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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对物权的保护研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责任法请求权物权

陈 栋

(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400)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举行,其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而结束了新中国没有《民法典》的历史。《民法典》的颁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我国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动力。在《民法典》的编撰上,其主要是在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其中物权法中就如何保护物权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为了避免其中的分歧对物权保护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就物权的保护进行详细地分析。

一、针对《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提出

《民法典》的编纂是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对其进行增删改动的过程,以此来提高各项法律条文的适应性,使其能够更好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因此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是承袭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现有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升级后最终呈现出来的。《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因此物权,即使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针对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是在第六章,该章节中集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物权请求权被侵权请求权所取代。其中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公民或法人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以外,《物权法》在第三章中更加明确了有关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接着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在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上选择了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延续。由此可见,针对物权的保护也必将成为《民法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研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

二、《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分析

(一)观点

在《民法典》编纂期间,关于物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学术界提出了以下三种观点:

1.主张应坚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物权保护制度的框架,按照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湿度的微调,同时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从而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2]。

2.主张应回归传统民法,按照其中的法律规定执行物权的保护,即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与此同时,还应该认可独立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在上述两种执行方式的结合中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

3.主张一方面坚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还要认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从而可以共同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二)分歧与收获

在关于《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这一问题的回答中,上述三种观点的提出也引发了众多的思考,但是各个观点存在的分歧也比较大,必须从中加强分析,以便获得符合《民法典》实施的关键内容。上述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是存在较大分歧的,第一种观点中增加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多种承担方式,从而实现对物权的有效保护,其中损害赔偿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在实际情况下一般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中,但是其他几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多种承担方式以严格责任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中,这实际上就是被称为“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在价值判断的结论上是没有分歧的,其主要的分歧就在于第二种观点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这一分歧主要就是立法技术上的分歧。再来看上述第三种观点,其中并没有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还是以严格责任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因此第三种观点还需慎重斟酌[3]。

在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中进行取舍,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技术是否妥当的评判标准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是否可以实现、裁判者寻找法律依据是否方便。同时还要避免法律规则重复、繁琐的现象出现,因此针对立法技术的选择上应该选择具有较高适应性的立法技术。而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关注《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的问题,从第一种观点中能够得到很好的解答。其所主张的观点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等目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这一观点与我国既有立法传统和司法传统也具有相对较高的适应性。从第一种观点中可以看出,其提出的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改造,拓宽了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且侵权责任模式也更加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因此,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能够起到较好的保护物权的作用,如果将《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编纂联系起来,也可以发现,上述第一种观念更能够对《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这一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

第一,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当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时,其主要是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属于债法的范畴,其无法独立成编;如果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不能完全归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就此项问题单独制定,这也是《民法典》中需要进行独立的一编的制度基础。目前,责任形式已然趋向于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对于民法体系来说,由于侵权责任不限于损害赔偿,使得多种责任形式的产生成为可能,除债的关系以外更是出现了其他一些关系,因此也就导致了侵权行为法摆脱债法而独立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观念更加适应当前我国对物权保护的需要[4]。

第二,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中针对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力和利益也需要侵权责任制度来进行保护,因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也将会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保护,避免传统民法在相对权和民事利益的保护上因侵权救济方式单一可能带来的困难,也更加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

第三,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更能够体现出侵权责任法中的“中国元素”,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完全按照国家的制度出发,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情况进行针对性地立法,因此使得各项法律制度能够就实际的问题给出正确的解决方案[5]。

综上所述,物权的保护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民法典》如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问题上,上述三种观点都给出了一定的回答,但是经过分析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第一观点得到更多的启迪,因此在《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上可以用侵权请求权来替代物权请求权,同时还应该配合返还财产、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及停止侵害等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来完善《民法典》针对物权保护上的法律实施,从而完善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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