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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家庭婚姻关系

王 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近年来,婚姻成立要件逐渐细化,具体规定和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体现。立足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婚姻法完善的客观需求,深层次分析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使《婚姻家庭编》的法律价值全面提高。

一、概念

(一)可撤销婚姻概念

可撤销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中一方以恐吓、暴力等方式要挟另一方与之结婚,导致被动结婚对象及家人在物质方面、精神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实际上,被威胁一方所做出的结婚决定与自身真实意愿违背[1]。这种婚姻由于结婚要件不完整、不真实,所以当事人有权使用撤销权,彻底结束婚姻关系。

(二)无效婚姻概念

其概念尚未统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换言之,婚姻成立条件不具备,这是违法婚姻形成的主导因素[2]。还有学者在忽视婚姻合法性的前提下,指出基于已成立婚姻这一条件方可实施无效婚姻,具体含义是欠缺法定有效条件下,无法约束违法行为,这个解释得到很多社会群体拥护。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判定条件

(一)可撤销婚姻判定条件

参照《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例确定可撤销婚姻成立依据,如婚姻关系中,存在胁迫结婚现象,则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具备婚姻撤销权利,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请求[3]。具体要求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判定条件

参照《婚姻家庭编》相关条例确定无效婚姻成立依据,概况来说,包括重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确定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重婚,从法律层面来看是有配偶仍与他人领结婚证。从事实层面来看,有配偶但实际与他人共同生活,且夫妻关系成立;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法定结婚年龄,男生准予结婚最低年龄是22周岁,女生最低是20周岁。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禁止结婚的条件:一是直系血亲,即所有直系血亲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三、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及建议

(一)意义

1.捍卫婚姻法权威地位

《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并在具体规则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结婚和离婚自由的保护。在保护结婚自由方面,婚姻家庭编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除了婚姻法第七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改为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求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制度逐渐完善化,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的法律保障效用较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违法活动,大大减少直系血亲结婚、谎报年龄结婚、重婚等现象。从中能够看出,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新时期具有较强适用条件,捍卫我国《婚姻法》严肃性,为法律制度体系常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2.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对此,婚姻家庭编通过赋予不知情的另一方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实现了对结婚双方意思自治和结婚自由的强化保护。同时国民法律意识增强,这对法治社会建设有积极影响。当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得到认可,并有效践行,能够全面保证婚姻关系中双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取得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效果。

(二)建议

当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行为层出不穷,如果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婚姻质量会大大降低,受害一方可能会因情绪激化做出违法举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步建设[5]。为捍卫《婚姻法》权威性,提高婚姻质量,应适时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确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范围

现今,部分学者认为早婚、疾病婚应由无效婚姻范围转到可撤销婚姻范围,民法典考虑到既有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从必备条件、禁止条件两方面分析婚姻行为。简言之,无效婚姻普遍具备违背公益要件要求的婚姻行为,如重婚、早婚、近亲婚等。可撤销婚姻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对此,总结《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可撤销婚姻范围变化特征,结合我国《婚姻法》执行现状,以及婚姻质量提升需求,将欺诈、虚假、隐瞒疾病等违背结婚合意的违法婚姻形态纳入可撤销婚姻范围。[6]这既符合新时代发展趋势,又能保证当事人婚姻家庭权益,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有利于延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生命力,为法律权威性捍卫贡献重要力量。

2.建立健全补正制度

如果可撤销婚姻制度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当之处,当事人应停止申请撤销或提出婚姻无效等行为。一般来说,补正条件包括某种法定情形或经过法定期间,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患禁婚疾病痊愈、错误婚得到当事人双方认可等情况,意味着法定婚姻障碍被逐项突破。关于具体法定情形,结合民法典实践效果深入研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制度及时补正,有利于完善婚姻法体系,使违规违法行为不再有恃无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界定区分违法婚姻的后果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在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正常来说,无效婚姻与婚姻成立的公益要件相背离,可撤销婚姻则与婚姻成立的私益要件存在出入,其危害体现在限制婚姻关系中受害方自由、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等方面。基于此,务必确定两种制度的法律效力,并科学划分法律责任,尽全力捍卫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公正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修正期间,以成功立法经验为参照,结合我国《婚姻法》常态调整需求,大大提高无效婚姻法律与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制度完善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享有对无效婚姻宣告及追溯效力的权力;可撤销婚姻制度改进期间,以稳定当事人合法化婚姻关系为出发点,改进后的制度为《婚姻法》离婚问题处理提供依据。除此之外,划分无效婚姻溯及力和可撤销婚姻溯及力,前者自始无效,有溯及力;后者内容规定时,撤销结婚效力,但无溯及力。

4.加大力度保护善意相对人

从伦理秩序维护层面来看,应捍卫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必要时进行司法救济,延续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结合《民法典》实效性提升需求,适当优化婚姻家庭制度,为司法保护提供可靠制度支撑。一方面,确定经济帮助责任,婚姻关系中善意一方在婚姻撤销中掌握主动权,但如果成功撤销婚姻后生活困难,非善意一方应提供经济帮助,必要时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另一方面,科学制定损害赔偿制度,尽可能减少善意一方在经济方面、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

综上所述,民法典视域下,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不断完善。通过优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界定区分违法婚姻后果等措施帮助权利主体做出科学决策,全方面保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终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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