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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建议

2021-11-24王天琪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惩罚性产品质量

王天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上任重而道远,想要保障国家与市场健康的发展,就必须有公平公正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立法仍然有一定的进步与完善空间,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与建议能够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以及缺陷

(一)现阶段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缺陷

1.法律体系不科学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采取的综合立法模式,虽然能够将当下市场经济中所有产品质量涵盖进去,但是这也直接导致了该部法律存在立法性质不明了等问题[1]。另外,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管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会与其他多项法律相冲突,很难做好各法律之间的协调,影响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2.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

目前,我国针对产品质量做出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并且多存在于我国的基层法律之中[2]。另外,受到我国当下社会环境的影响,市场经济的机制尚未稳定,产品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导致同层级以及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协调性,甚至相互冲突。

(二)产品质量规制相关制度不健全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政府部门及产品提供者针对批量产品中如若发现存在系统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遵照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召回整修或者更换等[3]。但是,目前我国暂未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其次,主管缺陷产品召回的专业部门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很难预知产品的问题以及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

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不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存在多个基本标准,虽然多个标准能够有效解决法律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但是也在具体实施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标准制度混乱的局面[4]。这样的混乱不仅呈现在某一种产品的多套标准,难以确定该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表现在当某个产品呈现出标准冲突时,不具备一个具体的尺度去衡量各种标准所具备的法律效力。

3.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严明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鲜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并且在有限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5]。其次,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惩罚性赔偿的使用领域方面有所保留,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对适应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以及产品进行明确的规定,很难保障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能够依法履行惩罚性赔偿。

4.产品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

一般来说,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这种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引发误导消费等行为。目前,我国产生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信息以及产品的情况一般通过经营者的宣传以及产品的标识等,很难保障消费者能够在交易活动产生之前,深入了解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产品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1.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为了减少产品质量监管存在的盲区,赋予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权力。通过该种方式,能够在产品质量监管活动中从各角度入手。但是该种模式也直接导致了监管力量过度分散、各监管主体的权责不够明确、产生职能交叉等情况,无法保障产品监管的成效。

2.“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普遍

首先,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部分的规定较为详细,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明文规定了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没有明确处罚力度;其次,基层的执法机构人员配备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可能受到经济、人口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配备数量较少,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监管漏洞。

3.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体系下,并没有对地方以及权力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监管部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目前我国的消费者自身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中也没有发挥自身的效用,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很难通过社会群众的帮助,完成对经济市场的管控。

二、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完备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体系

1.产品质量规制立法应凸显经济法价值目标

想要完善产品质量法律规制体系,前提应当凸显经济法效之目标。首先,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既要保障法律法规具备的惩罚能力,也要重视法律法规中的保护能力。其次,要明确产品质量立法在我国立法环境中的本位法性质,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等落实提供帮助。

2.政府加强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想要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产品质量,单从法律约束是完全不够的。根据背反理论,在市场的自我调控能力出现失灵问题时,则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进行弥补,如若地方政府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则需要经济市场自行调控。在这种情况,就可以为经济市场设置诸如激励机制等,激发市场的自我调控能力。

3.特殊行业制定相对应的专门监管法律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的产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为了保障我国法律法规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就必须要了解特殊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及时更新法律,弥补法律的空白,并且在立法时,考虑新法的可操作性,帮助我国的监管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产品质量规制的具体制度建设

1.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不能搭建空中楼阁,确保经营者在行使召回活动时,能够有所依据;其次,在召回的形式以及程序方面,需要根据我国国情以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召回流程,确保召回活动不会对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首先,想要制定完善的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就必须要整合产品的多套标准,并且颁布通用国家标准,减少其中可能存在的相互矛盾等问题;其次,制定国家标准时,也要考虑到当下国际流通的质量标准,既要保障国内产品质量能够满足国情需求,也要保障国内产品质量跟上国际发展的脚步。

3.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根据不同的产品以及造成的权益损失制定相应的计算标准,保障该标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第二,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扩大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领域。同时,明确严重损害、未造成严重损害等等情况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科学规划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责

1.逐步建立并完善分类监管机制

首先,需要明确各监管单位的核心,将我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作为整个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中心。随后根据不同的产品与产品流通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权力下放给不同的部门,并且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责,为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2.加强基层监管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中,基层监管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考虑到基层监管的难度较大,就需要加强监管部门针对基层的人力以及财力的投入,完善公众投诉制度,帮助基层群众行使自己的监管效用。通过公众投诉制度,完成对市场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管,并且能够通过该种方式,提高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简述了当下我国立法环境中产品质量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部分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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