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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用工关系的法律问题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骑手代理商用工

冯 时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外卖平台用工关系法律分析

(一)直接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用工关系现状

在外卖行业诞生的早期,诞生一种外卖平台和骑手之间直接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直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通过招募骑手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对于骑手的管理和控制十分正规,骑手本身也受到平台的直接管理,享有自己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在这种直接用工的模式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外卖平台和骑手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两者适用我国《劳动法》进行规制。除此之外在早期的外卖平台招募外卖骑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临时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通过完成平台发放的订单任务领取相应的报酬,两者之间也属于直接用工模式的一种,二者也适用于我国《劳动法》规制。

(二)间接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用工关系现状

所谓间接用工模式指的是外卖平台不直接面对骑手,而是选择将平台内部的订单派发或者外包出去,在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以代理加盟为主的代理模式和以群众参与提高效率为主的众包模式。从外观上来看,骑手穿着外卖平台所要求的服装、驾车配有相关标志的外卖箱,按照要求进行送餐服务,似乎受到了网络平台的管理。但本质上与外卖骑手真正形成劳动关系的应该是代理商公司。首先代理商公司为骑手提供了驻点进行休息、给予送餐工具充电的条件、为骑手提供了食物和劳务条件等一系列相关服务,骑手本身在外卖平台上登记时也是带有代理商公司相应工号的劳务工作人员,骑手的工资和额外的订单奖励也是由代理商公司的账户进行转账或者代理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相应数额的现金。由此可知代理商公司和骑手之间是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众包模式的实质是外卖平台进行的劳务外包,此种模式主要是受到共享经济时代的影响,将本应由外卖公司员工配送的订单,交给公司外的人进行配送,此种模式可以极大限度地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众包模式的工作方式是以抢单方式实现的,没有固定必须完成的指标,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模式下,骑手与平台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受民法规范。

二、外卖平台用工关系存在现实的问题,用工关系不规范

劳动者的自由程度更高,工作方式更为灵活,用人单位用工方式更为多样化,这就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逐渐复杂化。针对不断复杂化的法律关系,学理界以及各路学者对此问题的结论归纳为四类: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居间关系,在居间关系中虽然提供信息服务但是保持相对独立,可是骑手如果没有按时完成配送任务或者订单超时等情况仍要受到平台的处罚,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居间关系对于居间人身份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构成承揽关系。对于承揽关系,首先,骑手的配送工具不应该自备。此外,承揽关系对于报酬的给付应该是一次性的,而骑手的工资是按月支付以订单完成的数量、好评率等相关因素发放的,属于一个持续性的过程。第三种观点认为是雇佣关系,对于雇佣关系的认定主要考虑雇佣是一种持续性的过程性行为,外卖员的配送是存续性的,按照每月完成的订单数量领取报酬。雇佣合同也存在着诺成性和不要式性的属性,而骑手在提供外卖配送服务过程中与外卖平台达成诺成性和不要式性的约定。但是这种观点仅在部分法院的裁判中存在,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雇佣关系的相关概念。第四种观点则认定为劳动关系,而笔者本人也支持此种观点。此种观点作为通说是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报酬和业务组成部分。首先外卖公司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其次外卖公司对于外卖员具有管理的能力并且外卖员也要受到外卖公司的限制。而骑手的外卖配送业务是外卖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之一,其报酬是由外卖公司的账户按月发放。但随着新型用工模式的出现,这种观点也存在不合理性。如骑手对于订单的派送方式和时间仍占据着主要的自由管理能力,其工作也无需像正常职工一样打卡上下班,甚至其工资计算方式也变成按照订单数量来进行结算。通过以上的观点不难看出,对于法律关系认定主要困境主要有两点:一是在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当今时代的不适应性,从前对于相关认定更加依赖于“从属性”[1]的认定,而现在新用工模式的出现使得从属性更加模糊,过于自由的工作方式,使得“从属性”愈发难以认定。二是许多平台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在通过各种形式掩盖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论是代理商模式还是众包模式,本质都是平台为了抢占市场获取高额利益,将劳动关系不断弱化,逐渐将自己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抽离出去,由此可见平台在用工模式不规范的整个过程中有着较大影响。

