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2021-11-24汪菊
汪 菊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81)
一、名称的确定
我国专家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含义主要有:第一,经济法主体由于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后果即经济法责任。第二,人们在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之后需付出的代价即经济法责任。第三,经济法主体在违反其法定义务或行使权力不当情况下需承担的后果即经济法责任。第四,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能将经济法责任称为“经济法律责任”或“经济法律”,需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析。
二、探析经济法责任的意义
法律责任形式分为多种类型,专家学者主要持以下观点:首先,三大责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其次,四大责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最后,六大责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诉讼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律,因此需加强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
(一)推动经济法发展,促进经济法研究框架的完善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涉及经济和法律相融合的框架、经济法规框架、复合法益框架、对比框架等多种框架结构。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及法律关系框架已被应用到经济法中。
(二)可保证经济法充分落实
在经济法体系中,经济法责任具有承前启后的效果,是保证经济法实体程序有效结合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需保证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性,需建立健全经济法责任机制,制定完善经济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将为研究经济法程序提供依据。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的基础是经济法,其与传统部门法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特特征。
(一)复合性特征
复合性指的是经济法责任在形式方面与传统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相同情况。首先,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经济法在短时间内不能建立新型、仅适用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关系复杂程度的增高,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复杂经济社会关系[1]。
(二)社会性特征
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保证社会经济利益。若未规范经济法主体的市场行为,将影响市场交易、市场竞争秩序的合理性、科学性;若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行为不合理,将影响社会、国家的发展方向及发展速度。在确定经济法责任时需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点,其具有社会性特征。
(三)不对等性特征
调节主体、被调节主体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主体。法律法规不仅确定了主体的权利,还明确了其需承担的义务。然而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中,不同主体拥有的权利、需承担的义务存在不对等问题。只有保证经济法主体充分履行其义务、正确行使其权利,才可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
(四)经济性特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市场主体、推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经济法责任具有经济性的特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责任,以达到规范主体经济行为、保证市场竞争合理性、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性责任可规范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对保证经济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重构分析
(一)调整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责任主体由个人责任向着团体责任方向转变。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团体责任可有效解决、均衡各种权利、利益冲突。
2.主体的心理情况。经济法归责方式具有客观、多元等特征。首先,加害人赔偿责任将增高、对于受害人的救济水平提升。其次,无过错原则已应用到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体系中。
3.主体行为违法性。在确定责任主体是否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需明确责任主体行为是否违法。即使责任主体行为未违法,但是其行为给他人、社会造成损失,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复合性,损害结果具有延迟性,受害者举证难度较大,经济法案件中由法律或司法机关依据相关事实明确因果关系,确定责任主体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二)基于二元责任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
1.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首先,侵权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若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其次,补偿责任。相关管理部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首先,强制履行义务责任。司法机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市场主体履行自己的经济法义务。其次,赔偿责任。市场主体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需承担相应经济法责任。另外,惩罚责任。市场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将承担惩罚责任。
五、经济法责任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涉及传统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与经济法特有责任承担方式。
(一)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若政府部门经济决策不正确,政府部门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与行政责任存在一定差异,由于政府部门经济决策失误并未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因而其属于政府责任。采用政府经济失误赔偿制度,对保障国家及社会经济利益十分重要。
(二)信用减等
信用减等,需加强对信誉评估、纳税信息公告等制度的分析研究,如银行行业协会公告中,将通过限制欠款不还客户贷款资格或信用能力等方式进行制裁。如申请助学贷款若逾期未还,将纳入不良征信记录。针对部分违法企业,贷款人有权采取取消给予的优惠待遇、停止为其提供贷款等制裁方式[2]。
(三)资格减免
国家可采用减低、免除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对其进行惩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将直接影响其发展、经济效益。取消经济法主体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惩处措施,可致使经济法主体丧失其生活能力[3]。
(四)引咎辞职
虽然政府部门出现经济决策错误的几率较低,但是此情形若出现将会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已规定若由于公务员工作存在失误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需辞职。由此可见,我国已将引咎辞职制度与政府责任承担形式融合起来。
(五)实际履行
其履行结果是由国家政府履行。若政府部门工作做得不到位,将直接影响外部竞争环境、市场制度等。在此环节,不能采用国家赔偿责任形式,也不能用全面赔偿方式为自己工作不到位开脱。应由国家或政府实际履行。
(六)颁布禁止令
为约束违法行为、避免造成较大损害而采取禁止令,可制止违法行为,还可预防违法行为。无损害事实的,也可能承担禁止令责任,如未依据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在产品未投入市场之前,国家可颁布此类产品的禁止令。
经济法责任融合了传统法律责任中的部分理念,责任形式多样化。经济法的形成需要社会、经济方面的支持。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经济法理论也将逐渐完善,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探究将更为深入,经济法责任地位也将随之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