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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发展

2021-11-24马旭杰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员额保障制度法官

马旭杰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发展历程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为实现法官的职业化而建立的有关法官权力、地位、收入、安全、教育、监督的一系列保障机制。我国早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法官法》)中就对法官职业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之后最高法于2002年、2005年、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都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进行了落实[1]。2019年颁布的新《法官法》,专门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来调整和规范法官职业保障,使得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在制度层面实现了质的跨越[2]。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缺憾

(一)法官职业保障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涉及法官职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虽在不断增加,但是从其性质来看,除《法官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多为法院系统内部或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这些指令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其自身法律位阶的限制,其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相对有限。其次,从内容上看,这些规范中大多数是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而确定性规则较少,以《法官法》为例,在“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的14个条文中,确定性规则仅有4条,其余均为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这就使得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模糊,执行难度较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指引作用。

(二)法官职业压力较大

“案多人少”问题一直较为严重,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3]。以L市D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为例,该庭共有员额法官8人,2020年新收案件为2833件,与旧存案件总计达3230件,结案件数为2762件,人均结案件数有345件之多,其工作强度可见一斑。其原因在于:首先,员额制改革后,办案法官人数锐减。以该院为例,在员额制改革前,该院法官人数为81人,改革后员额法官人数为53人,减少了28人。其次,法院的领导干部人数在入额法官中占据一定比例,而这些入额的领导干部由于党务行政工作繁重,使得其工作重心难以放在案件审判上,这也造成实际办案法官人数减少,从而增加了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

(三)法官职业收入有待改善

首先,法官收入与其高负荷的工作强度不相匹配。以L市D县人民法院为例,按照往年惯例,该院平均每年加班天数约为150天,去年受到疫情影响,该院加班天数达200余天。但由于受到财政经费的限制,无论加班时间长短,只能象征性地给予三五百元补贴,显然资不对等。其次,我国法官收入未能与其他职业的收入拉开差距,无法体现法官的职业特性,难以维持其职业尊荣。仍以该县法院为例,该院员额法官的收入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项津贴三大板块,年收入约为16万元。而通过笔者对该县中学教师、律师、个体经营户、工人、从事销售和普通岗位的企业员工、服务员,六个不同职业的30多名从业者的走访来看,他们的平均综合年收入分别约为15.5万元、28万元、19万元、7.5万元、20万元与11万元、6万元。结合法官的工作特性和准入门槛,不难看出,法官收入在该地的竞争力处于劣势。

(四)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存在漏洞

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不可避免地会触及案件当事人的利益,难免有些欠缺法律意识和道德理性的当事人会对法官进行报复。根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2000-2019年间发生在我国的法官受害案件数在131件以上,平均每年法官受害案件至少在6起以上[4]。这充分地暴露出,当前我国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上存在一定漏洞。首先,相较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我国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没有将法官的近亲属纳为保护对象,而且对法官的人身保护区域仅限于法院内特定区域与法官的住所,对法院周边地区和其他法官经常出入的场所缺乏必要保护[5]。其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官获得的物质救济有限。尽管在法官伤害案件中会判处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难以得到兑现,而由国家提供的救济补偿,例如工伤保险赔偿等,又不足以维持法官与其整个家庭的原有生活水平。对此尴尬局面,我国目前并未形成有效途径予以应对。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措施的探索

(一)立法先行,构建完备的法官职业保障法律制度

法者,治之端也。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究其根本在于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发展其应尽的制度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领,以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将新《法官法》中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实践中已经被验证且行之有效的机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化,从而为法官职业保障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引。同时,对当前涉及法官职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法律整理,统一有关概念、标准,将行政法规、部门意见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借鉴到立法中,提高其法律位阶,形成完备的法官职业保障法律制度,从而发挥其规范作用。

(二)增强员额弹性,完善员额制度,缓解“案多人少”困局

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审判资源配置的优化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因其当前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就加以否定,而是应当吸收经验,弥补不足。首先,增强员额法官的数量弹性,不以39%的员额比例一刀切。在确定员额数量时,引入大数据技术,对法院的收案数量与其辖区内发案因素进行统计和抓取,从而预测该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的案件数量,然后根据预测推定员额法官的周期性数额,同时结合实际立案数量在一定区域内调配法官。其次,减少领导干部的入额比例,但对其福利待遇水平加以维持,以此保障行政管理人员能够专注其职,员额法官能够专注办案。最后,明确员额法官入选和退出的标准和程序,细化法官的退出和入选考量措施,实现员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和专业化。

(三)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提升法官的物质保障

首先,对法官的薪资进一步细化,既注重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地制宜地提升入额法官和未入额人员的薪资水平,避免片面追求均衡和忽略地区消费水平差异的收入分配状况出现。同时兼顾薪资涨幅,防止明升暗降的现象出现,使得法官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相匹配。其次,借鉴法官物质保障发展完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践,兼顾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自治性,探索法院经费独立和法官薪资独立管理的方案,以切实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和吸引力。

(四)消除潜在威胁,完善法官的人身保障措施

首先,对当前法官人身保障存在的漏洞,针对性地强化法院安保力量,探索可行的外聘安保人员方案,以缓解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人手不足的局面,形成兼顾院内院外区域、法官和法官近亲属的全方位保护。其次,加强法官对突发性人身伤害的应对技能培训,通过定期培训来提升法官对针对性威胁、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在法院内建立安全、有效的当事人——法官判决后沟通机制与场所,从而将当事人的愤懑通过可控、平缓的方式化解,在源头上消除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危害。最后,探索建立法官人身保险制度,从而在法官人身损害发生后但损害赔偿难以兑现时,提供有效快速的物质救济[6]。

四、结语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关乎法官能否得以生存、能否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更关乎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来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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