三、导致外卖平台用工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当前环境的影响下,现行外卖平台的用工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站在外卖平台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外卖平台将成为骑手的门槛定的较低,第二部分是平台为了躲避风险、降低成本通过各种形式掩盖劳动关系的本质。对于第一部分来说,在降低入行门槛之后,必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譬如无法保障送餐的骑手与注册的骑手是否为同一人,也无法保障其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所运用的交通工具等,所体现出的用工形式过于的碎片化和自由化。在此种过度自由化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通常视为一种格式合同,而并非一种纸质化合同作为强有力的保障。并且如果骑手想要摆脱平台的管控,只需要注销账号或者删除软件,而相应的平台对于外卖员进行封号或者不在派单就可以轻易让骑手失业。这种双方都没有保障和约束的模式下导致双方的用工关系涣散又模糊。而对于第二部分主要是平台通过众包模式或者代理商模式,将其从劳动关系中抽离出去,将代理商或者管理业务的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用工方,自己则从中抽成减轻成本,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平台内部管理关系混乱,用工关系管控不明确。

在当前环境下,对于外卖员来说就业成本因为平台的低门槛变得较低。从而导致整体的外卖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人为了追求利益而不顾及一切,对于自己的五险一金和社保丝毫不在乎,从而导致自身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一直奉行着“一人一职”的原则,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劳动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相适配,一般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兼职的情况也不许影响正常劳动关系。而对于新经济形势下的产业模式来说,外卖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入不光可以同时和多个平台订立劳动关系,还可以拥有许多线上和线下的工作。所以在外卖员身上形成了一种一个人多份职业,并且都是一个性质的职业,使得各个平台都难以管控。这种多重劳动关系对于社保来说也是一种挑战,在外卖员工作的过程中,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对于权利义务又应该如何分配都是很复杂的问题。除此之外,对于外卖员来说,在平台上工作出事的成本较低,在新型用工模式的情形下,平台对于外卖员一般只是在网上进行交流,而对于其的惩罚手段只有警告、封号、减少每日工资等方式,并不能像传统劳动关系中的规章制度一样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对于骑手如何配送外卖,是否准时送达,在进行警告后是否有进行改善等方面平台一无所知,双方之间关系过于淡薄。对于外卖员来说即使失去这份工作,仍然会有其他的工作可以继续,所以导致外卖员对于工作的过于散漫和不认真度较高。

四、完善外卖平台用工关系的建议

(一)规范平台用工形式

虽然在新形势下所产生的用工模式和传统用工模式有着较大差异,网约工个人的自由度较高自主意识较强,但是外卖平台在整个过程中仍然位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并且平台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大赢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我们应该强化平台责任,平台在整个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减少自身风险、降低成本将配送服务进行外包,通过此手段与外卖员划清界限,推卸自己的责任,模糊劳动关系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出台相关规则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应当对劳务外包进行限制,目前各平台对于劳务外包过于随意,甚至将一部分没有到合同期限的直送外卖员外包出去。针对这种随意外包的情形,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对外包条件和外包公司进行引导和规制。当然平台对于外包公司也有监督考核的相对应义务。

(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

现行我国法律对于劳动关系主要通过我国《劳动法》来保护,反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二元框架。[2]当前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已经远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应当与时俱进、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从属性的要素的认定标准,结合新时代互联网经济形式下的条件来认定劳动关系。针对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进行解释,构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使其与我国《劳动法》相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都是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所引发出的现象,在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各个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判决结果会存在差异。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其进行指导,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指导性案例作为可以参照的范本意义是重大的。对于现有的法律我们可以完善“从属性”的标准,在新形势下对于从属性的要求不再仅限于三条标准,更重要的是应该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察。包括外卖平台的整个服务过程是否在管控,奖励惩罚机制是否起到作用,平台对于工人的培训是否合格等,由此引发对于从属性进行实质性的考察,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形式,更不能仅仅依靠自由为标准而做出判断。在经济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今天,平台对于工人的管理和控制更加的复杂且隐蔽,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考虑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标准,通过完善从属性标准,来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对于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也要参照从属性的标准进行展开,只有对于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认定更加明确,才会更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只要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工方谋取利益的范围且用工方决定其劳动方式和用工模式,即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五、结语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用工模式所呈现出的复杂化和灵活化所导致出的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加。对于外卖行业来说,目前所呈现出来的是劳动力数量较多,平台用工管理能力较差,劳动过于自由化,用工关系过于模糊,没有可直接参照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用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在直营模式下平台与骑手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在代理模式下代理商和骑手是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而在众包模式下骑手与承包业务的公司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对于现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我们不应该仅局限于传统法律中的从属性标准,更应该结合工时、工作方式、管理程度等各方面综合考察认定劳动关系,尽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平台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或者颁布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通过详细规范互联网经济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明确赋予各种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劳动者属性,来保障外卖员这种新型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共享经济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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