道具或虚拟物品价值将永远存在,当因为运营商的原因导致游戏停止运行之后,运营商就有义务进行经济上的赔偿[4]。所以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具有期限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或贬值,至于增值和贬值的速度取决于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情况。

(三)尊重并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上述两位犯罪嫌疑人对网络信息安全没有充分认识,认为虚拟物品或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才走上了犯罪道路。目前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热门话题之一,网络安全防护手段优化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维护各大网络公司和网民的信息安全[5]。计算机网络安全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不仅涉及网络财产方面,更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所以各大网络公司应从此类案件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完善自身平台的安全防护工程建设。

综上所述,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平台已经逐渐成了人们生活和工作所必备的常用软件,尤其是对于当下的年轻人来讲,其对于网络平台更有着特殊的青睐,而我们在使用诸如XX短视频等网络平台时,也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犯罪活动应做到不宣传、不参与、不帮助。此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于网络安全的宣传和监督,不断提升网民们的法律意识,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从而使得其能够适应新时代出现的各种互联网问题。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对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并同时提高我国网民的懂法、守法的意识,才能够打造出我国互联网行业安全、绿色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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