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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法律救济问题简介

2021-11-24任瑞吉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救济法定

任瑞吉

(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6550)

发生于公共道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被正确认定,交管部门通过调查事故成因以及分配事故责任的方式,能够达到合理平衡涉事双方基本义务与权利的目标。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现行法规来进行判断与确定的过程本身属于行政行为,上述行政行为包含了行政裁决以及行政调查的两项重要因素。通过分析目前现存的事故认定与责任分配实施状况,可以归纳得出道路交通事故在具体认定环节中的弊病,增强对于涉事方的行政权益与民事权益保障力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认定规则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其中,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即为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即为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即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同或者相近[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其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法律救济的现存问题

首先是事故当事人在寻求法定的事故认定救济途径时,多数当事人都会遇到明显的权益救济阻碍。很多涉事方都会感觉到存在较大的权益维护难度,根源就在于事故认定的后续诉讼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环节存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基本法定权益的各种阻碍因素[3]。欠缺透明性与公正性的道路事故认定模式将会给当事人的基本民事权益以及其他法定权益造成不可忽视的侵害与影响。

其次是交管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将会被司法部门直接采纳为认定凭证。司法机关以及道路行政执法机构同样属于执法部门,客观上决定了以上两个行政部门及其具体的执法人员之间将会产生彼此偏袒的情感倾向。司法机关由于受到以上的情绪影响,导致司法机关忽视了某些存在认定错误的交管部门凭证不可以被作为直接认定案件的核心证据[4]。

最后是事故认定中的行政复核流程具有明显的形式化现状。具有形式化特征的事故认定以及事故处理流程不利于确保最终的认定处理结论符合公正性的标准。在现阶段的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体系范围内,立法人员对于涉事人虽然已经给出了明确与详细的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权益救济途径,但是法定的各种权益救济途径很难在认定事故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全面的落实。例如对于行政复核的事故认定后续救济流程而言,进入行政诉讼与复议程序的当事人将不会再得到行政复核程序对于自身权益的救济与保护,那么将会导致道路事故的涉事方困扰于是否选择提起行政复议,并且惧怕提起行政复议的做法导致自身失去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5]。

三、探析具体的完善改进思路

负责认定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部门本身属于行政部门,上述的行政执法机构在分摊涉事方各项事故处理责任以及赔偿义务的过程中,往往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作用。相关司法机构对于道路行政执法机构给出的具体认定结论往往不会直接予以否认,那么将会导致事故当事人陷入较为不利的维权地位,很难保证法律救济路径的良好运行与实施效果[6]。具体针对交通事故的现行认定方式以及权益救济手段在进行优化调整时,应当注重于如下的改进完善要点:

(一)健全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核程序

现阶段的交通事故认定领域仍然缺少体系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核程序,因此就会造成很多的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现象的情况下,无法做到正确寻找适合于自身的权益维护途径。因此,目前针对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域应当逐步改进与调整现有的上述各个基本法定程序,旨在提供更加周到的当事人权益救济路径。

例如近些年以来,很多学者倡导在行政诉讼的领域内纳入交通事故的权益侵害救济手段,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高层次的权益保障与权益救济。在行政诉讼的领域内如果能够包含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实践分支,则有助于实现全过程的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事故侵权救济模式简化效果,针对遭受侵害的事故当事人法定权益也可提供更高层次的行政立法保护。

(二)为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权益保护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关键成立前提就在于当事人在特定的行政案件中不仅遭到了公民行政权益的损害,同时还遭到了合法经济利益层面上的侵害。某些行政机关由于不作为现象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将会造成行政相对方的基本民事权益遭到直接性的损害。针对以上的特殊侵权现象而言,行政立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进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入口,基本宗旨在于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

具体在涉及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行政侵权案件类型时,现阶段已有很多学者倡导涉事人可以进入行政附带民事的法定诉讼流程。当事人如果能做到顺利进入上述的附带民事诉讼环节,那么意味着司法机关将会分别为当事人处理行政性质以及民事性质的不同侵权案件,因此有助于遭到经济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尽快获得经济层面上的赔偿。通过运用上述的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以更好保护交通事故的涉事方。

(三)简化事故认定的后续救济处理环节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不敢进入权益救济的法定渠道,其中的重要根源就在于涉事人惧怕承担相对高昂的复议环节以及诉讼环节成本,或者由于无法承受繁琐与冗长的行政复议流程,最终导致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念头。在此基础上,作为相关立法部门针对道路事故认定的后续法律救济领域有必要简化救济环节与救济过程,运用行政终局裁决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的转变。

在现状下,域外已有很多国家通过实施行政终局裁决的做法来处理道路交通认定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此项举措得到了较好的复议程序简化效果,突显了便民的目标与宗旨。因此,我国针对上述的责任认定以及权益救济领域也要尝试引进此项立法保障机制。在行政终局裁决的全面介入下,当事人获得法定权益救济的时间长度将会得到明显的缩短,有助于保护交通事故涉事方的维权信心,充分体现了行政立法的便民宗旨。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相关交管部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在实施全面的责任认定时,应当运用平衡各方责任与义务的视角来进行客观的判断,防止在认定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时产生认定错误的现象,侵害到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合法权益。在现状下,有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救济途径正在不断致力于完善。然而从总体角度来讲,交通事故认定领域现有的各种法律救济渠道以及救济途径并没有达到最佳的实践救济效果。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断实施过程中,作为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有必要侧重于保护道路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法定权益,为事故当事人提供完整与充足的法律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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