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2021-11-24李静华
李静华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但是由于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能得到刑事制裁。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周岁调整为十二周岁,这一做法是否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的现状,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学界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问题就展开了激烈的探讨。[1]
一、学界观点
(一)同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作为法律保障的最后的一道防线,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很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适当地降低,主要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认知能力已经有所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科技带来的信息极大丰富,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对于自己行为的判断相较于前些年有了更准确。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方面,十四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已经具备了承担责任所具备的自身条件,从而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学者甚至提出了明确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张建军认为,现代人发育较以前成熟更早,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三周岁。[2]
2.国外也已经着手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些学者了解到国外已有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例,说明此措施是国际趋势。美国各州都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州的成年人法庭审判十岁的少年犯。日本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十四周岁调整为十二周岁。虽然调整的原因不尽相同,有的是认为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已经得到了提升,有的是因为多次发生少年严重犯罪事件。但是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是大势所趋。
3.符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要用刑法来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当时规定十四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保护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即使他们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通过社会改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但是随着未成年人心智能力的逐渐成熟,十四周岁的规定已经不合现实,况且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及时维护,否则将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3]
(二)不同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然目前还有另外一种声音,呼吁不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人文清华讲坛期间,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目前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合适的。此外,不同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还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1.刑罚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而未成年人是非常脆弱需要特别保护的。如果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结果是不可逆的,他们心智尚未成熟,触犯刑法只是因为不能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且承担刑事责任以后,犯罪的标签会一直跟随未成年人,不利于以后改过自新的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2.保持刑法的统一性。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应当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因为个别案例而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作为最严谨的法律如果不具备确定性,不仅会降低刑法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会让民众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心理状态,无法获得法律所保护的安稳状态。林清红教授认为,从1997年到如今,刑法已经通过了九个修正案,刑法的稳定性已经遭受质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量保证刑法的稳定性。[4]
二、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通过上面对两方观点的分析,我更加赞成同意方的观点,建议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对反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一)针对反对方观点的若干质疑
1.刑罚副作用观点的不全面性。触犯刑法以后,罪犯的犯罪记录会存在于个人档案当中,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罪责应该相适应,罚当其罪。不能仅仅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为什么还要规定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要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十四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当今这个信息复杂的世界是否还适用,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识、判断、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具备了我们就应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后,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责任,那将是一个刑罚副作用等问题的讨论范围。
2.既要保持刑法的统一性,又要保持刑法的灵活性。刑法在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稳定性自然要得到保证,但是法律同时也具有滞后性,我们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让法律与时俱进。比如现在的互联网犯罪,如此形式多样的犯罪是当年的刑法无所预见的,我们必须赋予刑法新的内涵,将现在的新要素囊括其中。早在1979年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十四周岁,四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生活更是不可同日而语。十四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于今天。在保持刑法稳定性的同时,我们当然要赋予刑法灵活性,更好地与社会实践相协调,即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5]
(二)借鉴恶意补足规则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调整的第一步。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仅需要对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降低以后的年龄到十四周岁这个区间,在八种罪名基础上需要有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认定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恶意补足规则”来为认定未成年人犯罪赋予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如果单纯是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过于僵硬,不利于灵活处理个案。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单单规定一个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办法解决根本问题。郭大磊教授认为,“恶意”的理解在学界还是存在分歧的,但是大体的方向还是一致的,只要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是错误的,不符合道德准则的,就可以理解为是“恶意”。所以我们在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后,需要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恶意”的条件,如果具备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具备就免于刑事责任追究。至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多少,需要结合多方面的考量,依据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未成年人到今天的心智发展水平,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6]
综上所述,应当考虑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三个区间分为四个区间:降低后的刑事责任年龄以下免于刑事责任追究;降低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到十四周岁之间,应当在八种严重犯罪基础上再结合“恶意”的标准具体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对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既能够克服当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的问题,又能灵活地处理社会生活的各种具体案例,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